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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概况

2010年,青岛市政法系统围绕把青岛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最稳定、最和谐城市的目标,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继续提高城市安全度和群众安全感,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推出的执法办案稳定风险评估、对社会特殊群体和犯罪高危群体及城市边缘群体实施源头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推行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程”等10余项经验做法被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肯定和推广。在新华社《了望东方周刊》和中国市长协会等组织的中国城市国际形象评比中,青岛市被评为社会治安最佳城市。

维护社会稳定

市委、市政府将维稳工作纳入“平安青岛”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完善以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为主的维稳责任体系,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各级维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预防和妥善化解各类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年内,处置多起可能引发影响稳定事件的问题,完成上海世界博览会等重大节庆活动的社会稳定工作。5月,市委、市政府出台《青岛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各区市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项目事先进行广泛论证和征求意见,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有效避免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发生,推动维稳工作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调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在市、区(市)、街道(镇)、社区(村)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综治工作实绩档案,落实责任查究、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出台《关于加强社会治安“三大群体”源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向源头和基础管理转变,全市可防性犯罪和多发性犯罪比上年分别下降9.4%和7.8%。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一体化”工程建设,建立“大墙内外资源共享、监所社会双向互动”的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监狱内外与家庭社会的有效衔接,重新犯罪率1.5%,保持全国最低水平;中央综治委专门在青召开现场会推广该经验做法。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安保措施,组建1.1万人的校园安保队伍,年内全市未发生校园安全问题;在对各区市16项工作的民意调查中,校园安保工作满意度居首位。实施海上治安综合治理,出台《海上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向海上延伸,解决海域治安管控盲区问题。巩固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体系,实现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途径的多元化和形式方法的多样化,形成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体系,推出一批优秀专兼职调解员、品牌化调解室和专业化调解组织,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主线,构建专群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提高预防、控制和打击犯罪的整体能力,侦破一批刑事案件,依法惩处一批犯罪分子,治理多个治安乱点,捣毁多个黑恶痞霸团伙;全市公众安全感满意率连续4年在96%以上。

 

2010年春节前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增勇(右五)到基层派出所视察安保工作。(张知晓/摄)

执法监督

在全国首创执法办案稳定风险评估防范机制,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落实“阳光政法”理念,从各环节化解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因执法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加强协调督办重点领域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健全完善执法巡查、案件评查、责任倒查等制度,在全市政法部门组织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不公、不当、不严、不廉等问题,发现和纠正了一批问题,改进执法质量、执法效率和执法作风,错案率、改判率和信访率实现持续下降。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集中清理活动,成立市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和案件评查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化解和清理一批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建立市政法部门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落实“一站式”接访、“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工作目标,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联合接访。组织政法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依法完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善后处置工作。执法办案稳定风险评估、涉法涉诉信访等多项工作得到中央和省级部门的肯定和推广,被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媒体刊发。

政法队伍建设

在全市政法系统组织开展“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培养树立和宣传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先进典型;组织全市“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先进事迹报告团,到区市开展巡回报告活动。建立和完善全市政法干警培训考核制度,在全市政法系统组织开展“执法能力大培训”活动。市委政法委会同市委党校举办第十期政法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在西安交通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分别举办全市政法系统处级干部研讨班,加强政法干警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提高政法干警运用法律政策、做好群众工作、信息化实战应用、突发事件处置等能力。建立完善政法队伍重大事项报告、督查和通报制度,将执行情况纳入政法队伍建设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进政法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先进文化进基层”活动,组织“‘法与美’政法类题材美术书法摄影展”和鉴赏笔会,政法部门建立荣誉室、警示室、图书室、活动室等文化设施。全市政法系统有43名干警、37个单位受到省级以上政法部门表彰。(杨建秀)

地方立法

概况

2010年,青岛市第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13次,统一审议《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7件法规和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2个决定。制定、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各8、8、25件,完成全国和山东省多部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工作。

统一审议工作

提高审议质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全面、综合审议法规草案,重点对立法的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议,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相结合,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审议《青岛市旅游条例》时,增加“旅游促进与保障”章节,对促进旅游资源共享、开展旅游产品推介、发展特色旅游等方面作出规定,实现由监督管理向发展促进的理念转变。审议《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时,把民办中小学校纳入法规适用范围;为保证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得到落实,在法规中增加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的刚性措施。审议《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时,明确排水设施的养护责任,界定办理排水许可的范围。审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时,围绕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提出建议。审议《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时,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愿参加、公平享有、保障适度”的重要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以政府补助为主、农村居民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和保障机制。审议法规案注意把握法规主要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管理与服务、惩罚与引导的关系,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立法调研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做好统一审议工作,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全部法规草案通过网络和书面传达、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和地方立法研究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调研针对性,了解、把握所审议法规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好市内调研并吸收和借鉴外地经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到哈尔滨、长春等地学习考察地方立法工作。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推动立法工作和重点问题的解决。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法规调研论证、统一审议法规案,听取多方面意见。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宜予采纳但难度大的重要意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寻求解决途径。

