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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 青岛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19-02-21 至 2019-03-22
主题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司法局网站、青岛市公安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3月22日前反馈青岛市司法局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一、青岛市司法局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qd.shandong.cn)

  二、青岛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湖北路29号,邮编266001,联系电话:66571815,邮箱:zazd2dd@163.com)

  青岛市司法局

  2019年2月21日

 

  附件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下同)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区域未经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

  其他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督促工作。

  第五条 重大公共节庆活动需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组织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单位在承办婚庆、典礼时,应当提示和劝阻相关人员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禁放区之外的下列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场、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

  (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

  (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殡仪馆、公墓等场所;

  (六)输变电设施、油库、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安全保护区;

  (七)依法划定的其他禁放场所。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规定,并在农历九月十五前予以公布。

  第九条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未经批准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控制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外设置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并逐年递减。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被弃置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

  第十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销售、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8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情况说明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引起火灾和伤害事故等反映强烈,要求从严控制燃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城市实施烟花爆竹禁放,其中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中已有16个城市实行禁放,实行禁放后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目前我市实行烟花爆竹限放政策,即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市内三区和崂山区建成区范围内,除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十多年来,我市在烟花爆竹管理过程也曾经历了“禁放”与“限放”的过程,自实施禁放起,围绕着“禁”与“放”,存在明显的博弈态势,法规经历了1997年、2004年、2006年三次修改,形成了《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本次拟修订法规,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防霾治霾。近年来,受雾霾天气持续影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不容乐观,PM2.5等污染物聚集不易扩散。烟花爆竹燃放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PM2.5和CO的浓度比值是春节期间烟花燃放的特征性指标,来自生态环境部门的最新数据显示,与2018年春节期间相比,2019年春节期间PM2.5、PM10、CO分别升高42.4%、94.7%、33.3%。2019年燃放烟花爆竹对主要污染物PM2.5的贡献仍居高不下。二是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和伤人事故不断发生。以2018年春节为例,因烟花爆竹燃放不当致伤入院患者120余人。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火灾9起,出动车辆18部,出动警力63人。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149起,查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2094箱,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罚罚金7.5万余元,行政处罚7家,行政拘留23人,刑事拘留3人。三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群众基础和客观条件已经形成。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信箱等方式,市民反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逐年提高。通过多年来不断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的习惯归于理性和法制,自觉文明燃放已形成良好的习惯。同时分析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除夕夜烟花燃放对PM2.5浓度的贡献比例,烟花爆竹燃放对PM2.5的贡献同比下降,说明我市群众生态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烟花爆竹燃放量较往年减少。

  为了顺应群众的期许,降低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污染,减少火灾和伤人事故,我市启动了法规修改工作。本次修改法规,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响应,以便使制定的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为法规的实施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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