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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管理运营暂行办法(青人社发〔2016〕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0日

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

管理运营暂行办法

青人社发〔2016〕1号

2016-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强化行业领军人才的集聚效应,吸引市内外院士专家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现就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管理运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的战略目标,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深化“青岛英才211计划”,在崂山区建设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园”),营造有利于国际国内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在现代产业体系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知识的高端引领作用,加快建设汇聚全球精英的人才高地。

第三条  成立创新创业园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委员会”),评估管理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崂山区共同组建。评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创新创业园重大政策和做出重大决策,组织对拟入驻、退出园区项目的审核、评估等。

崂山区成立创新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在评估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园区工作的沟通协调与管理。

引入专业化的运营服务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运营和服务,并对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对入驻企业、单位进行综合服务;

(二)按照管理办公室的批复,对入驻企业房间面积进行合理分配,并组织做好《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入驻协议》的签署工作;

(三)协调新入驻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为入驻企业开展对接服务;

(四)帮助入驻企业争取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奖励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调度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或高层次人才变化情况;

(六)为入驻企业搭建信息交流、政策培训、合作洽谈等服务平台;

(七)征集入驻企业创新创业项目和产品,做好创新创业项目和产品展示的宣传工作;

(八)组织开展入驻企业文体活动,活跃员工文化生活;

(九)做好统计工作,定期汇总各类统计报表;

(十)指导物业部门做好消防、安保、卫生保洁等工作;

(十一)完成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院士专家及团队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团队;

(二)国外院士及其团队;

(三)经评估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同意入驻的其他高层次专家及其团队。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创新创业园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创业项目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创新创业园主导产业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产业化;

(二)拥有专有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三)入驻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50万元;

(四)院士或院士团队在入驻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院士或院士所在工作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院士科研成果产业化协议;

(五)其他专家需本人在入驻企业中持股超过30%。

第六条  入驻创新创业园的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从事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交易、经纪、咨询、评估、代理、创业服务以及财税、法律、公关等业务能力,所开展业务与创新创业园入驻企业有比较密切的关联性。

第三章  入驻及退出程序

第七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通过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评估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围绕个人或团队创新创业能力、技术成果先进性、市场前景、投融资状况、预期产业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估管理委员会同意入驻的,下达入驻批复。

申请入驻的创新创业个人或团队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明或完整的技术资料(提供技术资料者应有专家推荐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发展计划书;

(五)企业章程;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入驻企业应在接到入驻批复后,3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营业地址变更等事宜。签订《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入驻协议》,同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驻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第九条  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运营服务机构报管理办公室,并经评估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提前终止其入驻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15日内迁出园区及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一)入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查处的;

(二)入驻企业违反创新创业园管理运营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入驻企业利用所租用的创业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入驻企业将分配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转租、转借的;

(五)入驻企业拖欠、拒缴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三个月以上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或高层次人才变化情况的;

(七)入驻企业达不到《企业发展计划书》中预期产业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院士、专家团队以非正常原因减持股权的;

(八)评估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终止入驻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退出的,或者房租减免期满后,申请继续留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或退出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运营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经管理办公室报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继续留园或退出。

第十一条  企业退出时须将使用场所恢复到领用时的基本状态,并经运营服务机构验收认定。未恢复到领用基本状态的,企业须承担使用场所的相关整改费用。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房租减免。根据创新创业园实际情况,对批准入驻的院士及其团队,提供2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对批准入驻的其他专家及其团队,提供1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3年内免缴租金,第4-6年租金减半。

上述用房的面积,根据科研人员数量、实验室布局、设备、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认,超出部分面积按《房屋租赁合同》中协议租金缴纳。

运营服务机构以及经批准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占用园区公益性服务用房(含公共服务、展厅、餐饮、健身休闲等配套空间)用于开展相关服务,其建筑面积累计不超过创新创业园总建筑面积的15%,免缴租金。

第十三条  企业入驻后,办公、科研和专家公寓等用房原则上不再调整。入驻企业确因发展需求增加用房的,应向运营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办公室报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复后可适当增加,新增面积不再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园经认定为省级、市级、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园区的,按规定予以奖补。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园由崂山区整体租赁运营管理。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前3年市财政给予崂山区每年618万元的园区运营补贴,第4-6年每年465万元的园区运营补贴。崂山区制定的优惠政策及其他运营资金由崂山区负担。本办法中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资金按照现行渠道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崂山区建设的青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院士智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六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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