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裁量权公示
事项编码 QDOOAJ-CF-0435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执法主体 安监局
立案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处罚种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从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