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事业处室:
《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5日
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教育局直属单位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防止违规用车现象发生,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青岛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关于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事业处室(以下简称“局属单位”)的车辆使用管理。局属单位举办或管理的二级办学机构、校办企业等(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车辆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用车审批制度,用车需提前提交申请,由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紧急程度和申请时间顺序,视车辆运行在位情况统筹安排、科学调度。遇紧急情况需用车时,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先派车,后补审批。
第四条 做好车辆使用时间、申请人员、用车事由、行驶地点、行驶里程、停车过路费用等用车信息登记工作,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台账,并定期公示。
第五条 车辆按照审批的行车计划路线行车,不得随意变更,用车结束后,车辆应及时停回指定停放地点。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第六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根据出车需要持加油卡,到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七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维修厂办理。
第八条 减少业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市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已按标准配齐业务用车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如遇外事接待、大型会议、集体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一事一租。
第十条 未按标准配齐业务用车的单位,因业务用车需要,确需租赁车辆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同意后,可租赁业务用车。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将业务用车用于接送工作人员上下班,不得出租、出借业务用车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车辆,不得为业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搭乘顺便车上下班,不得搭乘业务用车办私事。校办企业已进入注销阶段的,所有车辆停驶封存,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参照公交车收费标准,个人交费乘坐单位班车解决上下班出行问题。
第十三条 单位位于市内四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之外,但实际家庭住址在市内四区的局属单位人员,单位提供班车的,参照公交车收费标准,个人交费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单位未提供班车的,需利用公休假日回家的人员,根据《关于职工上、下班市内交通费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每月可往返四次,凭长途公共汽车车票全额报销。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不定期组织对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