重视与上、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沟通。与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工作联系,通过法规草案调研、合作开展立法计划项目调研等方式,发挥基层人大常委会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主动向全国、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汇报工作情况,争取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支持;法规草案初审后,第一时间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研究采纳提出的修改意见,及时向其反馈采纳情况。(陈秀良)

政府法制工作

政府立法等制度建设

2010年,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订2010年政府立法计划,完成审查修改《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及《青岛市关于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等3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50件。配合市政府开展的“预案修编年”活动,审查修改各项应急预案55件;对《行政监察法修正案》、《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9件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审查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中有关涉法工作;对2003年以来市政府为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的71件规范性文件、1000多份会议纪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清理243件政府规章、67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保留173件,废止67件,修改完成4件,按照制定程序进行修改的11件。坚持科学民主立法,通过组织协调会和论证会、征求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意见,研究论证立法草案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首次通过报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市政府规章建议项目。

行政执法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制订《青岛市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部署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收看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会同市监察局、市电政办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起草《青岛市市级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汇编(讨论稿)》,梳理出行政处罚职权5866项,涉及行政处罚依据825部、行政处罚条款3641条,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项目有27551项;除去996项无裁量空间的事项,平均每项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阶次为5.3个;青岛市该项工作居国内先进水平。组织开展2010年度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分4期对1271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审验到期行政执法证件2.1万余个。制订《青岛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若干规定》,9~10月,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市和各区(市)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内5个专业分大厅、市城乡建设委和市交通运输委等单位的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立和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备案的规范化管理。

行政复议应诉

年内,市政府法制办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35号),发挥调解、和解手段解决纠纷的优势,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全年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600余人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64件,受理118件,复议案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通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决定撤销的方式,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代理市政府办理应诉案件和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79件。依法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政府法律顾问

依法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审查市政府相关合同40件,办理迪拜世界集团利曼斯有限公司在青开发的小麦岛项目协议履行及解除、青岛大剧院委托运营、山东省政协科技服务大厦整体移交、青岛海景大酒店股权转让、企业上市股权确认等法律事务32件,及时准确提出法律意见,为市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参考依据。

政府法制研究和宣传

落实年度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举办学习《国家赔偿法》专题法制讲座和全市依法行政研修班、行政复议应诉法律事务培训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宣传工作和政府法制网站建设,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开展法制宣传,编辑出版《依法行政》。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制订《青岛市2010年度政府法制研究课题计划》,聘请有关专家评选2009年度的18个政府法制研究课题,召开理论研讨会,提高课题应用价值。(崔建杰)

公安

警务流程再造工程

2010年,青岛市公安局启动警务流程再造工程,抓好涉及打、防、控、管等领域12个重点项目的培训、落实与推广,通过加强重点领域带动整体工作发展,推进警务流程再造工程,实现全市公安工作科学发展、转型发展,构建信息化条件下具有青岛特色的现代警务机制。完成警务流程再造工程的项目确立、内容设计、试点单位选取等前期筹备工作,召开全市警务流程再造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完成《警务流程再造工程系列丛书》、《2010年重点项目推介手册》编发;推进警务流程再造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宣传推介,有6537名民警进行网上投票,收到网上留言评论647条,年内完成42大项115小项重点项目。

打击刑事犯罪

年内,全市公安机关实施“打黑除恶、打霸治痞”、打击防范“两抢一盗”犯罪大会战等专项行动;全年侦办涉黑案件8起,打掉恶势力、霸痞团伙400余个,抓获团伙成员1500余人,摧毁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山东省“打黑除恶”工作绩效考核中,青岛市公安局总成绩居全省首位。加强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多发性犯罪;全年侦破抢劫、抢夺、盗窃案件1.6万余起,破获重大经济案件500余起,查处“黄赌毒”案件4000余起,破获毒品案件290余起、网络违法犯罪案件80余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4万余名;全市破获刑事案件和打击处理的总量分别比上年(下同)增长2.3%和4.3%。

社会治安防控

改革公安机关的勤务运行模式,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青岛的地理环境和治安特点出发,在全市的重点部位设立26个移动治安检查站、79个流动警务室,整合全市7万余个视频监控探头,市区组建1500人的治安特勤队伍和2300人的校园安保队伍,严密控制社会面动态,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年内,全市公安机关投入社会面巡逻警力80多万人次,处置警情90多万起,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2万余名,处理治安案件6.2万余起,化解各类矛盾纠纷9.2万余起,救助群众8.9万余人次。在山东省委、省政府组织的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市民群众对青岛市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度增长2.96个百分点;在山东省公安厅组织的安全感满意度调查中,市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分别增长0.84和2.58个百分点;9月,由中国城市竞争力研究会公布的全国十佳最具幸福感城市中,青岛市社会文明安全指数居首位;由新华社《了望东方周刊》、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工作委员会、复旦大学国际公共关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城市国际形象调查中,青岛市被评为社会治安最佳城市。

 

2011年7月12日,青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黄龙华(右二)到市南交警大队调研全市道路交通问题。(刘人斐/摄)

