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市政公用〔2013〕17号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实施意见》(青法制〔2012〕5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2013年2月19日
关于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实施方案
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实施意见》(青法制〔2012〕59号)精神,现就市政公用局行政处罚事项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重要意义
“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是指在行政处罚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的一种人性化执法新机制。在行政执法中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实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改善行政执法环境,有效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增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
(一)适用范围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试行)》(青市政公用〔2011〕30号)所列 27个行政处罚项目,适用“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
(二)实施程序
实施“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教育规范。由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劝导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教育规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应当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除通过口头方式进行之外,还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文书具体格式见附件)进行。当事人在教育规范期限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不再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教育规范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教育规范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二步:限期整改。由行政执法部门对经教育规范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为3至15天,法律、法规、规章对限期整改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经限期整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当事人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不受限期整改期限的限制,可以进入第三步程序。
第三步:实施处罚。由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对在限期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工作,明确分管领导靠上抓,建立工作保障机制,确保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取得实效。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提高业务素养和执法能力。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实施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动情况,及时对适用“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处罚事项及适用情形进行调整。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实施“三步式”行政处罚模式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青岛市市政公用局27项行政处罚
附件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27项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备案(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二、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十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十五、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十六、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以及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八、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以及其他未按规定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以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结论的(处3万元罚款)
抄送:市法制办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