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
青人社发〔2016〕34号
2016-12-13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层次人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对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及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基地)单位),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流动站是指注册地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工作站是指注册地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基地是指设立在注册地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内,经省市博士后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工作平台。
在站博士后是指在我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出站博士后包括留(来)青博士后,是指在流动站、工作站以及我市基地培养的,期满出站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在我市进行创业的人员。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审核、批复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2.协助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编制博士后资助资金年度预算;
2.负责制定博士后资助资金有关使用管理细则;
3.负责部署博士后资助申报工作;
4.负责博士后资助材料的形式审核及按规定组织评审;
5.负责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负责对博士后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四)博士后站(基地)及相关单位职责:
1.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博士后资助相关材料并汇总上报;
2.负责做好博士后资助资金的后续发放及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并管理博士后资助资金有关档案;
4.及时上报博士后资助资金变动情况;
5.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设站(基地)单位资助项目
(一)建站(基地)资助
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后,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站(基地)科研资助
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每年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
四、博士后资助及补贴项目
(一)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
对2017年1月1日以后进站(基地)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只能申领一次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申请时距离进站时间(进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超过1年(不含1年)的不得申请。获得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资助的,在完成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标注“青岛市博士后应用研究项目”。
(二)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
为在站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总额不超过12万元。
(三)博士后安家补贴
1.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出站(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并于出站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不含入站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给予其20万元安家补贴。
2.在青岛工作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3.安家补贴须在出站后3年内申请,分两年给付,每次支付50%。博士后留青工作满1年后,申请第一年安家补贴。博士后留青工作满2年后,申领第二年安家补贴时,仍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发放。
五、监督检查
(一)按照本实施意见发放给流动站、工作站、基地、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的各项优惠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发挥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设站(基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优惠扶持资金外,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有上述行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开题报告是指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组织博士后参加开题答辩会后形成的正式报告,报告中包括专家(至少3名)评审通过且可以开始课题研究的意见、博士后所在博士后站(基地)同意意见。
(二)中期评估报告是指博士后进站(基地)满1年后,经专家认定合格形成的正式报告。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中途退站的,自办理完退站手续当月起,不再享受青岛市博士后资助政策。博士后在站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站须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博士后工作处,博士后工作处审核并备案后,该博士后自身份变动当月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及安家补贴等相关待遇。
(四)博士后在青做二站博士后,已在一站享受过青岛市博士后资助(补贴)的项目,二站不再重复享受,只能享受一次博士后资助(补贴)项目。
(五)各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细则请参见《青岛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实施意见所列优惠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人才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青人社发﹝2013﹞31号)和《〈关于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青人社发﹝2015﹞26号)同时废止,另2016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的博士后站(基地)以及进站(基地)、出站(基地)博士后,仍按照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