“110”接处警

修订完善“110”工作职责、工作规范和操守规范,实现工作的制度化、流程化和标准化。完成“110”接处警流程再造,明确接处警工作流程,将巡逻盘查、打击处理、救助服务群众、执法规范等6方面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依托市公安局“一面两网三线”(“一面”:全部街面防控点形成的防控实体;“两网”:公安部门内部视频监控网和接入公安机关的社会视频监控网;“三线”:从中心城区到环青岛周边梯次展开的、由诸多监控点连接构成的3条防控线),增强指挥调度实力。整合应用各类警务资源和社会资源,随时调取监控画面,开展对党政机关、中小学、交通要道等重点部位的视频巡视和对重点部位、可防性案件高发区域进行夜间网上视频巡逻,及时掌控重大事件,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年内,全市各级“110”报警服务台接警281.75万余起,处警120.64万余起;通过巡逻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2747名,打击处理9279名。开通刑事犯罪有奖举报中心,与“110”报警服务台同步运转,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群众通过电话、网络、信件、来访等形式进行的刑事犯罪线索举报。受理举报10674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44人。开展“110情系民生”系列活动。推出“110护校”等系列主题活动;全市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紧急求助25.6万余起,救助服务群众30万余人次。

社会管理

加强中小旅馆、网吧等场所和流动人口的治安服务管理工作,依法加强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年内,全市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增长65.3%。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做好“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全年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36万起,事故总量下降16%。整治火灾隐患9700余处。

执法服务效能

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每月一次的“警民恳谈”活动,实行“执法办案警民联系”、“执法回访告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转变公安机关服务模式,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10月,在全市城乡开展“万名民警社区服务行动”,集中推出一批服务社会的新举措,依托互联网建立“青岛公安网上服务平台”。

赴青海玉树抗震救灾

4月15日,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62名救援队员组成的抗震救灾突击队携带3只搜救犬及5大类1100余件救援器材、供给装备赴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搜寻倒塌点30处,发现遇难人员9人,搜寻到现金12179.5元上交公安部消防局现场指挥部。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接见青岛抗震救灾突击队官兵代表并给予高度评价。

公安队伍建设

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警务实战训练。推进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全警大教育、大培训和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查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年内,有134名民警因公负伤,3名民警被评为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市公安局获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假币犯罪先进集体、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成绩突出单位、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成绩突出集体、指纹协查工作先进单位、追逃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等称号;39个单位被山东省公安厅评为优秀基层单位,1人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称号,15人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分别有1、16、76个单位立集体一、二、三等功,14、57、458人立个人一、二、三等功;青岛市被山东省政府评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市、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孙伟)

检察

批捕、起诉和维护稳定工作

批捕和起诉 2010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247人,起诉10034人。审查起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0个、涉枪犯罪团伙9个、涉毒犯罪团伙48个、“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团伙145个。依法从快批捕起诉刘海军等26人涉黑犯罪团伙,黄国荣等26人特大贩毒团伙,赵振会等27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团伙,聂磊等128人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的重特大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刑事和解等工作机制,对929起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330起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对276名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

控告和申诉处置 开展“信访到我这里停止”、积案排查化解等活动,落实检察长接访、首办责任制、下访巡访等制度,妥善处理各类信访3356件,结服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检察院交办的9件信访积案,实现进京“零上访”。创建涉检信访工作新机制,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工作的意见》,邀请律师参与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答询会议,22件信访案件息诉罢访。落实信访救助制度,帮扶生活贫困的信访人28名。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查办职务犯罪 全年立查贪污贿赂犯罪203人,其中大要案185人;立查渎职侵权犯罪61人,其中大要案55人。查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9人,贪污、受贿金额100万元以上的13人。加强查办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活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领域搞权钱交易犯罪118人。其中,集中查办在东西快速路、青岛胶州湾大桥等工程建设中不法房产中介行贿外地司法人员和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规析产分户案,立查职务犯罪20人,及时停办违规分户房屋的产权证,为国家避免经济损失9亿余元。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贪污、挪用农村小麦良种、蔬菜大棚、“五化”(以硬化、亮化、绿化、净化、美化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补贴等惠农资金及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73人,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预防职务犯罪 开展“预防宣传环湾行”活动,创建志愿者服务站,组织重大工程预防职务犯罪志愿者团队,围绕青岛胶州湾大桥、青岛胶州湾隧道、青岛地铁等100余个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同步预防,加强监督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重点环节,向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09件。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议取消5个单位和2人的市场准入资格。

诉讼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 依法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及不当立案等问题,依法纠正侦查机关应立而未立案件涉及104人,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涉及67人,不批准逮捕849人,追捕追诉391人。

刑事审判监督 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依法提出刑事抗诉23件。

民事行政审判监督 提起(提请)民事、行政抗诉211件,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进行以案释法、耐心说服,1000余件案件服判息诉。

刑法执行监督 定期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监狱清理事故隐患等专项检查活动,纠正刑罚执行、监管活动违法102人次,纠正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违法186人次。

