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概况 2008年,青岛市政法系统各级、各部门应对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完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改革发展、保障奥帆赛、残奥帆赛顺利举办等任务,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信访案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下降,全市公众安全感达96.23%的历史最好水平;在新华社、中国市长协会联合组织的城市评选中,青岛市被评为全国唯一的“最具安全感城市”。 维护社会稳定 强化情报搜集、专案侦破、敌情控制等工作,编制各类防恐处突工作预案,组织了一系列力量拉动和反恐实战演练,挫败境内外敌对势力破坏社会稳定的图谋,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得到中央和省、市委领导的肯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奥运安保工作 全市政法综合治理部门坚持全员参与、全方位施策、全天候防范,从点到面、城区到农村、赛事安保到社会防控,实现政法综合治理工作向奥运安保体制的转变,拓展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思路,形成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机制,提升了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完成奥帆赛、残奥帆赛安保工作任务,得到来青视察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等领导的肯定。 平安建设工作 组织开展贯穿全年的严打整治和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整治治安乱点,侦破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侦破数、犯罪嫌疑人逮捕数、打击处理数连年居全省首位。建立全天候治安巡控机制、全员化的群防群治机制和科技化的动态防范机制,全市重点要害部位“三防”覆盖率100%,完善全市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整合社会各界资源,建立完善司法、行政、人民、社团、行业、中介等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形成富有青岛特色的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一大批涉法诉求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一大批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党的执法监督 开展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制订执法巡查制度,在全市政法系统组织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对党的执法监督工作作出规范。加强党的执法监督,协调督办一批领导关注、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清理执结一批中央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重点案件,促进了执法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政法队伍建设 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举行政法文化建设观摩交流会,提炼出“惩恶扬善、公正司法、保障民权,无私无畏、甘于奉献、服务民生”为主要内容的青岛政法精神,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涌现出中韩边防派出所等一批闻名全国的先进典型。 (李卫东) 地方立法 2008年,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对《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4件法规进行了审议、立法。 突出审议重点与质量 在立法过程中,对草案进行全面、综合审议,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和法规的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等进行重点审议。为依法规范和促进全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在《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志愿者是否必须要经登记注册、志愿服务活动是否必须要经组织安排以及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模式等意见进行研究,审议扩大了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范围,理顺了志愿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法规案内容的不同特点,对法规案的体例、结构进行审议修改。将对调整事项做出较为全面规范的《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分章表述并充实相关内容,使法规内容完善、结构合理、条理明晰。针对《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属实施性立法,增加了青岛市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和章节设置,将法规由草案的46条修改为31条,使法规内容更加精练、地方特色更加突出。 在制定《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过程中,围绕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分析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调研报告进行研究,在法规中对这一问题作出原则规定,要求市政府制定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在审议法规案时,注意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管理与服务、惩罚与引导的关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在审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时,对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供水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职责等进行仔细梳理,合理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权利与义务相平衡、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对草案中关于对不交纳水费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实行停水或者限时供水的规定,在权限、程序和内容上做了严格规范,防止权力滥用。 立法调研 通过网络、书面、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有关部门、区市和地方立法研究会等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召开涉海科研单位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并进行调研,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分别召开志愿者、供水用户和民办学校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听取他们对《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规的意见建议。 针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增加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在修订《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讨论稿)》过程中,为了解和掌握全市二次供水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了二次供水情况调研,对市内四区二次供水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二次供水问题的对策建议。在制定《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时,就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这一难点问题提出的调研报告,分析了青岛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青岛市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
