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教育、体育等单位
9.1减税降费政策
9.1.1家政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2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264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9年1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3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0〕42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0年07月10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实施程序:请登录“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6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7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68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施程序:请登录“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8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82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9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4〕39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 “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受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4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9.1.10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地字〔1986〕8号、财税〔2004〕39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86年10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9.1.11体育场馆房产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5〕130号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9.1.12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地〔1988〕15号、财税〔2004〕39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88年10月24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9.1.13有关医院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地〔1988〕15号
政策主要内容:1.企业办的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88年10月24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9.1.1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0〕42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实施程序:请登录“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7年07月10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9.1.15体育场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5〕130号
政策主要内容: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9.1.16血站有关税收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1999〕264号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9年1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9.1.17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0〕42号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0年07月10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9.1.18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4〕39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4年0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9.1.19有关服务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2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21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9.1.22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0〕97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0年10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9.1.23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财税〔2014〕7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程序:征收机关征收时免征。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85855881
9.2财政补助政策
9.2.1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首次入选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
实施程序:1. 企业申报。符合政策的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 项目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 (市)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原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局综合协调处)
联系电话:85913650
9.2.2会展企业补助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8〕22号
政策主要内容:1.支持新注册会展企业发展。境内外企业在青岛新设立从事会展业务且在我市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产生地方财力贡献下一年度起三年内给予经营补助,补助额度不高于其上一年度的地方财力贡献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 (学会)在我市新设立法人企业且当年度在我市举办会展项目、年会展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引导企业做大规模。在我市纳税纳统的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提升展馆竞争力。全年举办3万平方米以上展会达到5个或10万平方米以上展会达到2个的展馆,给予50万元补助;以后年度按增量给予补助,每增加一个3万平方米以上展会,补助10万元,每增加一个10万平方米以上展会,补助30万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展馆引进的重大展会,由展馆申请补助。
4.推动规模展会发展。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贸易类展会 (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为主要目标、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展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5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展览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 (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现场售卖为主的展会),以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展览面积为基数,按其展览面积增量给予补助,每增加1000平方米补助1万元。
5.促进重点领域项目加快发展。在我市举办的以促进我市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交流合作、 “一带一路”、海洋经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等为主题的展会活动,经专家评审、市贸促会认定后,可在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20%。
6.会展项目国际认证奖励。由本市机构或企业在我市固定举办的、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 (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在我市举办的取得国际大会和会议协会 (ICCA) 认可的国际会议,给予5万元补助。
7.展馆国际认证奖励。我市展馆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 (UFI)等权威机构认证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实施程序:1.符合资助或者奖励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 30 个工作日前通过登录青岛会展网(www.qdce.gov.cn)进行网上预申报。2.市贸促会 (会展办)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会展项目举办期间,对申报的会展项目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勘审核。3. 会展单位在会展项目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贸促会 (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
市贸促会 (会展办)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及会展项目的性质、专业化程度、经济社会效益、影响力大小等具体情况,提出资助或奖励具体数额,并通过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送市财政局。4.市财政局根据市贸促会提出的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1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贸促会会展规划处
联系电话:83888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