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信用办 日期:2018-11-23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近日,国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促进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公示和共享,并推送了三批信用“黑名单”(附件2)。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案例归集范围
1.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者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所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
2.根据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制定标准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所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
3.根据城市政府制定标准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所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
4.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认定的失信黑名单所产生的联合惩戒案例。
5.未经相关程序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处罚类信息,不属于联合惩戒案例归集范围。
二、联合惩戒案例认定标准
1.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案例;
2.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经信用修复后退出黑名单的案例;
3.失信主体以注销、吊销等形式退出黑名单的案例;
4.失信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主动开展信用承诺的案例;
5.失信主体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案例。
6.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城市建设等领域应用黑名单产生成效的案例。
三、相关要求
1.请各成员单位将联合惩戒案例(格式见附件1-1、1-6)于5月20日之前通过金宏网报送至“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青岛海关、青岛证监局负责报送国家推送黑名单退出案例(格式见附件1-2);市工商局负责报送黑名单企业注销吊销情况(格式见附件1-3);市电政信息办负责报送黑名单企业信用承诺公示情况及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情况(格式见附件1-4、5)。
联系人:刘冰,联系方式:85911845。
附件:1.联合惩戒案例报送格式
2.国家推送黑名单
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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