2008年6月13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增勇(前排右二)督查经贸系统安全保卫工作。(张知晓/摄) (陈秀良) 政府法制工作 贯彻国务院的有关纲要与决定 2008年,青岛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组织制订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并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组织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组织起草青岛市贯彻《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意见,从6个方面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召开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座谈会和培训骨干等形式,落实《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制订《关于做好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年终对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开展评议考核。 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 1.科学制订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草案)》、《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等3件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和《青岛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管理办法》、《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2.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全面清理2003年以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订发布的219件规范性文件,废止53件。3.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将城市供水、无居民海岛管理、廉租住房保障、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等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和报纸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每件法规和规章都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青岛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府立法论证会和协调会,听取和研究采纳意见建议。4.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首要任务,参与青岛市政策措施制订工作。完成《市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市政府关于暂停(减半)征收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等20余件市政府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论证工作。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订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开展新一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形成《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讨论稿)》,行政许可事项削减调整幅度达70%;组织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方案、有关调研报告、大厅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工作。审核、汇总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完成大厅事项公示、网上审批、电子监察、收费管理系统的有关开发工作,梳理优化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内外资企业注册登记联合审批流程。加快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重点镇和中心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检查五市重点镇、中心镇试点工作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研究制订行政问责的暂行办法。 奥帆赛、残奥帆赛法制保障 组织制订临时行政措施,为赛事期间城市运行提供依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告》、《关于第二十九届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禁止一切渔业等相关活动的通告》、《关于维护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奥林匹克帆船中心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的通告》等市政府通告11件,把筹办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的相关事务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组织制订奥帆赛法律适用运行计划、工作预案、流程、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具有国际法专长的专家学者库组织省海事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模拟外国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驾驶、发生海域治安行政案件等8个事件,开展法律适用演练,查找问题,完善措施,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编译出版发行青岛市地方性法规规章选编(中英文对照本)该选编收录了1985年以来青岛市的地方性法规16件、政府规章9件,为参加奥帆赛、残奥帆赛的人员提供外文读本;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举办了该选编首发式新闻发布会。 