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服务对象:建筑施工企业
办事程序: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工程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自动入库,不需企业申报;其他区、市的工程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内,通过项目信息库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市场业绩申报表》,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政策起止时间:2016年12月27日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系电话:85066918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
文号:青建管字[2016]6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