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
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
青办发〔2012〕19号
2012-11-05
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强市战略,以人才优势构筑青岛率先科学发展优势,以人才跨越引领青岛实现蓝色跨越,把青岛打造成为独具特色的蓝色人才洼地,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青岛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为中心,以落实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主线,强化人才资本优先积累、人才资源优先开发的理念,突出西海岸经济新区、蓝色硅谷、红岛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建设发展需求,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用好用活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坚持引进培育和服务并重,在科技创新、重点产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管理等领域实施“百万人才集聚行动”。力争用10年时间,全市人才资源总量突破240万人,引进培育并重点支持20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1万名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人才,以及100万名本科以上支撑人才(简称“青岛英才211计划”),努力把青岛建设成为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宜居创业首选之城和各类高端要素加速汇集之城。
二、工作重点
围绕实现蓝色跨越和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以各级各类高新区、加工区、开发区、商务区等经济园区和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等为承载主体,以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为平台,深入实施创业城市战略、国家蓝色经济战略,加快引进培育能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业创新高端人才和团队,加快引进培育能够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方面实现突破,以及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人才,加快引进培育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各类支撑人才,努力以人才优势构筑青岛率先科学发展优势。
三、政策措施
“青岛英才211计划”,包括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岛突出贡献人才、青岛拔尖人才、青岛专家激励、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青岛院士(专家)工作站、青岛金融人才、青岛名师名校长、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青岛文化名家、青岛青年科技人才奖励、青岛金蓝领培育、青岛乡村之星、青岛和谐使者、青岛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和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等16项重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其中,国家“千人计划”100名,领军型科技创业创新团队100个,博士1万名,硕士10万名,留学回国人员2万人,外国专家1万人次。
优惠政策包括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和配套支持服务三部分,其中,资金支持根据企业运行情况和实际需求,原则上三年后适时退回,注入专项资金,循环使用。
(一)高端人才计划
1.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
围绕新一代信息、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10年内引进培育并择优资助200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开发专家,100个领军型科技创业创新团队,力争引进培育国家“千人计划”、国际顶尖科学家100人,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和“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200人,省“优秀创新团队”20个。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30—100万元安家补贴;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度,给予50—400万元资金支持;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60—12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
对创业项目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和支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以及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优先辅导并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政策。
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住房、税收等方面享受“一卡通”服务。
我市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在享受国家、省政策扶持基础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短期和兼职人选享受50%的支持;驻青单位同等人选享受50%的支持。新引进的外省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经认定,可享受同等待遇。
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特别优秀的人才,可突破现有政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对因特殊原因不能领办、创办企业,但有实质性创业创新成果在青转化的,经认定可给予扶持。
青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2.青岛突出贡献人才计划
着眼用好用活本土人才,激励高端人才立足青岛创业创新,设立青岛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两年面向全市开展一次突出贡献人才选拔工作,对为青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
该计划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不超过1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年度内若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突出贡献人才奖不超过9人,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青岛突出贡献人才计划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二)重点人才计划
3.青岛拔尖人才计划
围绕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现、培养、凝聚各行业领域中的优秀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全市持续开展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提升选拔质量,优化服务体系,力争把青岛拔尖人才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知名人才工作品牌,队伍规模原则上保持在400人左右。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政府津贴,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带薪休假20天。
定期举办拔尖人才读书班、出国培训班,并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每两年至少轮训1次。连续两届以上(含两届)被评为拔尖人才的,退出管理期后授予其“青岛市资深专家”称号。
支持和帮助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其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优先拨付。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和学术着作的出版发行,列入重点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再从事原专业领域工作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青岛拔尖人才计划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4.青岛专家激励计划
建立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制度,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下同),定期选拔一批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2万元市政府特殊津贴,安排学术休假活动,优先推荐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评选。
建立青岛市特聘专家奖励制度,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定期评选一批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授予“青岛市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青岛专家激励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5.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
围绕蓝色经济发展需求,用10年的时间,通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面向全国招收培养3000名博士后,博士后出站留青工作和创业的比例力争达到60%以上。
