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服务对象:光伏发电项目主体
办事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网页链接--http://qdzwfw.sd.gov.cn/qd/icity/itemstatichtml/item_370200-70200GTJ-XK-2002-01;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网页链接--http://qdzwfw.sd.gov.cn/qd/icity/itemstatichtml/item_370200-70200GTJ-XK-2003-12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9月25日起实施
政策解释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处
联系电话:83872382、8389325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文号:国土资规〔2017〕8号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