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服务对象: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项目)
办事程序:市、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供地方案、确定出让底价时按此政策执行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解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处
联系电话:83872382、8389325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文号:青政办发〔2014〕23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