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征集调查
征集主题: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情况反馈
征集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征集时间: 2018-03-29 至 2018-04-30
主题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全文公布了《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并征求城市管理方面专家及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修改《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非常必要,燃气管理需要与时俱进。同时,社会各界还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建议,我们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维护

  部分修改建议反映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对此,《条例(草案)》重点对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相关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发展计划,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市)燃气发展计划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推进燃气管网覆盖镇、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经营区域内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市民提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条例(草案)》增加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应急储备气源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情况下,进行应急调度供应。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二、关于燃气经营和服务

  部分修改建议反映出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对此,《条例(草案)》增加了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实施的行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特许经营区域。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有市民提出,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对此,《条例(草案)》增加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应当建立气瓶登记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运输、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瓶装燃气供应实行统一配送制度,气瓶运输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配送人员应当负责气瓶的安装,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并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汽车加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存放车载储气瓶组,并在规定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存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暴天气等情形的,汽车加气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加气、卸气作业。

  三、关于燃气使用和设施保护

  部分修改建议反映出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草案)》增加了管道燃气用户开通和停用燃气、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用户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市政燃气管网至管道燃气用户表尾阀(含表尾阀)之间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有市民提出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此,《条例(草案)》增加了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实施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推广应用燃气报警、过流保护等安全装置、设施。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本次征集意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相关征集: 关于《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