工作机制完善创新

完善民生检察工作机制 以解决群众诉求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点,开展“三问”(问计、问需、问效)活动,健全完善民生检察服务热线,设立民生检察联络点,聘请民生检察联络员,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搭建联系群众的平台,依法解决各类民生诉求3448件。

建立矛盾预警处置机制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前展、后延工作职能,构建案前预防、案中化解、案后修复“三段式”矛盾预警处置机制。逐案分析评估办理的5317件案件,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219件案件及时预警,提高社会矛盾预判化解能力。开展刑事和解、民事检察和解、涉检信访和解工作,促成当事人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纠纷。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心理疏导机制、刑事案件息诉协调等机制。

建立社会管理参与机制 通过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检察院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等形式与80余所中小学校建立安全共建机制,维护校园安全。设立全省首家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创立“监督、矫正、帮扶、回归”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外来犯罪嫌疑人品行调查等制度,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挽救帮教工作。针对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企业发出检察建议147件,帮助制订整改措施316条、完善制度规定62项。

创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自身监督,创建以教育引领、过程防控、风险预警、反馈整改为主要内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贯穿到执法环节、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等方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该项工作被青岛市纪委、山东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以现场会形式推广,《人民日报》、“人民网”、《检察日报》、《大众日报》、山东卫视等媒体进行报道。

推行检务公开 健全完善重大事项、重点案件通报,“检察开放周”,案件办理情况公开查询等制度,推进“阳光检察”品牌建设。年内,全市检察机关召开情况通报会、座谈会42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57次,参与执法检查30次,观摩出庭41次,列席检察委员会26次。办理及转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事项11件。

队伍建设

思想政治建设 年内,在全市检察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创先争优、争做岛城先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等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培育干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法作风,全市两级检察院召开先进事迹报告会14次;有24个集体和12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市检察院连续两届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5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市检察院法警支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

素质能力建设 围绕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争做学习型检察官”、“检察官教检察官”等活动;通过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授课、带头办案、带头出庭,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轮流讲课等形式,开展业务学习研讨。全年举办各类业务培训23期,参训1800余人次,18名干警在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基层院建设 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市检察院制订领导班子成员“包院帮扶”、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和分类指导等制度,采取抽签检查、定期考核等方式,促进基层检察院工作开展。全市两级检察院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水平持续提高。年内,市南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平度市检察院检察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市南区委、莱西市委分别作出向相关区市检察机关学习的决定。市检察院和11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机关)、1个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市级“文明标兵”单位。(孙黎)

审判

概况

2010年,青岛市法院系统受理案件112573件,审结111390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0017件,审结10037件(含旧存)。全市法院系统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主题,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重点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细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各项工作取得进展。

民商事审判

全年全市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改制、股权转让案件120件,帮助40多家企业脱困。设立金融案件合议庭,建立企业非法撤资逃逸案件应急审理机制,审结借款、房地产、保险等商事纠纷39143件。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审结专利、商标、着作权等案件354件,比上年(下同)增长24%。建立证据调查令、预约开庭等机制,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73件,增长39%;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7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涉外商事审判先进集体。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涉老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中心”等,调处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12721件,调撤率71%。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4301件,为下岗职工、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950万元。审结农村土地承包、农产品流通等涉及“三农”案件475件。

刑事审判

全市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989件,判处罪犯9535人。其中,审结故意杀人、绑架、贩毒等严重犯罪案件2283件,588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审结黑社会性质、寻衅滋事案件315件。围绕推进反腐败工作,加强打击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案件150件,判处190人。依法惩处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审结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230件,挽回经济损失1.4亿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对罪行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301名罪犯依法适用缓刑。完善青少年犯罪案件审判机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落实人格调查、心理干预等制度,判处青少年罪犯449人,适用非监禁刑217人。加强法制宣传,组织集中宣判活动35场次,开展法制宣传200多场次。

行政审判

全年受理行政案件3112件,审结3140件(含旧存),分别增长53%和57%。其中,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案件547件,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判决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件130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和解工作,坚持“诉前疏导、诉中协调、判前通报、判后释明”,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50%,增长20%。

执行工作

年内,全市法院系统召开“改进执行工作、创新执行方法”现场会4次。全市法院执结案件24430件,实现债权51亿元,其中执结100万元以上的大案400多件。巩固清理执行积案成果,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方式,清理执行积案3700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山东省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建立执行数据库,实现全市法院执行信息共享,提高执行效率。建立“限制高消费令”制度,向510起案件的626名被执行人下达“限制高消费令”,73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债权4000多万元。与公安、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在媒体上发布执行公告1600多次,对2800多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审判监督和涉诉信访工作

