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QDOOAJ-CF-04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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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 |
执法主体 | 安监局 | |
立案依据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 |
处罚依据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 |
处罚种类 |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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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较重 |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严重 |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 | 处三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