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裁量权公示
事项编码 QDOOAJ-CF-0432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执法主体 安监局
立案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处罚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处罚种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