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裁量权公示
事项编码 QDOOAJ-CF-0430
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执法主体 安监局
立案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处罚种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1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1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1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较重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2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告,并处七千元罚款;
较重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2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逾期未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较重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2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七千元罚款
严重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3项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3项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3项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