行政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制订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平度市和市质监局等4个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制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约束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年备案审查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11件,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制订《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规定起草、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印发《关于2008年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全市〈行政执法证〉申领换发工作的通知》,组织完成全市3700余名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完成全市1.9万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采集和执法证件的审验、换发工作。 执法职责动态管理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审查确认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变动情况,对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公布变动结果,保证行政执法主体和职权的合法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过自下而上推荐和专家严格评审,评定出全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十佳案卷”。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通报行政执法统计情况。 行政执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接听解答市民咨询和投诉电话150余个,办理市民投诉40余件。 行政复议应诉和法律顾问 行政复议全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61件,正式受理236件,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25件,其余全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150余次。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注重采用说服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由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终止行政复议的方式结案,注重采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的方式结案,有40%的案件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作用,纠正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区市行政复议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评选和表彰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行政应诉办理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20件,办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复议案件15件,按照诉讼和复议程序规定,研究提出答辩、答复法律文书80余份,组织参加应诉协调会议40余次,出庭参加应诉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组织召开市中级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口计生委联席会议,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能办理青岛国际学校案、斯达克瑞与市政府市政广告经营合同纠纷和颐中体育中心回收及业户清理等法律事务10余件。制订《合同审查审批表》和《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审查行政机关合同11份。 行政研究宣传 组织召开市经济法行政法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会,并开展理论研讨和表彰优秀论文工作。组织完成“《物权法》颁布实施对政府管理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和“青岛市经济类中介机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管理对策研究”两个委托课题的研究工作。青岛市行政机关49名领导干部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干部参加了在国家行政学院举行的第二期公务员依法行政高级研修班。编辑出版4期《依法行政》刊物,加强政府法制网站建设,及时登载国家、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署和青岛市工作动态及政府法制工作理论研究文章。组织编制发行法律法规汇编和青岛市2007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为青岛市各机关和社会提供学法用法读本。 (于亮) 公 安 奥帆赛、残奥帆赛安保工作 2008年8~9月,青岛市公安局为做好奥帆赛、残奥帆赛的安保工作,创建全时空赛时安保实战模式。实施陆地分区管理,建立全封闭、全安检、全监控的场馆周边安保体系;实施海域分层防控,布设水面6道防线和水下侦测系统,形成立体化海域港湾安保体系;实施空中分级管制,划设了限制、控制和处置3道防线,建立全天候军地联防空中安保体系。创建社会化“反恐处突”实战模式。建立军警地“反恐处突”联动机制,动员社会力量,构筑全民反恐防恐防线。编制450余套反恐预案,组成27支反恐专业处置队伍全天值守待命,实行“五位一体”特警战勤保障模式,受到公安部督导组好评。创建立体化社会面防控实战模式。以巡警、特警、边防、武警等4个警种为主力,社会治安力量为补充,车巡、步巡、舰艇巡相结合,实现赛事期间低空“零起飞”、水域“零海漂”、陆域恶性案事件“零发案”。以“灵敏主动,强化合成集约”为核心,创新决策机制,组织由1.6万余名公安民警、1万余名海陆空部队官兵、2200余名武警、10万余名治安志愿者、12万名群防群治力量组成的约24.8万人的安保队伍开展工作,完成奥帆赛、残奥帆赛安保工作。市公安局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集体称号。全市公安机关有全国、全省、全市先进集体各3、22、41个,公安部二级英模、全国先进个人、全省先进个人、全市先进个人各1、7、68、161人。 开展“创一流”活动 年内,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以“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建一流队伍”为目标的“创一流”活动。该活动被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转发推广。市公安局情报信息、指纹信息、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追逃、禁毒、纪检监察等11项工作在全省居前列;局办公室调研处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出入境管理局直报公安部的情报信息数量和质量在全国46个直报城市中居首位;信通处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信息通信网运行管理先进集体称号;审计处获全省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全省公安机关审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治安支队被评为全国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八条措施(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工作先进集体;刑警支队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先进集体称号;网警支队在全省网监业务考核中获第一名;反邪教支队连续6年在全省反邪教系统业务综合考评中排名第一位;青岛市在全国346个实施畅通工程参选城市中成绩居第二位,连续5年获实施畅通工程“模范管理水平”称号。 