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开展相应工作后给予3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已设站并招收博士后开展应用项目研究的,经审核,每年给予每个博士后站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新进站的博士后承担的应用研究项目,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的,在完成开题报告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应用研究项目成果在我市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考核评估,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经费资助。对招收的博士后出站后留青创业的,再给予合作导师5万元奖励。为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发放3万元、总额不超过6万元的生活补贴。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免费租住博士后公寓。设站单位自行为博士后提供公寓的,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设站单位住房补贴。对自行租住其他住房的博士后,每年给予其本人3万元的住房补贴。博士后进驻科技孵化器工作的,按照《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有关精神,可继续免费租住博士后公寓三年,免租期间自愿选择不租住的,给予博士后本人每年3万元的住房补贴。博士后出站后选择留青工作或创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安家补贴,配偶不随博士后来青的,两年内每月给予500元的两地分居生活补贴。
鼓励博士后出站后留青自主创业。对出站留青创业(或入驻市人才孵化器平台创业)的,根据创业项目的规模和进度,分期给予50—150万元的创业资助;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给予银行贷款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列为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鼓励支持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评选。
青岛博士后培养留青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6.青岛院士(专家)工作站计划
立足企业发展需求,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撑带动作用,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重点领域分批次建设50个院士工作站、200个专家工作站,加快推进高层次产学研深度合作。
批准成立工作站满一年后,经评估,对业绩突出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对业绩突出的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工作站的条件改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育。工作站产生的科研成果,经核准,对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成果奖励。
青岛院士(专家)工作站计划由市科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7.青岛金融人才计划
将金融人才引进培育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范畴,制定和落实金融人才专项引进计划。制定金融人才奖励办法,按照金融人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引进各类金融人才,为引进金融人才搭建服务平台,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院校、金融机构总部在青设立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鼓励和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加强金融专业学科建设,加大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鼓励金融从业人员获得国际通行的职业资格。突出培养财富管理人才,建设好中国(青岛)财富管理学院等财富管理高端培训机构,打造财富管理培训基地。
青岛金融人才计划由市金融工作办组织实施。
8.青岛名师名校长计划
在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以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10年内培育引进50名具有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校长,100名具有省特级教师及以上称号的高级教师。
对名师名校长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引进的名师名校长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人选每年给予1万元培训教育经费,培养周期为5年。
青岛名师名校长计划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9.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计划
围绕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鼓励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着力培育和引进一批医疗技术精湛、科研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学科带头人,10年内引进100名左右卫生领军人才、培育200名优秀医学临床人才。对优秀医学临床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优秀医学临床专家培养计划人选,每年给予1万元培训教育经费,培训周期为5年。
青岛优秀医学临床专家计划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
10.青岛文化名家计划
围绕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教育、图书资料、美术、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文化经营管理、播音主持、编辑记者、图书出版、发行印刷等文化领域,培育引进一批能够引领青岛文化发展的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选拔培养10名左右在国内外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文化艺术名家,50名在国内文化艺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带头人,100名在各专业领域成绩较为显着、起骨干作用、具有较大发展潜能的优秀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
对文化名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引进的文化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贴10—20万元。
青岛文化名家计划由市文广新局组织实施。
11.青岛青年科技人才奖励计划
用10年左右的时间,面向全市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培育选拔250名在基础研究、教学科研、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表现优秀的青年科技人才,力争40人入选国家、省中青年科技奖。
对青年科技人才人选一次性奖励2万元,纳入青岛市高级专家人才信息库,推荐加入青岛市青年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及相关学术团体,优先安排参加学术交流和国内外考察学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奖项。各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及职务时,上述情况作为其晋升、评聘的参考依据。
青岛青年科技人才奖励计划由市科协组织实施。
12.青岛金蓝领培育计划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的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引进机制,培育选拔一批技能高超、贡献突出的技能人才,10年内全市新培养12万名高技能人才,评选青岛市首席技师400名左右,重点支持2.4万名产业发展急需技能人才参加金蓝领提升培训,力争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左右。
青岛市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管理期四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市政府津贴1000元。对参加金蓝领培训合格,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给予1200元的培训费补贴;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600元的培训费补贴。
青岛金蓝领培育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13.青岛乡村之星计划
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青岛乡村之星评选,培育一批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具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乡村之星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不超过20人,管理期四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市政府津贴1000元。力争每届入选省乡村之星8人以上。
青岛乡村之星计划由市农委组织实施。
14.青岛和谐使者计划
加大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开展和谐使者评选活动,激励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和谐使者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不超过20人,管理期四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放市政府津贴1000元。
青岛和谐使者计划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三)支撑人才计划
15.青岛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计划
大力吸引高学历毕业生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引进1万名博士、10万名硕士、100万名本科毕业生;引领扶持不少于2万名大学生创业,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数量增加到50个以上。
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和综合职业能力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见习和培训补贴。普通高校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鼓励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4000元的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创办企业的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享受每月200元、最长2年的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入驻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的办公用房补贴。创办企业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每招用1人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最高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贴息时限最长2年。创办企业的大学生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每月800元、最长3年的住房租金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租房居住的可享受每月400元、最长3年的住房租金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每个分别给予100、80、50万元的奖励资金。
