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QDOOAJ-CF-04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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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 |
执法主体 | 安监局 | |
立案依据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处罚依据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 |
处罚种类 |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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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较重 |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严重 |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 | 处三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