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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征集时间: 2018-03-29 至 2018-05-02
主题内容:  
 

  为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规划局起草了《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送审稿)》。现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规划局网站将送审稿及送审说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规划局城市设计处(书面意见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

  二、青岛市规划局城市设计处(雕塑办)(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55号,邮编266071,电话:83892119,邮箱qingdaodsb@126.com)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城市风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观,使城市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形成环境优美、风貌传承、特色鲜明的城市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青岛市七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工作;城管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外立面违法建设行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外立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房产、公安、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外立面整洁的责任,必须遵守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或色彩风格。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条 新建建筑需要设置广告、门头牌匾、公共标识、夜景照明、空调机位等设施,应当按规定报批,并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夜景照明等相关规划要求。

  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需要设置门头牌匾、公共标识、夜景照明、餐饮服务业外置烟道等设施,应当在征得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整治,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房管、街道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建筑外立面整治设计方案(含外装修、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照明,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含户外广告设施)2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含效果图)1份;

  (四)外立面原规划许可材料。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包括建筑外立面在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新建建筑的外立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时验收,对未按批准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图施工的建筑工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既有建筑的外立面整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未按整治要求进行整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九条 新建建筑外立面设计和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按照“整洁、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统筹兼顾,力求优美创新,体现青岛风貌特色传承和时代精神,注重文化内涵,提升建筑品质。

  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加强对乡村建筑外立面的技术指导。

  在历史风貌保护区的建筑外立面,应当严格按照风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进行设计。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筑,由房产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责任人。城市公共设施的外立面由其管理单位作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负责建筑外立面卫生保洁、日常维护、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外立面应当符合下列整洁要求:

  (一)无明显污渍;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乱涂、乱刻;

  (四)无其他影响市容景观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清洁:

  (一)玻璃幕墙,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装饰板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面砖幕墙,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石料幕墙,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五)涂料幕墙,至少每四年涂装出新一次。

  对历史保护建筑的清洁还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清洁城市建筑外立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或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的,由城管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方案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材质或色彩、风格的,由城管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外立面是指城市建(构)筑物外侧立面(包括建筑屋顶面)和其他设施外侧立面。

  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整治的内容包括对建(构)筑物立面的清洗、涂饰、修复,对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等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对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加固和改造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建筑外立面作为建筑外表面、街道侧界面,在建筑和城市中起着传承文化、承接历史的作用。建筑外立面是展现城市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构成城市景观的主要元素,是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建设美丽青岛的关键点和着力点。

  为了加强城市风貌保护,2004年我市出台了《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提出“……控制建筑屋顶和立面的色彩、材质。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观整洁、美观……”;《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中也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整治做出了初步规定;《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也有部分涉及到建筑立面管理。但是,我市对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维护管理等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详细规定,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缺乏实施层面的政府规章指导日常工作。为此,制定《青岛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拟确立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我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维护管理工作。《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规划设计、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十九条。

  (一)关于总则。为了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送审稿)》的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为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的职责划分,《办法(送审稿)》第三条分层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

  (二)关于规划管理。为明确建筑外立面审批内容和审批机关,《办法(送审稿)》第四条、第五条对设计审批和附加设施审批进行了规定。第六条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整治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建设管理。为保障立面施工严格按照已审查的施工图施工,《办法(送审稿)》第七条对立面施工进行了规定。此外,第八条对新建建筑外立面和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的竣工验收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规划设计。为有效提升城市形象,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的设计引导,《办法(送审稿)》第九条规定了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具体要求。

  (五)关于维护管理。为明确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以及卫生保洁、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的管理责任人,《办法(送审稿)》第十一条确定了责任人;为明确对建筑外立面整洁要求,《办法(送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外立面的整洁要求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为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和违反外立面保持整洁行为的处罚,《办法(送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七)关于附则。根据工作实际,《办法(送审稿)》明确了建筑外立面概念,第十八条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