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业企业
10.1减税降费政策
10.1.1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1〕9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 (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1年07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10.1.2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2001〕13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8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10.1.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0〕110号
政策主要内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1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10.1.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10.1.5污水处理费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1〕97号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 (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1年07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815
10.1.6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2001〕131号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 “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8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10.1.7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88年1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10.1.8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1〕54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1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10.1.9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文单位: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财税〔2012〕10号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投资经营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 (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8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10.1.10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85号、国发〔2007〕39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8年01月01日至政策享受完止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10.1.11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1〕54号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1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10.1.1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6〕162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6年11月27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10.1.13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16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 (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 (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10.1.1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84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815
10.1.15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及企业办的各类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地字〔1986〕8号
政策主要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及企业办的各类医院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86年10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10.1.16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0〕42号、财税〔2013〕10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 (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0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10.1.17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0〕42号、财税〔2013〕10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0年09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10.1.18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它情形的按照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1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815
10.1.19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4〕60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1994年1月1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4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815
10.1.20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救灾救济粮:指经县 (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 (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8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815
10.1.21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 (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 (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8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815
10.1.22粮食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救灾救济粮:指经县 (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8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10.1.23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0〕42号、财税〔2013〕10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 (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0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10.1.24粮食企业有关增值税征免问题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政策主要内容: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5月1日政策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照第一条规定执行。2.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9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10.1.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10.1.26军队用粮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 “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8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10.1.27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28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10.1.28粮食企业有关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5月1日政策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照第一条规定执行。2.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9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10.1.29军队用粮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198号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8年08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10.1.30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
发文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
文号:青财综〔2015〕27号
政策主要内容:中小学校舍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我市确定为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有上下限的按不超过下限标准收取;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适当减收或减免。
实施程序:征收机关征收时减免。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4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85855881
10.2其他鼓励政策
10.2.1支持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策,制服和部分试卷印刷定点在监狱企业采购
发文单位:财政部、司法部
文号:财库〔2014〕68号
政策主要内容:1.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2. 在制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招生考试等的试卷印刷等采购项目原则上在监狱企业采购等。
实施程序:具体政策执行由采购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在招标采购项目中予以落实。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处
联系电话:85855838
10.2.2支持残疾人就业参与政府采购,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文号:财库〔2017〕141号
政策主要内容:达到相关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实施程序:具体政策执行由采购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在招标采购项目中予以落实。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8585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