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服务对象:养老服务企业
办事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网页链接--http://qdzwfw.sd.gov.cn/qd/icity/itemstatichtml/item_370200-70200GTJ-XK-2002-01;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网页链接--http://qdzwfw.sd.gov.cn/qd/icity/itemstatichtml/item_370200-70200GTJ-XK-2003-12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7月10日起实施
政策解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处
联系电话:83872382、8389325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号:鲁政办发〔2017〕52号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