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青岛出台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 发布日期:2012-06-21

   为更好地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日前,青岛市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谈话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较多或者问题性质严重的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其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个别谈话。谈话由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根据市审计局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由设在组织部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谈话对象为本年度安排的被审计市管领导干部。其中离任审计的,根据需要可以对履行审计整改责任的现任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对发现问题较多或者问题性质严重的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其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对存有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的部门、单位,要选择适当方式和时机对其主要领导干部进行集中谈话。审计谈话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建议,工作要求等。

《办法》特别提出,对实施个别谈话的,应在谈话后一个月内将本部门、单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应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整改计划。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该《办法》的出台,是该市继去年修订出台《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关于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划分原则的意见》、《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青岛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等4项规章制度后,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进一步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