抗震救灾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市公安局连夜组成抗震抢险救灾队执行跨省抢险救援任务,派出特警和消防官兵等救援力量5批380余人,连续奋战10多个昼夜,救出遇险群众24人,疏散群众2700余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8人,自发向灾区捐款3.5万余元,捐赠物资价值17万余元。市公安局为灾区捐款498.57万元。在此次抗震救灾行动中,市公安局获全国公安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1个、全省公安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先进个人10人、全省公安系统先进个人59人,有36人被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授予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并记个人二等功,58人记个人三等功。 打击刑事犯罪 年内,全市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4万余起。刑事案件破案数、逮捕数等多项指标居全省前列。完善大要案联合作战攻坚机制,侦破“一·一二”抢劫古董杀人案、“七二”杀人碎尸案、平度“十一六”一次杀死4人案等多起命案。组织开展“打黑除恶”百日集中行动,破获多起涉黑涉恶案件。在国家统计局举办的2008年度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中,青岛市公众安全感总体满意率96.23%。 治安管控 重点人员、外来人口管理年内,全市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开展以重点人员、监外执行罪犯和暂住人口管理为重点的全市“人口卫帆”攻坚行动,实现暂住人口、租赁房屋和境外居留人员登记率“三个百分之百”的工作目标。 重点部位防控在全省首推内部单位安全防范风险评估等级管理、警务联络官、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等举措,对水、电、油、气和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危险物品管理创新危爆物品管理工作模式,对全市涉枪涉爆单位、涉毒或放射单位提高管控等级,进行拉网式摸排,排除安全隐患。在全市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破获涉枪、涉爆案件131起,收缴各类枪支199支、子弹8906发。 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危化品运输交通安全整治和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全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71起、死亡399人、受伤2594人、经济损失769万元,4项指数比上年(下同)分别下降32%、1.72%、29.55%、23.91%。突出“九小场所”和“三合一”建筑两个重点,开展“春季消防平安”和“围剿火灾隐患”等专项行动,检查单位37592个,发现火灾隐患18218处,责令当场整改火灾隐患16517处;全年全市发生火灾840起,下降12.7%。 “大走访、大调研”和信访工作 在全市组织开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服务拥湾发展战略’大走访、大调研”活动,了解社情民意。全市公安机关走访1.03万余人次、企事业单位1.02万余个;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1800余人,各界群众10万余人,发放宣传材料20万份,召开座谈会900余场,征求意见建议3322条,答复解决问题3303件。建立“大信访”格局,集中清理整治全市公安系统1427起信访积案,组织开展“信访百日攻坚集中行动”,解决一批久诉未息的“骨头案”、“钉子案”、“堡垒案”,结服1380起,结服率96.71%。 科技强警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完成“三台合一”工作,改进《青岛市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方案》,实现中英文双语提示。汇聚指挥网、金盾网、政务网和因特网,集成公安指挥、城市应急、机关办公等5个视频会议系统。网上办案系统试点成功。完成具备350兆组网、图像传输、语音通话、卫星通信、数据传输等功能的应急通信车建设。 基层基础建设 继续加大“三基”工程建设投入。年内,市财政投资3亿元,为基层实战单位新增警用装备投入平均50余万元,解决部分瓶颈问题。奥帆赛、残奥帆赛安保工作在反恐防暴装备上投入超过2500万元。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单警装备建设的要求,为全局1万余名民警配备单警装备8.5万余件。 (徐永 孙一荣) 检 察 批捕、起诉和维护稳定工作 批捕和起诉2008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482人,起诉9479人。其中,批捕杀人、强奸、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1162人,起诉2071人;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2939人,起诉3633人;批捕涉黑涉恶涉毒犯罪嫌疑人297人,起诉361人;批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嫌疑人9人,起诉8人;批捕制假售假、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201人,起诉316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快速办理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742人,实现刑事和解465人。 信访与综合治理开展全市检察机关检察长“大接访”活动,接待来访群众304人次,解决实际问题210件。开展领导带案下访巡访活动,对排查出来的36起信访隐患逐案落实,有效化解率90%,全年信访案件同比(下同)下降47%,实现重大节会期间到省进京“零上访”,市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综合治理联系点79个,全市检察机关被授予国家、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各3、7个,“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1个。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查办职务犯罪全年立查职务犯罪258人,其中属贪污贿赂犯罪206人、渎职侵权犯罪52人;抓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0人。挽回经济损失近1.4亿元。在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贪污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中,属贪污贿赂犯罪198人、渎职侵权犯罪47人。重点查处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其中属破坏新农村建设犯罪65人、破坏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21人、违规使用社保基金渎职犯罪6人、城镇建设等领域商业贿赂犯罪52人。 预防职务犯罪开展法律宣传警示教育254场次,受教育人数4.2万人。采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25次,向党政机关和重点行业提出预防咨询44件,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35件,帮助落实预防措施412项。年内,市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 诉讼监督 刑事立案和侦查监督开展全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年”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职责,纠正公安机关应立而未立案件85件,追捕追诉漏犯161人,监督撤案21件,不批准逮捕423人,决定不起诉45人;加强刑事侦查监督,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引导侦查234件,依法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案件160件。 