推广李沧区人民法院经验,在全市法院系统建立审判执行稳定风险评估防范机制,及时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拆迁等群体性事件120余起。增强再审监督职能,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年内全市各级法院新收再审案件597件,审结601件(含旧存),其中改判、发回重审143件。建立“开门接访、预约接访、带案下访”机制,全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诉信访案件2487件,信访案件总量下降15%;办结2387件,办结率96%。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各方面的配合,化解中央、山东省、青岛市交办的信访“老户”(结而不服、长年上访人员,下同)案件;加强辩法析理、教育引导、法律释明,解决信访“老户”的实际困难,处结相关案件182件。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以领导小组、审判专业组和业务庭为主体的三级管理体系,分层级落实案件质量效率管理责任。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制度,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逐案研究,总结教训,明确责任。落实重大质量问题案件责任通报制度;年内,对10起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在全市法院通报。制订《关于加强审判权分级行使、分级管理的规定》,将审判权由承办法官个人行使转变为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消除审判权过于分散、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增强合议庭职能作用,建立即时合议、诉辩式合议制度,组织审委会委员观摩庭审、合议各100场次,发现、纠正问题21个。在全市法院系统推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刑事一审案件上诉率下降3.7%,二审案件改发率下降12%。建立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将执行流程分为执行启动、查证、实施、裁决等环节,每个环节由不同人员负责,防止执行权力滥用。建立执行信息短信平台,向3200多起案件当事人通报执行立案、财产查封、扣押、变卖等情况。完善执行会商、执行日志、执行查询等执行公开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等给予批示肯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年内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5821件。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截至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7000多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司法、行政共同化解矛盾机制。建立法院、检察院合力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化解纠纷90余件。

建立“一组一庭一站”(“一组”即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及当地驻军相关领导共同组成;“一庭”即在两级法院设立涉军案件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由民事法官组成,并聘请军分区或人民武装部两人作为监督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涉及现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现役军人供养的未成年弟妹、军队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直系亲属,伤残退伍军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民事、经济案件;“一站”即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咨询站)涉军维权机制,处理涉军案件130件。建立与市司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动机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10033件,其中320起纠纷通过诉前机制化解。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联动机制,提前保全被告人财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87%。开展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全年封存33名未成年罪犯前科记录。与市司法局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共同建立社区矫正基地40余个,帮教罪犯1100余名,重新犯罪率低于2‰。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开展为蓝色经济区提供司法服务、涉诉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等调研活动23项,提出司法建议42件。围绕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司法保障,化解涉及老城区企业搬迁案件200多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理模式,制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审结涉及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100多件。规范化改造全市法院的立案大厅,统一建立导诉、立案、咨询等一站式服务模式。开展法律“五进”(进军营、进学校、进医院、进企业、进工地)活动。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将法庭设在社区广场、田间地头、群众家中,巡回审理案件800多件。设立咨询求助电话,向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求助2000余人次,在诉前化解纠纷1000多件。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指导,向当事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指南22万份,进行法律释明3200人次。完善诉讼费减缓免制度,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救助,为困难群众和企业减缓免诉讼费415万元。加强对刑事被害人和执行案件困难申请人的救助,向105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31万元,该项工作被评为“十一五”全市政法创新工作亮点,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

系统内部建设

开展创建“和谐司法、党员先行”党建品牌、争当“岛城先锋”、“法官业外志愿服务”等活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2个先锋合议庭、6名司法先锋。举办法官论坛系列活动,推广法官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方式,分层次、分类别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举办各类培训班70个、培训各类人员3000多人次。实行部分区市法院的执行局长异地交流任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84%的干警进行轮岗。扩大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岗位廉政风险评估防范机制,各部门、全部干警都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并制订整改措施,规范、制约审判执行权的运行。健全违法违纪线索发现、受理机制,保证举报电话、互联网电子举报信箱、立案大厅举报信箱等3条举报渠道畅通,受理信访举报案件226件。落实书面函询、诫勉谈话、带案巡查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系统6名干警书面函询、13名干警诫勉谈话,给予7名干警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等处理。各区市法院自查自纠违纪案件8起,对8名干警实行责任追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发言。(时满鑫)

青岛海事法院

概况 2010年,受理各类案件1630件;审、执结各类案件1835件(含积案),结案标的额50.47亿元。收、结案数量居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前列。

审判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等3项重点工作,加强海事审判执行工作。全年审结海事侵权案件289件、海商合同案件726件、海事行政诉讼案件1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583件;加强审判监督机制,审结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案件1件。

执行 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全年执结各类案件235件。在山东省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和清理委托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中,青岛海事法院被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

派出法庭 年内,烟台、威海、石岛、日照、潍坊等5个派出法庭发挥司法便民利民优势,收案1059件,结案1095件。

宣传调研 继续加强海事审判主题宣传工作,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热点、亮点展开宣传报道。多篇报道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等媒体上刊载。开展为法院科学决策服务调研工作,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组织的重点课题调研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全年在《中国海商法年刊》、香港《商法》等中文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队伍建设 开展“规范化管理年”和“创先争优”活动,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和司法廉政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建设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高、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专家型海事法官队伍;加强人事管理,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做好防腐败工作。(田琨)