青岛万名大学生聚青创业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16.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
成立青岛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针对国内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实施人才储备计划,力争每年储备硕士、博士学历毕业生2000人,本科学历毕业生1万人以上。
进入储备中心的人才,可参加一次政府财政补贴的综合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青岛市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各项扶持服务;可由各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就业见习培训,政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研究生学历硕士、博士毕业生可申请进入事业单位人才储备岗位见习。通过高校毕业生岗位配置平台、人才中介机构及各类人才招聘会,帮助储备人才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实现高质量就业。
对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211、985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有意来青就业创业的,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在见习期内即可享受研究生住房补贴,就业后最长可连续享受3年。对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服务协议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在储备期内可享受每月310元的生活补助。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从大学生储备中心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房租补贴。
青岛大学生人才储备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四、配套服务
(一)优化人才创业投融资环境。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大力引进培育风险投融资机构,先期投入5000万元创建高端人才创业基金,投入3000万元创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或跟进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融资发展,专项支持海内外优秀人才创办的初期小微企业和国际高端技术孵化项目。发挥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在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方面,加大对国家“千人计划”、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青岛英才”等海内外高端人才创办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搭建创业创新载体。加快推进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和人才公寓的规划与建设,力争建成市级大学生创业园300万平方米、各类孵化器1400万平方米、人才公寓1000万平方米。鼓励大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全力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大力引进国家级大院大所,加快引进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以高端平台集聚高端人才。
(三)建立长效引才融智平台。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每年组团赴欧美、日韩以及国内重点城市开展专题引才推介活动,每年组织举办一次中国青岛蓝色人才项目对接洽谈会,邀请海内外高端人才携带科技项目和智慧成果,与创新载体、创业资本、创业团队等要素进行多元对接。依托市政府海外工商中心,建立人才工作联络站。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海外中介组织和个人,签订长期引才合作协议,扩大海外引才站点数量,加大工作经费投入,激发引才融智活力,为企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对推荐并成功引进国家、省和“青岛英才”计划人才的海内外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1—10万元的奖励。
(四)创建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才公共服务资源和项目,依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青岛蓝色人才港,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打造政策集成、资源集约、服务集中的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一网宣传、一港猎头、一线接听、一口受理、一站服务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为高端人才创业创新提供政策咨询、落户考察、项目申报、融资介绍、产学研合作、产业推进等全过程跟踪服务,切实提升人才服务效能。
(五)创办“一卡通”服务政策。研究制定青岛市高层次人才“一卡通”服务办法,明确政策实施对象和服务内容。海外人才和优秀留学回国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通关、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特定生活待遇。
(六)妥善安置随迁配偶。对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随迁配偶,本人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专业对口的,由引进单位负责安排;对无相应对口专业但原属事业单位身份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对口专业和年度安置计划,向有关事业单位刚性轮流安置。对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经市编制、人事计划部门审准后先予安置,再逐步调整到编制岗位内。
(七)妥善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对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其中,符合规定的,按照个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学区内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到省、市级规范化高中就读。对持《青岛市居住证》的优秀人才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升学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优秀人才随迁子女的入学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五、组织领导
(一)“百万人才集聚行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由组织、人社、科技、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百万人才集聚行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各专项人才计划的协调、落实与督查。各专项人才计划的牵头部门、单位全面负责该专项人才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考核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分工,于每年年初制定各专项人才计划年度工作目标,报“百万人才集聚行动”工作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单位专项人才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并将之作为全年人才工作目标考核的核心内容,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对在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中表现突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整合设立“百万人才集聚行动”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统一预算,归口列支,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本意见所指除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以外的各类补贴、补助和资金支持。各专项人才计划牵头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对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高端人才和部分重点人才,区市和用人单位要提供相应配套支持。
(四)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委托审计部门对各牵头部门、单位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要求或财经纪律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合同的人才,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有关款项。
本意见所列各项人才计划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要有重点地面向欧美、日韩等引才目标国家,面向全国、全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媒体,大力宣传推介我市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我市良好的宜居创业环境和优秀高端人才在我市成功创业创新的典型,提升我市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和感召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氛围。
市人才工作职能部门和各区市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