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QDOOAJ-CF-0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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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 |
执法主体 | 安监局 | |
立案依据 |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 | |
处罚依据 |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 |
处罚种类 |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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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1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
一般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1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
一般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1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
较重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2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警告,并处七千元罚款; |
较重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2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
较重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2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七千元罚款 |
严重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3项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
严重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3项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
严重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3项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 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