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题:新开客运航线补助政策
内容概要:(一)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每班进行补助,执飞机型座位数在200座(含)以上的,第一个运营年度补助8万元/班;200座以下的第一个运营年度补助6万元/班。
(二)新开直飞亚洲(地区)不定期客运航线按每班进行补助,飞机座位数200座(含)以上的,第一个运营年度补助4万元/班;200座以下的第一个运营年度补助3万元/班。
(三)新开经停亚洲(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新开直飞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
(四)新开高高原机场的国内定期航线按每班进行补助,直飞航线第一个运营年度补助4万元/班,经停航线第一个运营年度补助2万元/班。
(五)新开客运航线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第二个、第三个运营年度按第一个运营年度补助标准的80%和50%执行。
(六)新开不定期经停航线不享受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在青岛机场发展客货运业务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
办事程序:(一)申报备案。航空公司(包机公司)应在新开和新增航线开始运营15日内,经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机场集团公司,下同)确认后,向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备案表;
2.国家民航局对新开航线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航班计划;
4.航空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其它材料。
(二)资金预算。每年8月底前,机场集团公司汇总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上报的执行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申请补助。航空公司(包机公司)申请新开航线、新增航班补助资金应在运营一个年度后15日内,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书;
2.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四)会审核定。航空公司(包机公司)提出申请后,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办和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核定,于每年的5月和11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除外)。2016年6月13日后、本办法实施前,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9号相关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机场集团
联系电话:8079262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支持航空运输主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6〕19号、青交港航〔2016〕1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
政策标题:非高峰时段增加航班补助政策
内容概要:对在青岛机场非高峰时段新增的国际(地区)客运定期航线按每班或每架次进行补助。1个航班补助1万元,1个架次补助5000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服务对象:在青岛机场发展客货运业务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
办事程序:(一)申报备案。航空公司(包机公司)应在新开和新增航线开始运营15日内,经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机场集团公司,下同)确认后,向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备案表;
2.国家民航局对新开航线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航班计划;
4.航空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其它材料。
(二)资金预算。每年8月底前,机场集团公司汇总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上报的执行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申请补助。航空公司(包机公司)申请新开航线、新增航班补助资金应在运营一个年度后15日内,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书;
2.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四)会审核定。航空公司(包机公司)提出申请后,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办和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核定,于每年的5月和11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除外)。2016年6月13日后、本办法实施前,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9号相关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机场集团
联系电话:8079262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支持航空运输主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6〕19号、青交港航〔2016〕1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
政策标题:新增货邮及腹地货邮补助政策
内容概要:(一)新增货邮补助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青岛机场2015年以来货邮吞吐量的历史最高值为基数,对本年度货邮吞吐量超过该基数的部分,按照每吨500元计算补助总额。
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国际进、出港使用临时货运包机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根据临时货运包机运输的实际毛重重量,按照每吨500元计算补助金额,临时货运包机货量不重复统计增量。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本年度毛重货量国内出港排名前二十位和国际进出港综合排名前三十位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以国际出港、国际进港、国内出港和国内货机进港货量为统计口径,累计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本年度及2015年以来历史最高值年度在机场货站、山航货站和东航货站完成的财务结算货量及毛重货量,以此计算其本年度实现的财务结算增量和毛重增量,根据其实现的毛重增量占总增量的权重,计算补助金额。
(二)腹地货邮补助标准
1.腹地国际(地区)进港货邮补助标准
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由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提供国际进港航空货运单,按照毛重重量,陆运距离400公里(含)以上的每吨补助800元;陆运距离400公里以下的每吨补助600元。
2.腹地国际(地区)出港货邮补助标准
对本年度青岛机场国际出港普货发运量排名前十位、且实现增量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其他使用临时货运包机运输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由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提供航空货运单,以及与航空货运单件数、毛重、目的站、货运单号一致的海关报关单,按照毛重重量,陆运距离400公里(含)以上的每吨补助800元;陆运距离400公里以下的每吨补助600元。
以上各项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服务对象: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办事程序:(一)申报备案。机场货站提供青岛机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备案代理名单、山航货站提供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运部青岛地区备案代理名单、东航货站提供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货运部青岛地区备案代理名单,并加盖公章,经机场集团公司确认后,向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备案表;
2.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材料。
