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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青岛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征集时间: 2018-04-10 至 2018-05-11
主题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1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

  二、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徐州路158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5650961,传真:82861171,邮箱:82962255@163.com)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青岛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属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市政公共厕所,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的公共厕所;

  (二)社会公共厕所,是指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医院、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市政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国土、交通、规划、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厕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市公共厕所发展计划纳入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厕所管理维护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公共厕所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修建公共厕所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八条 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验收时,应当征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共厕所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公共厕所应当规划建设在临街、低楼层、人流量大的区域,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附属于其他建筑物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者外部场地,并设置单独出入口及管理间。
    公共厕所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的公共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

  禁止新建土厕、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使用环保建材,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技术,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公共厕所设施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提倡公共厕所增设母婴室、卫生用品自动售货设备等便民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人员密集、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不适宜建设市政公共厕所的公共场所,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举办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除。

  大型广场、减灾避险等场所应当预留应急公共厕所供水、排污管道接口。

  第十三条  鼓励沿街单位将其内部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

  在人员密集、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无法新建市政公共厕所的区域,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其内部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下称协议开放厕所)。

  协议开放厕所符合公共厕所标准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按照公共厕所标准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市、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制度,对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经费的依据之一。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公共厕所档案和日常巡查管理档案。

  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经费使用细则及协议开放厕所补贴标准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政公共厕所应当在规定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社会公共厕所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

  协议开放厕所应当在服务协议约定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市政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工地的公共厕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三)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共厕所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

  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单位和协议开放厕所的单位,可以将厕所委托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公共厕所位置目录,方便公众实时查询公共厕所位置。

  公共厕所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明显公共厕所标识和指示牌,引导公众使用。协议开放厕所指示牌由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二)公示对外开放时间、管理制度、保洁标准及监督部门和电话;

  (三)配备防臭、防蛆、防蝇等技术措施;

  (四)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保洁标准;

  (五)根据公共厕所管理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设施损坏、破损,应当在及时修复。超过二日无法修复且需临时停用公共厕所的,应当张贴维修公告,并通知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就近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公共厕所。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市政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还建方案,经过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还建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一条  倡导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爱护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尊重公共厕所保洁人员劳动成果。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和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破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

  (六)其他影响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擅自拆除或者不按照规定还建市政公共厕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导致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青岛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公共厕所是城市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窗口,对于发挥城市功能,解决公众日常之需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截止2017年底,我市共有各类公共厕所818座,其中市区660座。2008年,市内公共厕所全部免费开放,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公共厕所产权下放至各区、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由各区、市负责,部分公共厕所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使用至今,设施设备老化,服务功能不完善,供需矛盾突出,无法满足公众需求。在公共厕所管理过程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在现有的公厕管理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公厕管理方式,就我市公共厕所管理和维护等方面制定相关规章。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共厕所管理范畴。包括政府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的公共厕所,以及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医院、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内,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在人员密集、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无法新建市政公共厕所的区域,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其内部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国土、交通、规划、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厕所管理工作。

  (三)提升公共厕所服务水平。规定新建公共厕所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使用环保建材,采用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技术,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公共厕所设施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设置无障碍设施.提倡公共厕所增设母婴室、卫生用品自动售货设备等便民设施。

  (四)强化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的监督考核。市、 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制度,对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经费的依据之一。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公共厕所档案和日常巡查管理档案。

 
意见反馈: 《青岛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