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财罚决字〔 2012〕1号
当事人: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 址:青岛市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801室
一、未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2009年,你单位执法船加油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青岛市渔港管理站以单价5500元/吨中标。在与青岛渔港管理站签订的合同中未按照中标结果明确采购单价,只规定合同总价为100万元。该合同已按市场价执行完毕。
二、 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你单位在2010年执法船用燃
油政府采购项目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青岛龙力物资有限公司以最低价7960元/吨中标。你单位与青岛龙力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总价款84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格标准执行加油当日青岛市石油公司的挂牌批发价。该合同已于2011年3月一次性支付95%,付款时该合同未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备案。
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及第九项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予通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