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工作暂行办法
青人社字〔2013〕133号
2013-11-2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优化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我市工作、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山东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入选中央、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按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参保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第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之前在国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至本市;其中具有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企业年金分配上作重点倾斜。鼓励用人单位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其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视同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八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健待遇,医疗保健费用按规定渠道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生育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统一由用人单位到设在市外国专家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申请认定身份后,持服务窗口出具的介绍函,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十二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子女设立专门办理窗口,开启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