刑事审判监督建立刑事判决分类分析制度,对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向两级法院提出刑事抗诉8件,改判3件、发回重审2件。 刑罚执行监督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刑罚执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465起,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件。打击被监管人员再犯罪活动,对37名监外执行罪犯依法监督收监。年内,市人民检察院获全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称号。 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推行民生案件优先办理机制,全年审结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60件,提起民事行政抗诉106件、再审检察建议15件;提请和建议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110件,法院已改判37件、调解纠正51件。 工作与机制创新 组建“五大中心”创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市人民检察院组建了案件管理中心、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政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通过网络对两级检察院所有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全程预警、监督和管理,受理案件224件涉及477人,卷宗材料296件,自查自纠各类问题726个。受理、拟办、分流案件线索439件,督办207件。 创新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办公室,采取设立专线电话、发放联系卡、建立联系档案、开展集中走访周活动等方式,形成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互动联系机制。年内,召开情况通报会24次、座谈会53次,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26次,走访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900余人次,寄送信件和文件材料1.7万余份,发送征求意见函1600余份。从社会各界选聘41名执法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新选任9名人民监督员,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通“检察长热线”暨“民生检察服务热线”,接听热线2147件、处理民生问题1466件。 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在全省率先完成三级专线网扩容,提高专线网数据的传输效率,为执法办案提供信息装备保障。 队伍建设 思想作风建设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加强教育引导和求实创新的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座谈会上作典型经验介绍。结合检察职能为“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提供服务和保障,增强干警服务大局、争先创优的意识。强化目标管理和考核激励机制,对干警进行工作实绩、工作效能、创新贡献和纪律作风的量化考核。建立检务督察机构,对干警进行全方位监督,对8起举报干警的信件及时查处,5名干警被调离岗位。 “动车型”集体建设开展“动车型”集体建设品牌创建活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年内,市人民检察院被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90个集体和116名个人受到省、市级表彰。 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为重点,通过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选拔85名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培养一批全省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活动133期,参训6000余人次。44名干警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居全省首位。 (市检察院) 审 判 概况 2008年,青岛市法院系统受理各类案件103399件,审结102613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9231件,审结9333件(含旧存)。全市法院系统开展“提升法官形象、提高案件质量效率、保障服务民生、完善内外部监督”4项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取得进展。 刑事审判 全市法院审结杀人、抢劫、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案件6690起,1242人被判处5年以上刑罚。推动反腐斗争开展,审结贪污、受贿、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135案183犯,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3人。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6000余人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重视少年审判工作,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363起;在被判处缓刑、管制等刑罚的338名少年犯中,有28人重新回校读书,37人走上工作岗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判35场次,选派85名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举办法制讲座210场次。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建立帮教基地48个,有矫正对象1129名,经矫正的罪犯重新犯罪率2‰。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纠纷,与有关部门配合,防止民转刑案件107起。保障奥帆赛、残奥帆赛举行,从速审理6起编造爆炸恐怖信息案,处理67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全市法院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制度,为137起案件的245名受害人提供救助,发放救助金170万元。 民商事审判 全年审结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11729起;审结农业承包合同等案件13641起;设立涉军案件合议庭,审理涉军案件122起;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570起,针对部分外资企业欠薪撤离、撤资等问题,明确先保全、快立案、速审理的思路,审理该类案件76起、标的额2194万元,维护了3000多名职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审结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233起。审结存单、股票、票据等金融案件6358起;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对全市经济的影响,对可能引发的破产倒闭、劳动争议等问题进行调研,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34条。