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环南罚字〔2019〕001号 | ||
案件名称 | 关于青岛志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案件 | ||
当事人 | 青岛志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王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02863636645D | ||
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工商注册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3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达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吴兴二路1号的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危险废物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
处罚幅度 | 轻微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纳通知书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4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市南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