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裁量权公示
事项编码 QDOOAJ-CF-0436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执法主体 安监局
立案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处罚种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 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从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处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