针对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纠纷类型新等特点,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增强司法保障的针对性。审结合同等商事纠纷34389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38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涉台商事案件专门合议庭,与政府部门联合建立涉台纠纷协调机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全市法院通过调解、撤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41663件,调解率同比(下同)增长9.7%。针对医患双方矛盾尖锐的问题,推广由政协、法院、专家组成的“三位一体”医患纠纷调处新机制,试点法院调解、和解撤诉的占该类案件结案数的81%,国务院办公厅以信息专报形式转发该做法。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简化审批程序,为620起案件的1100余名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572万元。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110名四川籍农民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有关法院迅速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与有关部门协调筹资50万元,帮助他们及时返乡。 行政审判 全年审结涉及土地、城建、公安、劳动等行政诉讼案件1822起。推行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通过和解、撤诉结案255件。建立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纠纷,做到提前预防、有效化解。在审理38户居民诉某机关拆迁裁决案中,法院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在撤销行政裁决的同时一并处理相关民事纠纷,取得较好效果。 执行 年内,全市法院系统建立健全执行提速机制,推行执行“110”制度。对基层法院长期不能执结的案件实行提级或交叉执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的案件实行易庭易人执行,完善执行查询、听证等“阳光执行”措施,执结各类案件25891起、标的额49亿元。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重点案件982起,为当事人追回案款2954万元。优先执行涉及民生的案件,开展为农民工讨薪和关注民生专项执行活动,执结涉及农民工工资、赡养抚养费等案件589起、案款1048万元。开展专项治理执行信访活动,清理执行信访案件325起,处结312起,执行信访案件下降39%。 审判监督 年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再审案件405起,对61起案件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提高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率和公开开庭率,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率95%,再审案件公开开庭率98%。落实领导带案下访、院长接访日、首接负责制等制度,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涉诉信访1019件、结服866件,涉诉信访案件下降15%。开展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专项治理活动,排查处理该类案件549起,结服450件。 制度建设 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信息、重要案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观摩庭审、监督执行339人次;开展“判前辩法析理、判后释法答疑”工作,对314名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强化诉讼指导,保证审级监督的有效性。建立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和下级法院重大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规范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操作规程,明确院长、庭长的案件质量责任,防止二审裁判的随意性;全市法院系统二审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12%,下降5%。加强案件质量跟踪,保证审判管理的科学性。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法官的办案数量、审理期限、调解率、上诉率、信访率等进行跟踪管理,每月公布业绩指标并将此作为评优、晋升的基本依据;抽查1208份裁判文书,对存在瑕疵的34份裁判文书进行通报批评。建立重大质量问题案件通报制度,保证审判责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两次大规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在全市法院系统对21起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保证审判效率的提高。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立案、送达、庭审、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督办、警示,开展“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竞赛活动和超审限案件清查活动,解决案件超审限、审判效率低等问题。全市法院年结案超过200件的法官有141人,结案最多的507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结案100件以上的法官27人。 队伍建设 继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查找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制订《青岛法院2008~2012年队伍建设规划》,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分层次、类别举办集中培训班26个,培训2138人次。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举办新《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等热点问题研讨会5次。设立违法违纪“举报快线”,建立实名举报双向承诺、自查自纠和监察建议等制度,全年通过“举报快线”受理投诉346起,对25起实名投诉进行调查,查实12件,对12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等处分。建立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公开制度,严禁法院内部说情风,当事人对关系案、人情案的投诉率下降15%。聘请41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建立审判作风评价考核体系,对法官作风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 (孙新形) 青岛海事法院 概况2008年,受理各类案件1967件,标的额34.23亿元;审执结各类案件2114件,标的额23.71亿元,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81件。收、结案数量继续居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前列。 审判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海事司法保障。全年审结海事侵权案件574件、海商合同案件682件、适用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606件,申诉案件2件,国家赔偿确认申请案件1件。 