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 (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服务对象:建筑业企业
办事程序:(1)市统计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年度新增并纳统的企业初步名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转至区市核查。(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联合对市统计局提供的新增并纳统的企业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享受政策的企业清单和资金补助申请。(3)区(市)在报送企业清单和资金补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及企业联系方式。
政策起止时间:2017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85063575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青发〔2017〕14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