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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0日

中共青岛市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

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青发〔200819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现将《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8日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无论原籍是否属青岛)工作、学习,经办理有关手续,来青主要从事生产科研工作的以下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或相应层次人员;一级演职人员或在国内外享有较好声誉的文化艺术名人;培养出在奥运会或世锦赛上夺得金牌的运动员的国家级教练员;获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来青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型人员。

4.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经历的人员;地市级以上区域学科和行业内较有影响的专家。

5.市级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形式及措施

第四条  拓宽引进优秀人才渠道,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依托市级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利用网络媒体优势,适时组织举办优秀人才专场招聘会。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除正式调动外,可采取签约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投资兴办实业,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

第六条  在青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的院士特殊津贴,驻青院士津贴全额发放,聘任院士按在青工作时间发放。对新引进的院士,根据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实验室建设上给予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补助。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研究与开发。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结合项目需要引进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和优秀创新团队。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认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对引进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其创业项目符合科技资金支持条件的,从市科技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30—10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条 在我市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设立“人才特区”,鼓励和支持其引进优秀人才和团队,形成创新创业群体优势。进入“人才特区”的优秀人才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其中,属世界500强企业且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创新优势,推动全市对外开放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8号)执行。

  第十二条 开设引进优秀人才绿色通道。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2、3款的优秀人才,若单位编制岗位已满,可报经市编制、人事计划部门批准,允许先予引进再逐步调整到编制岗位内。

  第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和特需人才,经认定,可打破学历及职称限定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促进人才的柔性流动,放宽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青岛市居住证》的条件。对虽不具备年龄和学历条件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的高技能、特需和专门人才,引进单位提出要求且出具被引进优秀人才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职能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对持证满三年且仍被同一用人单位继续聘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按人才引进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住房补贴及保障

  第十五条 对引进到我市工作落户或办理《青岛市居住证》,在青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部分优秀人才,实施购房安家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的,购房安家补贴100万元;符合第二条第2款的,补贴50万元;符合第二条第3款的,补贴30万元。

  安家补贴一次性发放,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优秀人才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建立周转房租住制度。市政府职能部门多渠道筹集租赁性房源,分期分批定向租赁给无住房的优秀人才使用。

  第十七条 允许优秀人才较为集中且有自用土地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建设住房解决引进的优秀人才的住房困难。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的优秀人才,持《青岛市居住证》满5年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且符合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九条 单位给予引进的优秀人才个人购买住房补贴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章 配偶及子女安置

  第二十条 采取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引进优秀人才的随迁配偶。对随迁配偶本人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专业对口的,由引进单位负责安排;对无相应对口专业但原属事业单位身份,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2、3款的,由市政府职能部门按相关对口专业和年度安置计划,向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刚性轮流安置。

  对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经市编制、人事计划部门批准允许先予安置,再逐步调整到编制岗位内。

  第二十一条 优秀人才(落户或已办理《青岛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1、2、3款条件的,按照个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学区内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经学校考核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到省、市级规范化高中就读。

  对持《青岛市居住证》的优秀人才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升学方面享受本市户籍待遇。参加高考的,按国家有关户籍规定要求执行。

  优秀人才随迁子女的入学优惠政策只享受一次。

第五章 管理制度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负其责。成立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统一评价认定引进的优秀人才,并确认享受的有关待遇。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加大引进优秀人才经费投入力度,整合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落实人才引进各项政策。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协调、决策引进人才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引进人才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优秀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引导和鼓励引进的优秀人才向重点行业、重点产业及地区集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优秀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如有外流意向,应当查明分析原因,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在全市范围内相关行业交流、部门内部调剂、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待遇等措施,与用人单位共同做好优秀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业绩评估制度和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市人才工作职能部门应当定期考核优秀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审计人才资金使用情况,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业绩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合同的人员,经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审核,取消其相应待遇,并由用人单位负责追缴有关款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领军型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周转房租赁、人才评价认定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人才引进政策和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两院院士有关待遇的通知》(青政发〔1998〕23号)、《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青工作的办法》和《关于引进留学人员来青工作的若干规定》(青发〔2000〕14号)、《关于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工作待遇的补充规定》(青办发〔2000〕22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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