司法行政

监狱、劳教管理与帮教安置

监狱、劳教工作 2010年,青岛市监狱劳教机关围绕“五个安全”(监管、生产、生活、资产、队伍安全),集中开展生产安全隐患、警戒设施放置、规定制度执行和卫生防控防疫等检查整改活动,加强“四防一体化”(人防、物防、技防、联防)机制建设,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罪犯脱逃事件处置、社会不法分子暴力冲击场所演练和地震逃生、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演习,提升防暴、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实施服刑、劳教人员“一日规范化管理”、个案矫治和改造质量评估等教育模式,建立服刑指导中心,制订有针对性的“个人处方式”矫治方案,联合社会资源采取远程教育、技能培训等模式,实现服刑劳教人员入监入所评估率100%,技能培训获证率、心理咨询矫治率分别达92%和97%。青岛监狱和市劳教所连续15年、北墅监狱连续10年未发生服刑、劳教人员脱逃事故。

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程 年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继续抓好“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司法所安置帮教一体化网络建设,开展“视频传亲情、情暖狱中人”等活动。推进狱所内职业培训工作,各区市在狱所举办创业指导培训班和技能培训班,搭建就业安置信息平台;全年为即将刑满和解除劳教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岗位2000余个,与100余人签订就业意向。开展对全市2005~2009年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考察和帮扶活动,对重新犯罪可能性高的重点人员实施“一对一”管控措施,实现“大墙内外资源共享、狱所社会双向互动”;在青召开的全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推广该做法。年内,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率92%以上,帮教率96%以上,重新违法犯罪率0.6%。 

社区矫正工作 市司法局联合市政法各部门制订出台《青岛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规范执法年”活动,制订《关于在全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关于监狱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统一印制《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登记手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建设,加强对社区矫正专业队伍、辅助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和指导。为600余名城镇籍刑释解教人员办理低保手续,为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发放临时社会救济,落实临时救助金,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减免相关费用,对服刑劳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开展“关爱行动”。

人民调解与司法所建设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 以“控制增量、减少存量”为目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等活动,利用人民调解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排查、网上分流、网上预警和网上督办,防激化预警率60%。实施日常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源头化解机制,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全市基层法庭人民调解室覆盖面81%,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实现常态化,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全部建立“所所联动”工作模式,实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制度化。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房产、金融等领域,规范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年内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1万余起,调解成功率98%以上。

司法所建设工作 市司法局联合市编委办下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全市司法所管理体制的通知》,完成司法局和街道(镇)党委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司法所垂直管理改革,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投资200余万元扩建改造司法所办公用房,全市司法所全部达到市级规范化标准,65%的司法所达到省部级标准。建立“3+6社区司法工作室”(“3”:集矛盾早期预警调处、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安帮矫正跟踪考察为主的“三位一体”平台,“6”:在社区内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法治社区建设等6项职能)试点,实施基层工作调度会制度,执行定期考评工作机制。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以“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城市”为主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创新“法律六进”(法律进乡村、社区、机关、学校、企业、单位)模式,在中小学落实“四四制”(建立学校、社会、政法部门、家庭四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建立由法制副校长、任课老师、责任区民警、家长为主的4支师资队伍,建立国情、社区、自护、维权相互补充的4类教育基地,突出纪律、法制、道德、养成4种教育相互配合的教学模式)法制教育配套工作法,在企业完善“五个一”(规模以上企业有1个职工法律学习室、1个法制宣传栏、1套普法教材、1支普法宣传队伍、1名普法宣传主管领导)宣传机制,新建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推行农村“1+10”(每个党员法制宣传员负责联系10户家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法模式,落实社区内“一长三员”(即楼长、法制宣传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普法机制等,增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完成“五五”普法规划。完善法治创建长效机制,修订《法治城市创建目标责任分解》等制度。开展全国、省、市三级“法治区市”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率65%。

法律服务管理

律师工作 律师机构、执业律师总量发展增幅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数量占山东省的20%。集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和诚信档案建设,发挥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作用。组织开展2009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完成新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换发工作和律师协会换届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建设。组织引导律师发挥行业专业优势,启动组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并推选35名律师,完成“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律师服务团”与“半岛蓝色经济区律师服务团”律师人选推荐,协助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年内,全市律师为3742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比上年(下同)增长5.70%;代理各类案件27955件。

公证 加强公证执业监督考核。执业公证员采取电子流程办证,实现公证工作标准化,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和制度建设。开展全市公证质量检查,规范程序和格式。引导公证机构建立公证质量和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公证风险防控。推动公证在重点项目、重要领域的服务,组织各公证机构成立专业服务团队,为全市重点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提供服务。帮助金融机构、企业等完善合同条款,提前防范风险。加强服务“三农”方面的公证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山东省公证质量专项检查中,青岛公证质量居首位。年内全市办理公证事项7.1万件,增长9%。其中,办理重点工程公证事项919件,标的额120亿元。

司法鉴定 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指导完善司法鉴定受理、现场检查记录、文书制作等重要环节,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推进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全市有8家法医类鉴定机构通过能力验证,1家司法鉴定所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年内,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各类司法鉴定8716件。

基层法律服务 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一镇一所、所设镇中,两所分离、合署办公”的模式调整规划布局、实行结对联动。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做人民满意法律服务人”活动,加强队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清理查处投诉案件。统一修订代理业务文书格式,在全市法律服务所中推广使用。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农村行”等活动,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镇(街道)普法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和涉法信访等工作。年内,全市法律服务队伍为2794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各类诉讼案件24534件,调解纠纷7606件,提供法律援助1074件。

