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创新,满足以博士为主的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需求,建设“高端智力密集、科技创新活跃、新兴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研发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5月26日
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业创新,满足以博士为主的高层次人才自主创业需求,建设“高端智力密集、科技创新活跃、新兴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研发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创业园的主要功能是通过统筹创新资源和发展要素,构建完善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强大发展活力的创新平台、创新机制、创新环境,吸纳和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型企业创业创新,聚集高端人才、配置高端资源、突破高端技术、落地高端项目,发挥人才的创业创新优势,实现高层次人才聚青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倍增效应,在全国起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推动博士创业园分园建设,打造“一心多园”发展新模式。做大做强博士创业园城阳区总部,在条件成熟的区市建设博士创业园分园,实行模式推广、政策覆盖、统筹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博士创业园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从事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企业。
第五条 成立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博士创业园的规划发展和运营管理工作,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园区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组成。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博士创业园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及园区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的创业创新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可申报1人),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驻:
(一)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态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海洋产业、动漫创意等领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其它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
(二)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根据园区需要,引进部分资质好、实力强的融资、担保、法律、人力资源、财会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须先通过青岛博士创业园网上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申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博士创业园公共服务窗口进行确认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一)填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附件仅用于证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可行性和研究水平及评审专家参考用)。
(二)创业企业未正式成立的,需提交创业者身份证(护照)、学历证明、创业规划书、公司章程等材料;已创办的企业,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近三年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还需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审批材料及具体内容。
(四)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建立入驻企业专家评审制度,定期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拟入驻创业项目分专业、分类别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驻企业及项目。博士创业者获准入驻后与创业园签订《青岛博士创业园企业入驻协议》,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租金减免。为入驻创业园博士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在此基础上,对入园其他的高层次人才增加面积:分别给予院士增加最高400平方米,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山东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相应层次人才最高200平方米,市拔尖人才及相应层次人才最高100平方米的科研实验用房,三年内享受同等租金减免待遇。博士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科研实验用房面积根据创业项目情况、产业类型、团队规模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确定,超出租金减免标准上限部分不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创业企业须按照产权人与创业园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缴纳超标房租。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创业园由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博士创业园发展规划,对入驻企业进行“进-管-出”综合管理,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加速孵化等场所;
(三)为企业提供代办公司注册、人才引进、就业备案、海外留学学历认证、高层次人才创业、高层次人才考试、人才政策咨询、人才落户考察、人才项目申报、人才产学研合作、人才产业推进和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就业服务;
(四)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入驻企业和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招聘、项目推介、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交易等服务;
(五)协调“商机PARTY”、商务中心等做好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引进金融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融资、财会、法律、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
(七)做好后勤、安保、卫生、财务管理等工作;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入驻企业须自觉遵守博士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创业园每年组织的综合考核,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支持、配合博士创业园开展各项工作;
(二)入驻企业须严格按入驻条件进行注册,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或转借;
(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五)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博士创业园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入驻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博士创业园可终止其入驻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博士创业园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一)入驻企业创业场所使用率较低的;
(二)入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查处的;
(三)入驻企业违反博士创业园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四)入驻企业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入驻企业将园区内办公用房转租、转借的,除终止协议、限期迁出外,还要按照博士创业园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房租;
(六)入驻企业未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业的;
(七)入驻企业拖欠、拒缴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三个月以上的;
(八)入驻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九)入驻企业假借博士创业园名义从事宣传、经营等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企业入驻后经查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申报条件的;
(十一)博士创业园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为入驻企业提供商机洽谈、项目推介、商务运营、人才培养、创业指导、成果交流等服务的企业、社会机构或社会组织(含合作合营形式),不享受创业园房屋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六章 入驻企业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对院士等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科研实验用房使用情况,采取日常抽查和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重点对企业出勤率、办公用房及科研实验用房使用率进行考核。对连续2个月日常抽查出勤率低于50%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清退。对办公用房及科研实验用房使用率低于60%的企业,根据其办公用房及科研实验用房实际使用面积、结合博士创业园房屋存量情况予以减少面积,重新办理入驻手续,对不服从减少面积的企业予以清退。对其他博士享受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遵照本条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须在签订入驻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入驻博士创业园开始办公,逾期未入驻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入驻资格。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须在入驻后三个月内完成工商、税务注册或营业地址变更等事宜,并将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备案。对逾期未完成的,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通知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孵化过程中需减少办公用房面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面积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存量情况以及产业互补带动情况评估审核后可作调整,调整后办公用房面积超出租金减免标准上限部分不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企业须按照产权人与创业园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缴纳超标房租。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拟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前30日向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提报变更申请,经创业园管理部门按照入驻条件组织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重新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以3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博士创业园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到期前30日由入驻企业提交续约申请。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入驻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经营情况、创业创新成效、办公用房使用率等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留园扶持,以及办公用房配备面积。扶持期满3年的博士创业者应退出创业园,不再享受园区相关扶持政策,如需继续租用博士创业园办公场所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经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存量情况以及产业互补带动情况评估审核后,签订办公用房续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房租等费用。租金标准按照产权人与创业园租赁协议确定的租金单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的或假以合作、合伙、公司下设部门等名义间接对所使用房屋转租转借的,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经查实,对其下达清退通知,责令其按照博士创业园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房租,并于清退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出手续交还房屋。逾期未办理或拒不缴纳房租的,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收回房屋,保留对房屋内所有设施及物品的处置权,并扣留其全部入驻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博士创业园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退出时,所使用场所要恢复到博士创业园交付时的基本状态,经创业园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若入驻企业使用场所格局改变,入驻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拒不整改的,扣留其全部入驻保证金,并保留对房屋内所有设施及物品的处置权。
第二十六条 退出企业使用场所交付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工商、税务注销或注册地迁移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创业园管理部门按200元/天的标准扣除保证金,并保留会同工商部门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特别重要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园区所在区市人社局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签署意见,批复办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博式全+服”服务体系相关内容,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落实、场地支持、创业辅导、技术创新、金融服务、人才资源、挂牌上市、综合保障、后期追踪”零距离、无缝隙的九维全程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行政审批服务。博士创业园管理部门采用多种方式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注册、项目审批、人才引进、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等各项手续办理的服务工作(费用收取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招聘服务。入驻企业入驻3年内可优先安排参加由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举办的各类公益性人才招聘会,在中国青岛人才网免费发布招聘信息。
(三)公共服务。博士创业园为入驻企业提供商机洽谈、项目推介、商务运营、人才培养、创业指导、成果交流等公共服务及平台,同时为高层次自主创业人才在青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服务。
(四)孵化(科研)对接。对入驻企业科研项目成果需研发、中试或投产的,全市科研平台、中试车间和成果转化加速器等单位优先提供相应服务。
(五)政策咨询服务。根据入驻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投融资、人才、科技、工商、税务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六)对业绩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等国家、省市人才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创业辅导等服务台账,由创业者签字后存档,定期接受园区管理部门监督审查。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青岛博士创业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整体租赁,为入驻创业园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办公用房、科研实验用房租金和与其相应的公共服务区域租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创业园按规定收取的租金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全额上缴市财政。博士创业园中心园区运营、招商、广告宣传等费用由城阳区负担。各区市所建设的分园租金及运营等费用由各区市财政自行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3〕4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