(二)资金预算。每年8月底前,机场集团公司汇总各货站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上报的执行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申请补助。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新增货邮及腹地货邮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书;
2.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货站年度货量汇总表、各货站代理企业年度货量统计表、腹地国际及地区进出港货邮统计表、腹地国际及地区进出港货邮航空货运单、腹地国际及地区出港货邮海关报关单、国际进出港临时货运包机货量统计表);
4.其他材料。
(四)会审核定。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办和机场集团公司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核定,于每年的5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青岛机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由其按核定的数额拨付至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除外)。2016年6月13日后、本办法实施前,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9号相关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机场集团
联系电话:8079262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支持航空运输主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6〕19号、青交港航〔2016〕1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
政策标题:洲际航线、全货机航线等补助政策
内容概要:对新开通的洲际客运航线、国际(地区)及国内的全货机航线和根据需要开通的特殊航线,以及新设立基地航空公司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服务对象:在青岛机场发展客货运业务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
办事程序:(一)申报备案。航空公司(包机公司)应在新开和新增航线开始运营15日内,经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机场集团公司,下同)确认后,向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备案表;
2.国家民航局对新开航线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航班计划;
4.航空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其它材料。
(二)资金预算。每年8月底前,机场集团公司汇总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上报的执行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申请补助。航空公司(包机公司)申请新开航线、新增航班补助资金应在运营一个年度后15日内,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书;
2.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四)会审核定。航空公司(包机公司)提出申请后,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办和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核定,于每年的5月和11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除外)。2016年6月13日后、本办法实施前,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9号相关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机场集团
联系电话:8079262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支持航空运输主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6〕19号、青交港航〔2016〕1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
政策标题:符合多条补贴政策的航线补助政策
内容概要:该办法中所涉及到的补贴政策,如有补助对象同时符合多条补贴政策的情况,仅选择其中一条政策为标准进行补贴。
服务对象:在青岛机场发展客货运业务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办事程序:一、航空公司申领补助资金的程序:
(一)申报备案。航空公司(包机公司)应在新开和新增航线开始运营15日内,经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机场集团公司,下同)确认后,向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备案表;
2.国家民航局对新开航线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航班计划;
4.航空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其它材料。
(二)资金预算。每年8月底前,机场集团公司汇总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上报的执行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申请补助。航空公司(包机公司)申请新开航线、新增航班补助资金应在运营一个年度后15日内,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书;
2.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四)会审核定。航空公司(包机公司)提出申请后,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办和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核定,于每年的5月和11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申领补助资金的程序:
(一)申报备案。机场货站提供青岛机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备案代理名单、山航货站提供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运部青岛地区备案代理名单、东航货站提供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货运部青岛地区备案代理名单,并加盖公章,经机场集团公司确认后,向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备案表;
2.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材料。
(二)资金预算。每年8月底前,机场集团公司汇总各货站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上报的执行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申请补助。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新增货邮及腹地货邮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机场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书;
2.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货站年度货量汇总表、各货站代理企业年度货量统计表、腹地国际及地区进出港货邮统计表、腹地国际及地区进出港货邮航空货运单、腹地国际及地区出港货邮海关报关单、国际进出港临时货运包机货量统计表);
4.其他材料。
(四)会审核定。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办和机场集团公司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会审核定,于每年的5月,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青岛机场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由其按核定的数额拨付至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除外)。2016年6月13日后、本办法实施前,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19号相关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机场集团
联系电话:8079262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支持航空运输主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6〕19号、青交港航〔2016〕1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委员会、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