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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青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医疗保健工作暂行办法(青人社发〔2016〕2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0日

驻青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医疗保健工作暂行办法

青人社发〔2016〕2号

2016-01-14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社会事务局,驻青院士所在单位, 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定点医院:

为切实做好驻青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医疗保健工作,现将《驻青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医疗保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驻青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工作,提供优质规范医疗保健服务,现就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驻青院士医疗保健管理体系

(一)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驻青院士健康保健医生、健康查体资金保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驻青院士健康保健医生、健康查体相关工作。

(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与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定点医院(以下简称“保健定点医院”)对接等相关工作。

(五)保健定点医院为驻青院士提供医疗保健绿色通道,负责驻青院士健康保健医生、健康查体等相关工作。

二、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工作流程

(一)驻青院士有保健需求,直接联系健康保健医生。

(二)驻青院士有疑难、急、重症问题,按照以下流程联系:驻青院士所在单位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保健定点医院。

(三)保健定点医院及时反馈驻青院士健康情况,按照以下流程报告:保健定点医院同时联系省保健局和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四)驻青院士确需到非保健定点医院诊疗,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报告后,方可安排。

三、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定点医院范围

保健定点医院原则上确定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可根据医疗需求予以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为保健定点医院加挂“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定点医院”。

四、驻青院士医疗保健服务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保健定点医院签订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协议。保健定点医院为驻青院士提供以下服务:

(一)驻青院士健康保健医生

驻青院士健康保健医生由保健定点医院推荐全科医生担任,在征求驻青院士意见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聘请,下发文件并颁发聘书,期满后视双方合作情况和驻青院士健康状况决定续聘或自动解聘。驻青院士健康保健医生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驻青院士日常健康咨询,包括对驻青院士健康查体报告、检查结果进行解读及提出建议。

2、驻青院士到保健定点医院就诊,负责协调院内相关专业专家诊疗。

3、随时汇报驻青院士健康动态及诊疗建议;每个月主动和驻青院士沟通一次,并做好记录;每半年向保健定点医院报告一次驻青院士健康情况,保健定点医院按流程要求上报。注意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驻青院士每年在保健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承担驻青院士健康查体任务的保健定点医院应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为驻青院士提供规范顺畅的健康查体服务。

五、驻青院士医疗保健费用列支渠道

(一)驻青院士就医发生的专家费、医疗费用等,由原渠道承担。

(二)为驻青院士聘请健康保健医生,按照每位驻青院士每年4000元标准聘请;为驻青院士健康查体,按照每位驻青院士每年3000元标准检查。所需经费列入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从市财政经费列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与保健定点医院签订的驻青院士医疗保健协议拨付经费。保健定点医院具体执行,费用总控。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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