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裁量权公示
事项编码 QDOOAJ-CF-0429
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执法主体 安监局
立案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处罚种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逾期1-2日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逾期1-2日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1-2日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较重 逾期3-5日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警告,并处七千元罚款
较重 逾期3-5日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逾期未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较重 逾期3-5日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七千元罚款
严重 逾期6日及以上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6日及以上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逾期6日及以上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逾期未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