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QDOOAJ-CF-04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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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 |
执法主体 | 安监局 | |
立案依据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处罚依据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 |
处罚种类 |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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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较重 | 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严重 | 从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 | 处三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