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文化、旅游等企业
7.1减税降费政策
7.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文号:财税〔2009〕34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3〕16号、财税〔2013〕17号、财税〔2014〕9号、财税〔2014〕84号、国办发〔2018〕124号
政策主要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815
7.1.2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第134号令、国务院第538号令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7.1.3有关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53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 “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7.1.4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53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7.1.5有关文化产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53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3.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 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7.1.6动漫软件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38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 (2018年5月1日起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7.1.7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85号、财税〔2017〕35号
政策主要内容: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7.1.8有关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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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7.1.9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14〕85号
政策主要内容:1.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 财税〔2009〕31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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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7.1.10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9〕31号、财税〔2014〕85号
政策主要内容:1.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2. 财税〔2009〕31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7.1.11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第134号令、国务院第538号令
政策主要内容:因下述政策而减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7.1.12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政策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地〔1989〕142号
政策主要内容: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89年12月3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7.1.13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9〕65号
政策主要内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7.2财政补助政策
7.2.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8〕27号
政策主要内容:1.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文化企业,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2. 对首次获评 “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及首次提名的,分别给予300万、100万元奖励。
3. 对成长为 “独角兽”以及入选国家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的企业,给予100-5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
4. 对文创企业转型为 “四上”企业后,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每户给予20万元补助,由市、区 (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5. 对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国家级知名品牌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由市、区 (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6. 完善 “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佳新兴业态企业”年度评选发布机制,对入选企业申报通过的年度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给予优先支持。
7. 支持影视产业发展。市、区 (市)两级财政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总规模为50亿元的青岛市影视产业发展基金,对在青岛完成主要拍摄制作的优秀影视作品给予补贴,单部作品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区、市财政对本辖区影视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数额不高于影视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0%。
8. 支持音乐业发展。对举办原创音乐榜、原创音乐奖和原创音乐发榜颁奖典礼的,每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青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和国家级最高奖的,按照不高于获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相应奖励。
9. 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出台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打造新型实体书店。
10. 支持动漫游戏业发展。鼓励原创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创作生产,对本地企业实际开始投入制作的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已形成产业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200万元综合资助,资金由市、区 (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11. 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青岛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并形成产业项目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12. 支持重点园区建设。对首次被评选命名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加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认定管理,按运营绩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探索开展示范楼宇、示范空间认定。
13. 积极打造特色园区。对获得国家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创建资格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股权投资和贴息补助。
14. 对新创建的特色文化创意产业示范乡镇 (街道)、示范村(社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 (市)财政负担。
实施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由文化和旅游局进行项目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审核后,按程序确定补助单位和补助金额,财政予以补助。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处
联系电话:82882679
7.2.2星级酒店和景区奖励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新评定的5A 级和4A 级景区,分别奖励1000万元和100万元。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奖励10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对引进的旅游大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贴:其中,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贴50%,最高限额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补贴30%,最高限额300万元;对投资1-3亿元的补贴10%,最高限额1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邮轮旅游,鼓励邮轮公司在青常态化运营,每年自青岛始发邮轮每10个航次以上 (含10个航次),给予50万补助,运营50个航次及以上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以青岛作为访问港的邮轮公司和组织岸上观光的旅行社,按照上岸观光人数等要素,给予每航次10—50万元奖补。
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 项目审核。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 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原市旅游局)
联系电话:85912051
7.2.3新引进旅游大项目补助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引进的旅游大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贴:其中,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贴50%,最高限额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补贴30%,最高限额300万元;对投资1-3亿元的补贴10%,最高限额1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邮轮旅游,鼓励邮轮公司在青常态化运营,每年自青岛始发邮轮每10个航次以上 (含10个航次),给予50万补助,运营50个航次及以上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以青岛作为访问港的邮轮公司和组织岸上观光的旅行社,按照上岸观光人数等要素,给予每航次10—50万元奖励。
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 项目审核。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 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原市旅游局)
联系电话:85912037
7.2.4中国旅游集团20强奖励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首次进入中国旅游集团20强名单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 项目审核。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 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原市旅游局)
联系电话:85912037
7.2.5邮轮公司和岸上观光旅行社奖励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大力发展邮轮旅游,鼓励邮轮公司在青常态化运营,每年自青岛始发邮轮每10个航次以上 (含10个航次),给予50万补助,运营50个航次及以上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以青岛作为访问港的邮轮公司和组织岸上观光的旅行社,按照上岸观光人数等要素,给予每航次10—50万元奖励。
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 项目审核。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 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文化旅游局(原市旅游局)
联系电话:85912051
7.3招商引资政策
7.3.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8〕27号
政策主要内容:1. 做大文化产业引导基金规模。对母(子)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按母(子)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最高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在母 (子)基金投资期结束后,对于投资市内企业比例在75%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投资于青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或主投初创期、早 (中)期科技型、创新型文化企业的母 (子)基金可适度让渡引导基金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各类资本创设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力争三年内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
2. 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文化创意产业专营机构,创新文化金融产品,健全完善包括股权、应收账款、版权、订单等无形资产质押办法,拓宽融资渠道。对发挥作用明显的金融机构,在政府资金托管、安排项目对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探索建设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和网络平台。
3. 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按照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综合奖补,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4. 大力引进国家文化创新研究中心和创新实验室,给予落地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高端创新平台的文化单位,按现行规定给予奖励。
实施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由文化和旅游局进行项目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审核后,按程序确定补助单位和补助金额,财政予以补助。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处
联系电话:82882679
7.4招才引智政策
7.4.1奖补文化创意人才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8〕2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经评审认定为全市领军人才的,给予入选者100万元创业创新研发补助和30万元安家补贴。对引进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顶尖人才团队的带头人,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生活补贴。对符合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的文化创意人才发放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研究生住房补贴。加大对青年文化创意人才的人才公寓、公租房保障力度。
实施程序: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根据细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单位 (或个人)按照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由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或者相关决策机构批准,财政予以补助。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处
联系电话:82882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