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创建“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在全市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市救助中心、区(市)法院和检察院、61家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岗”,市司法局与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便民窗口”、“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形成“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向全市低保家庭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发放《法律援助卡》,推出残疾人“四项无障碍服务”,降低因工伤、疾病、讨薪致贫的农民工家庭审查标准,开展“反家庭暴力”妇女维权、“情系弱者、秉法相助”残疾人维权、“牵手农民工”专项讨薪和“法律拥军”等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年内,青岛市正式启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北京、上海等城市在全国首批签署“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协作太原协议”,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全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4317件,“12348专线”接话17436人次。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建“法助人和”机关品牌和“司法先锋”党建品牌;开展“千名党员在行动、千面旗帜在飘扬”等活动。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经验在中央组织部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上做典型介绍;实施“治庸治懒治散”等教育整顿;创建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党组织,修订完善党员干部廉政监督制度、监狱执法特别检查制度和常态化党风廉政学习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监狱、劳教所干警集中整改活动,落实机关岗位风险防控工作。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有43个单位、53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有序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3738名考生参加考试。(徐凤)

仲裁

概况

2010年,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纠纷案件1315起,涉案标的额21.4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3%和26.7%;完成国务院法制办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被评为山东省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发挥仲裁工作在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为“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完善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海尔集团、海信集团、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等高科技行业的工作联系制度;与青岛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发起筹建知识产权事务服务联盟;与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签订《法律服务专项协议》;实施可行性论证并筹建服务蓝色经济区的全国性海事仲裁中心;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成立消费争议调解仲裁中心,在十二区市设立消费争议调解仲裁中心办事处,解决小额消费争议;围绕海湾集团、青钢集团搬迁等全市重大项目进行定期走访,完善工作中的法律保障措施;落实与市工商联工作联系制度,在民营企业聘任18名仲裁员和167名仲裁联络员,在青岛市温州商会等组建3个仲裁办事处,调解、解决民营企业经济纠纷100余起,试点工作经验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工商联的肯定并在全国推广。发挥仲裁中心的作用,协助规范合同1.97万份,调处民商事纠纷174件。

仲裁办案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当日立案率100%,市内四区直接送达率100%;解答来访、电话咨询1.1万余人次;派专人全程协助当事人在青岛市及北京、广州、西安等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50件,保护当事人经济利益1.5亿余元。实施案件审理工作动态管理,严格执行仲裁程序,依法审结各类纠纷1381件,审限内结案率100%,1个月内结案率53.3%,平均结案天数51天。建立仲裁庭、调解机构、行业协会三级调解机制,重点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实行办案全过程调解。全年调解结案1137件。其中,案前调解物业管理纠纷697件;青岛仲裁委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纠纷15件,协助市及区(市)工商联、市装饰协会等调解85件;仲裁庭调解340件,调解和解率82%。

仲裁管理

完善案件监督机制,实施办案管理信息系统5个大项32个功能软件升级,实现立案、审理、裁决、审限、收费、服务全部网上办理,进行全方位监控,改事后监督、人工检查为全程监控、电子督察,案件审理全过程公开透明。按规定将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或仲裁庭意见分歧案件及时提交专家论证、专题研究,为仲裁庭提供裁决建议。创新仲裁员考核机制,修订《仲裁员管理办法》和《仲裁员行为规范》,制订《〈仲裁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实施办法》,把当事人评价意见作为考核仲裁员、办案秘书的依据,提高当事人满意率。修订和完善《仲裁中心管理办法》、《办事处管理办法》和《仲裁联络员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仲裁派出机构的管理。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处理好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全年接收来信和接待来访15件次,接访率、处结率、结服率100%。创新办案秘书绩效考核办法,印发《年度工作目标及措施手册》。(逄焕美)

案例选登

赵振会、钟金林等27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

被告人赵振会、钟金林、王福卫、刘万杰、李文、张玉梁、王斌斌、赵杰、王衍建、姜国强、张坤青、张水厚、崔连胜、刘之国、崔海涛、张宗葵、毛德云、黄克志、王云肖、戴先朋、张晨、孙兴刚、辛克忠、辛克伟、陈正仕、黄长龙、王衍国。

