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际服务贸易处 日期:2019-04-08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商务局、保税港区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外贸在增长中提质量,努力实现稳外贸、稳预期,鼓励中小外贸企业践行“一带一路”倡议和自贸区战略,通过参加境内外经贸类展会开发新市场、结识新客户、抢抓新订单,巩固传统市场份额、拓展新兴市场增量,深入推进市场多元化布局,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度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外贸企业
是指参加境内外经贸类展览会开拓国际市场的外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2018年以来在商务、海关、外汇、税务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4.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5.2018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须在6500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以海关统计为准)。
(二)组展单位
是指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组展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两年以上组织青岛企业赴境外举办或参加经贸类展会的相关经营业绩;
3.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本通知所述支持内容,以项目费用发票日期为准(须在发票“备注栏”列明展会名称、举办时间、地点、展位数量),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考虑到境外参展实际,2018年1月份参加的展会,发票在2017年12月开具的,视同符合条件;2018年12月份参加的展会,发票在2019年1月开具的,视同符合条件。
境外展会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举办的经贸类展览会。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企业,对其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每个展位以9平方米为标准,展位面积低于9平方米的不予补助)。具体如下:
1个展位的,按不高于展位费实际费用的8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超过1个展位的,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2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
鼓励企业组团参展,对于单个展会:60家以上(含60家)企业组团参展的,1个展位按不高于展位费实际费用的90%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超过1个展位的,每增加一个展位增加1.5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对同一年度内举办两届的展会,视为独立展会项目,不得将展位数累加计算。
企业组团参展的,由组展单位汇总参展企业信息形成《展会组展及成交情况专题报告》,统一办理展位费补助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补助款项直接汇入各企业账户。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企业提供以上材料,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
(二)具体项目材料
(1)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参展企业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
(4)与展方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须明确列示“展位费”金额、展位面积及数量、付款时限、发票开具时限);
(5)当期展会参展商名录(如果是外文版,则需提供原件及简要翻译件,列明展会名称、举办时间、地点,标注申报企业在名录中的位置);
(6)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含:a.签证页及中文翻译件;b.国内外出入境记录页);
(7)参展人员展会期间在本企业展位的彩色工作冲洗照片(带公司名称及摊位号的近景和显示摊位全貌的远景照片,企业参展英文名称应与备案的英文名称相符);
(8)发票复印件;
(9)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10)付款所在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11)组展单位如申请展品运费补助,应提供其与运输方的合同、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以及全部参展企业名单与所对应的运输展品明细;
(12)由我市组展单位统一组织参加的,须由该组展单位提供相关展会全部参展企业名单并加盖组展单位公章。
(三)企业和组展单位、办展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申报材料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费用应采取从申请企业账户付款到对方企业账户的方式支付,个人及现金支付不予支持;
2.护照、发票及各类付款凭证、付款当月对账单等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后退回;
3.复印材料应加盖公章,字迹清晰;
4.申报材料有外国文字的,须附中文译本;
5.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时间、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1)自行参展
企业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 或 http://zxkt.mofcom.gov.cn/ )申报,填写相关信息。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首次申报的企业应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 或 http://zxkt.mofcom.gov.cn/ ),进入远程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打印登记表 (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携带系统注册时所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报所在地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组团参展
组展单位统一组织企业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cn 或 http://zxkt.mofcom.gov.cn/ )申报,打印申报材料,并与其他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受理及审核
1.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受理企业和组展单位、办展单位的申报材料,查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企业可以补充,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截止后,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转送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福州北路1号乙,天福苑小区商业网点一楼);由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相符性进行比对确认。
3.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专业审计;审计过程中,对申请补助的外贸企业按3%的比例进行现场复核,对申请补助的组展单位和办展单位全部进行现场复核,查看各自原始账册凭证;
4.市商务局根据审计结果,将审计合格的企业名单在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推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结合公示和各相关单位意见,向局长办公会汇报《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建议》。鉴于资金规模确定,如出现审计应拨补助金额大于可使用资金规模的情形,则依据公平原则,采取所有项目补助金额等比例扣减的方式处理。
(四)资金拨付
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发资金拨付文件,委托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时抄送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一)申请补助的企业和组展单位、办展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组展单位、办展单位要对统一申报企业的材料严格把关。组展单位、办展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如审计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等问题,永久取消涉事企业、组展单位、办展单位今后申请同类财政补助资格,并将相关信息转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
(二)本通知涉及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向任何申报主体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并保证独立、公正执业,对于材料审查、项目审核结果以及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报的书面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上级机关专项审计,保存期限不超过5年。
(四)获得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五)市商务局对涉及本通知资金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青岛市商务局
2019年4月8日
所有政策咨询请致电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电话联系表附后);
全程政务服务监督电话:85918751、85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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