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进行奖励的通告
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 发布日期:2013-07-15

QDCR-2013-045001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文件

 

青牧发〔20136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关于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

进行奖励的通告

 

各市、区畜牧兽医局,李沧区政府农办,红岛经济区(高新区)综合事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青岛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进行奖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猪、牛、羊等动物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下同)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

(二)在鸡、鸭等禽类饲养过程中喂食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

(三)非法生产、经营、贩卖“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国家禁止在食用动物饲养中使用的药物和化合物;

(四)生产和贩卖假劣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五)无证生产、经营兽药和无证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

(六)收购、贩运含“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畜禽及其产品的;

(七)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化合物的;

(八)无“两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从事生鲜乳收购运输的;

(九)擅自销售和调入调出染疫动物的;

(十)养殖场(户)出售病死动物的;

(十一)养殖场(户)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的;

(十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

(十三)畜禽养殖和贩运环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环节、动物检疫和疫病防控环节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举报奖励等级

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一)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二)对以下三种情况应在原奖励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举报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

举报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

举报人系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行业内部人员的。

(三)对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四)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市食安委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三、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四、举报人奖励确认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举报人匿名举报违法线索时,请与市畜牧兽医局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市畜牧兽医局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方可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前述规定给予奖励。

五、下列举报不适用奖励

(一)从事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六、举报保密制度

市畜牧兽医局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漏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举报受理

信函受理: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法制与审批处,通讯地址:青岛市东海中路2号环海大厦,邮编:266071

电子邮箱受理:qdxumu85063226@163.com

电话举报受理:(一)市畜牧兽医局受理电话:0532-8506322618653203738,传真:0532-85062326(二)全市食品安全举报统一受理电话:12345

本通告自20132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217日。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3218       

 

〔本通告张贴于全市各镇、街道政府驻地,农村集市、村庄、社区,印发至所有养殖场(户),畜禽贩运经纪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门店),检疫点。〕

 

 

 

 

 

 

 

 

 

 

 

 

 

 

 

 

 

 

 

 

 

  抄送:市食安办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