执行结合海事执行工作特点,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透明度,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年执结案件249件,标的额1.5亿元,当年执结率100%。 派出法庭年内,烟台、威海、石岛、日照和潍坊等5个派出法庭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全年收案1121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56.99%;结案1068件,占全院结案总数的50.52%。其中烟台派出法庭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先进单位。 宣传调研继续突出海事审判主题,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热点等问题展开宣传报道,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青岛电视台等各级媒体上刊播20多篇报道。全年报送调研文章28篇,撰写论文、案例评析30余篇;分别有1、2篇调研成果获全国优秀奖、省法院优秀奖。 (田琨) 司法行政 监狱、劳教管理与帮教安置 监狱、劳教工作2008年,青岛市监狱劳教系统加强“平安狱所”建设,通过落实安全稳定长效机制工作体系和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机制,采取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等措施,实现无罪犯劳教人员脱逃、无罪犯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发生。青岛监狱、市劳教所连续13年,北墅监狱连续8年未发生罪犯劳教人员脱逃事故。年内,青岛监狱完成整体易地搬迁工作,在押罪犯一批次全部安全转移监狱新址;新监狱投资4.68亿元,占地40.47公顷,监管场所和安全设施达全国先进水平。 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程完善“一体化”工程网络,网络视频系统延伸到全市各基层司法所。制订出台《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危险性评估办法》。全年全市接收刑释解教人员1670人(刑释1527人、解教143人),狱所内外联合开展帮教活动23次,受教育的服刑在教、刑释解教人员1.6万余人次,帮教率98%以上,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分别控制在0.6%和0.2%以内。青岛市开展“一体化”工程的经验被指定在全国综治工作会议、全国安置帮教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作重点发言,向全国推广。开展近5年内刑释解教人员摸底排查、社区矫正对象跟踪考察和重点社会危险分子监管“回头看”活动,排查刑释解教人员10917人。 社区矫正工作制发《青岛市社区矫正对象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对托管对象双头管理、共负责任、共同管理的托管体系。制订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采取考核记分、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等考核措施,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推行庭前人格调查、假释、缓刑、管制罪犯直接接收等措施,落实劳动支付令、危险性评估和分级处遇等做法,加强衔接,防止脱管失控。截至年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9129人,5006人解除矫正,23人重新犯罪。 人民调解与司法所建设 人民调解全市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11223个,人民调解员33875人。全年调处各类纠纷2.07万起,防止民转刑案件93起涉及138人;制止械斗69起涉及195人,制止和化解群体性上访316起涉及2683人。全市投资218.7万元升级改造9个区市的“12348”法律服务专线,继续健全“三级五层一中心”[市、区市、镇街三级组织协调体系,区市、镇街、管(片)区、村居、楼院五层排查化解体系和区市“12348”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体系。推进首席调解员制度,落实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联动机制,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诉讼内委托调解案件169件,成功率90%。推行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联动机制,全市司法所与派出所联合调处矛盾纠纷1300余件,避免“民转刑”案件131件涉及145人,避免群体性事件97件涉及1121人。年内,研发的“青岛市人民调解工作管理系统”被中央综治委向全国推广。 司法所建设全市十二区市有170个司法所,有司法工作人员573人、办公面积1.8万余平方米。根据司法所“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对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按地域整合的原则,实施“两所分离,合署办公”的试点工作,七区和五市分别试点34个、13个。全年全市司法所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1694起,调处民间纠纷2192起,调处成功2050起,调解成功率97%;防止群体性上访180起,制止群体性械斗37起。 法律服务管理 普法与依法治理开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活动,市司法局联合多个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开展迎奥运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召开全市奥运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组织开展“迎奥运,争做守法公民”万人签名、奥运法律知识答题和“送奥运法律知识进居(村)入户”等活动。全年发放《奥运法律知识指南》5万余本,张贴奥运法制宣传画7.5万余份,发放宣传单700万张,累计受教育600万人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报告》,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给予肯定。省“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组认为青岛市的“法治区市”创建工作居全省前列。“民主法治村”创建取得进展,全市53%的村(社区)达到“民主法治村(社区)”标准。 律师管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律师法》,落实“三结合”工作机制,规范律师事务所运作体制和管理机制,完成全市36家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的通知》和《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来青考察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并给予肯定。完成青岛市规范律师执业专项检查三年规划,实现“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规范执业、诚信执业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全市有律师执业机构157家,执业律师1930人;其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51人,应聘为3392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全年办理各类案件25176件,业务收入2.1亿元。 公证管理完善内部公证质量管理机制,开展公证质量大检查和涉外公证质量专项检查;研究制订《公证机构考核细则(试行)》和《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标准及考核程序(试行)》,首次对公证机构进行考核。全年办理公证事项76436件,业务收费1215万元。 