1998年,被告人赵振会非法制造猎枪1支,2003~2009年1月,被告人钟金林、赵振会合伙在青岛市城阳区古庙头村、城子村及即墨市李家韩洼村等处的租房处非法制造仿六四式手枪55支、子弹500余发。1998年,被告人赵振会卖给赵振奎(在逃)自制猎枪1支,后赵振奎将此枪卖给被告人黄克志。2003~2009年1月,被告人赵振会、钟金林多次非法买卖自制的仿六四式手枪53支、子弹400余发[分别在青岛市城阳区高架桥下、即墨西元庄村、城阳区正阳路转盘、城阳区古庙头村、城阳区国货公司等处卖给被告人王福卫13支、刘万杰13支(6支另案处理)、张玉梁4支、王衍建3支、赵杰2支、姜国强2支、戴先朋1支、崔连胜1支、赵振奎1支及仇建刚6支、牛红军3支、赵振杰2支、姜成先1支、袁敬可(均另案处理)1支],被告人赵振会还赠送给李宝璋及赵连杰(均另案处理)各1支。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振会非法制造枪支56支、子弹500余发,其中买卖枪支54支、子弹400余发;被告人钟金林非法制造枪支53支、子弹500余发,其中买卖枪支51支、子弹400余发,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且两被告人在制造、买卖枪支、弹药过程中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系主犯,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赵振会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较重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福卫非法买卖枪支13支,被告人刘万杰、李文非法买卖枪支各7支,均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刘万杰属漏罪,依法应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玉梁非法买卖枪支4支、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斌斌、赵杰、张坤青、姜国强、王衍建非法买卖枪支各2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中被告人王衍建、张坤青、姜国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衍建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坤青、姜国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斌斌属漏罪,依法应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水厚、崔连胜非法买卖枪支各1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张水厚在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中起居间介绍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系主动交待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崔连胜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对崔连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之国、崔海涛、张宗葵、毛德云、黄克志、王云肖、戴先朋、张晨、孙兴刚、辛克忠、辛克伟、陈正仕非法买卖枪支各1支,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中被告人刘之国、崔海涛、张宗葵、毛德云、黄克志、王云肖、戴先朋、张晨、孙兴刚、辛克忠、辛克伟均系自首,依法对上列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海涛在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中起居间介绍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上列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上列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黄长龙、王衍国非法持有枪支各1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衍国具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长龙委托朋友上交枪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振会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钟金林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15年至1年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刘万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与以前的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王斌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与以前的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张水厚非法买卖枪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崔连胜非法买卖枪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决生效。(吕 燕 时满鑫)

上海和顺渔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海阳渔政管理中心站渔业行政处罚诉讼案

2009年7月17日至8月中旬,上海和顺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顺公司)所属的钢质鱿鱼钓船“沪顺渔809船”使用大型流网在北太平洋海域渔场进行捕捞鱿鱼陆续作业20余天,捕获鱿鱼约440吨并被分两次由其他船只转载运走。之后,船长章文学命令船员将所有网具连同1台起网机等全部扔入海中。

9月19日,“沪顺渔809”船航行至对马海峡附近时被中国渔政“201船”、“118船”拦截并于9月21日押送至山东荣成石岛码头。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向山东省海阳渔政管理中心站(以下简称:海阳渔政站)发出《关于“沪顺渔809船涉嫌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指定管辖的函》,指定由海阳渔政站按照相关法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9月21日,海阳渔政站将上述案件予以立案调查。12月13日,海阳渔政站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知上海和顺公司所属的“沪顺渔809船”违反联合国大会46/215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5万元整;2.没收“沪顺渔809船”;3.吊销“沪顺渔809船”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2010年1月4日,海阳渔政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上海和顺公司。上海和顺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和顺公司认为,被告海阳渔政站作出的”鲁省(海)渔(渔政)罚〔2009〕0002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合法,且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青岛海事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没收沪顺渔809船”及第三项“吊销沪顺渔809船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被告海阳渔政站辩称:一、被告接受黄渤海区渔政局对“沪顺渔809船”违法捕捞案的指定管辖,符合程序规定。二、“沪顺渔809船”违反联合国大会决议,违规使用大型流网在北太平洋公海作业,时间长达20天之久,且销毁违法行为工具,逃避、抗拒渔政检查,被中国渔政执法人员发现并取证后,仍拒不配合渔政执法,拒不交待以禁用渔具捕捞的渔获物的去向,被国家渔政局在全国通缉;该船在津轻海峡被日本水产厅“哈妈那斯”号执法船发现并通报给中国。“沪顺渔809船”的违法行为,在国际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告制作的“鲁省(海)渔(渔政)罚〔2009〕0002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充分事实根据。三、“沪顺渔809船”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依据《渔业法》相关规定没收原告的“沪顺渔809船”并吊销其《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据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公函接受对“沪顺渔809船”违法捕捞案的指定管辖,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的程序规定,被告获对“沪顺渔809船”违法捕捞案的管辖权后,即享有依据《渔业法》等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权。被告获对“沪顺渔809船”违法捕捞案的管辖权后,即依法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的“沪顺渔809船”船长章文学、轮机长陈金明、大副胡守尧、渔捞长陈文、船员郑宗前等人的询问笔录和渔政观察员张炳初、缪有庆出具的证明及拍摄的影像资料,鹿叔锌等5位专家对录像资料的《鉴定书》等20余份主要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沪顺渔809船”违法事实;因此,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沪顺渔809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国政府为执行联合国大会第46/215号决议而制定的有关规定;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考虑到其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沪顺渔809船”及“吊销沪顺渔809船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过重、法律依据不足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青岛海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青岛海事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海阳渔政站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鲁省(海)渔(渔政)罚〔2009〕0002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上海和顺公司不服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海阳渔政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海和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 明 高田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