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裁量权公示
事项编码 QDOOAJ-CF-0433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执法主体 安监局
立案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处罚种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