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青厅字〔2011〕38号
2011-09-02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青岛“人才特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经济科技发展的示范作用,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市委、市政府确定,在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设立“人才特区”。为推进青岛“人才特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来“人才特区”创办电子信息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业、生物与医药业、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企业,从事合作研究、实施成果转化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经评估可以享受“人才特区”相关政策,认定为“特区创业人才”。
(一)在国际上某一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曾担任过海内外着名跨国企业或者知名科研机构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具有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含外籍专家)来“人才特区”创新创业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并且其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内)先进水平,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国家级杰出人才,来“人才特区”进行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的。
(三)带技术、项目、资金和引进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省部级专家学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或者境外具有相当资格条件的领军型人才,来“人才特区”创办、合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项目)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
第三条 “特区创业项目”的基本要求:符合入驻“人才特区”的基本条件;创业出资(包括社会化风险投资资金)不低于政府的创业扶持资金,并且政府给予的创业扶持资金和风险投资资金需全部用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活动;由“特区创业人才”担任“特区创业项目”主要负责人,并且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四条 “特区创业项目”经评审分为特一类、一类、二类、三类。
特一类创业项目: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青岛产业发展、有效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一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开发潜力较大,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着;
二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空白,市场开发前景广阔,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着;
三类创业项目:科研或者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领军型人才,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生产成效显着或者能够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重点配套服务。
第五条 特一类创业项目,经论证评估,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一类创业项目,经论证评估,最高给予500万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二类创业项目,经论证评估,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10%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三类创业项目,经论证评估,给予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对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给予风险投资总额5%的特区风险跟投支持,跟投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政府创业扶持资金、风险跟投资金可以作为特区创业项目的注册资金,并免收工商规费。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其首期实收资本按注册资本20%缴付,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允许“特区创业人才”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需前置许可的外,其经营范围可按具体行业核定,也可按“高新技术(科技)的开发、咨询、服务外包、成果转让”等核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经营项目要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前期筹建项目,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十二条 允许以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作为“特区创业人才”创办不同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对“特区创业项目”在“人才特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补贴。租赁孵化器场地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全额、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房租补贴。租赁加速器场地的,按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每天每平方米1元、第二年每天每平方米0.5元、第三年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特区创业人才”在“人才特区”工作的,“人才特区”为其租用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房租。创业满三年,在青自购住房的,经评估,给予购房安家补助:特一类项目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一类项目创业人才,给予5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二类项目创业人才,给予3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三类项目创业人才,给予1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
第十五条 对“特区创业人才”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可按其上一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财政补贴。“特区创业项目”可优先通过青岛保税港区办理进出口业务,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允许“特区创业人才”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申请贷款,其知识产权由专门评估机构评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且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其技术成果可按不少于注册资本30%、不超过70%作价入股。
第十八条 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融资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者个人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引导投资为辅的多元化风险投资体系。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区创业项目”产品。
第二十条 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的“特区创业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可在“人才特区”内落户。
第二十一条 随“特区创业人才”一同来“人才特区”工作的配偶,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暂时没有安置工作的,用人单位第一年给予每月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二条 “特区创业人才”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区内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第二十三条 建立“特区创业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定期集中安排健康体检。实行医疗专家联系优秀人才制度,为“特区创业人才”提供健康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产学研成果转化成效特别突出的“特区创业人才”,经评估,暂不具备上一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根据其业务水平,在现有政策范围内享受上一级职称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建的分中心,经考核效果明显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对企业建设的研发机构,被评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
第二十六条 “人才特区”根据创业项目发展需求,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实验室和技术平台,积极协调驻青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向“特区创业人才”开放。
第二十七条 “人才特区”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青岛高新区负责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人才特区”成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才特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受理创业人才和项目申报、组织评审、政策落实、后续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才特区”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对创业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人才特区”设立服务机构,发挥市场化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人才配置、企业注册、金融投资对接、产学研项目对接、人事管理等专员式全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人员招聘、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免费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亿元青岛“人才特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青岛高新区各负担50%,专项用于本办法所指定的各项补贴和各类支持。每年年底由青岛高新区根据实际引才数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其中,创业扶持资金、风险跟投资金作为股份参与创业项目市场化运作,并根据创业项目运行情况适时退出。
第三十二条 建立“特区创业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特区创业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如有外流意向,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共同做好“特区创业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业绩评估制度和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定期考核“特区创业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审计人才资金使用情况,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者违反合同的人员,经“人才特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相应待遇,并追缴有关款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高新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