司法鉴定全市有23家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350人,全年办理各类司法鉴定3560件,实现业务收费625万元。制发《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的意见》,加强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年活动,召开全市司法鉴定信息数据库培训会议,推动全市司法鉴定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市司法鉴定电子档案。 基层法律服务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所机构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转向农村和社区。开展诚信执业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完成全市184个法律服务所、1080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手续。开展“法律服务农村(社区)行计划”专项促进活动。年内,全市法律服务代理诉讼案件10416件、非诉讼案件5425起,调解纠纷4357起,提供法律援助890件,解答询问35447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38亿元。 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开展“法律援助进警营”、“法律援助伴你行”百日集中维权和“法律援助进万家”等活动,放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标准,做到从宽审批、应援尽援。全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679起,比上年(下同)增长37%,接待咨询10389人次,“12348”法律服务专线接话15963人次。 司法考试年内,国家司法考试青岛考区有3708人报名,增长近20%。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青岛考区开考,设124个考场。市司法局联合市信息产业局首次在3个考点设置无线监测系统防止考试作弊;考试合格822人,占该地区考生总数的22%。 队伍建设 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双学一实践”、“三强一提高”、“三学三树创一流”等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参与抗震救灾、缴纳特殊党费、捐款捐物和清理浒苔工作。年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投诉率减少,社会评议满意率提高。市司法局被评为全国综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奥运突出贡献单位,被司法部记集体一等功。 (于淼) 仲 裁 2008年,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纠纷案件633起,涉案标的额26亿元,结案率103%(含往年未结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亿元。完成青岛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于12月举行第四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工作报告、《青岛仲裁委员会规则》,同意聘请386名专家学者担任第四届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 围绕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思路,制订《关于为“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决定》和《关于促进仲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巩固发展仲裁网络,与省内43个办事处建立工作联系,组织开展“三个一”(举办一次仲裁法律知识宣传培训、规范一批商事合同、解决一批民商纠纷)活动,组织培训58场3700人次;为奥帆赛、残奥帆赛提供仲裁法律服务,奥帆赛、残奥帆赛餐饮食品供应合同均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与市旅游局、市农委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成立驻市农委、维客集团等办事处;在烟台、威海、日照海事局分别成立办事处。通过对远洋公司、青钢集团、海尔集团、海信集团、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公交集团等十几个大型企业走访调研,推动规范合同文本。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试点工作,青岛仲裁委员会联合市工商联、市政府法制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推动全市民营企业仲裁推介工作的开展,此做法在全国会议上作了介绍。 仲裁办案 1.实施办案系统升级,规范案件审理程序;采取办案关口前移、跟踪管理、分析研究、审限预警提示等工作措施,对案件审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提高案件结案率和快速结案率;1个月结案率48%,3个月内结案率79%,全年结案率103%,平均结案天数55天。2.通过对案件进行组庭前分析研究,推荐专业对口的仲裁员组成搭配合理的仲裁庭审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通过采取裁前告知、延伸服务等,提高仲裁服务质量;全年收到《当事人意见反馈表》366份,满意、基本满意分别为355份、5份,满意率98%。3.突出“亲和仲裁”理念,提高案件调解和解率。对当事人无仲裁条款的合同,通过受案秘书和商事调解中心提前介入,解答咨询,帮助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或调解和解,解决纠纷,全年在立案前调解纠纷49起。组庭后,办案秘书协助仲裁庭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坚持“能调不裁,先调后裁”原则,全年调解和解率69%。4.坚持内部论证的工作制度,对21起有疑问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立案前内部论证,解决立案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坚持当日受案、当日立案,市区内的336件案件中直接送达率97%。按规定为22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办理缓、减交仲裁费230余万元。协助当事人财产和证据保全67件。 仲裁管理 1.完善工作考评机制。通过办案自动化系统对立案、审理、裁决,到审限、收费、管理等进行全方位监控。实施“五四三”工作措施(确定“五项指标”评价工作,制定“四零标准”检查工作,建立“三项制度”考核工作),对“三支队伍”(仲裁员队伍、仲裁机构办事人员队伍、仲裁中心联络员队伍)进行量化评价考核,规范仲裁办案工作程序。2.加强对仲裁办案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案件审查制度,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审查裁决书231件次;专家会议论证案件2起;主任会议审议案件4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保证仲裁裁决质量。3.加强仲裁中心管理。制订2008年仲裁中心工作要点,组织开展争创先进仲裁中心、“优质办案百日竞赛”活动,对5个仲裁中心的办案秘书进行分期培训,做好仲裁中心案卷和财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4.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在案件管理软件中创设仲裁员案件统计管理系统,利用收集到的404份《仲裁员个案考评表》和411份《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建立仲裁员电子档案。组织部分仲裁员进行业务和道德操守教育培训。5.做好信访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年受理信访27件,处结27件,向市纪委等部门提交信访处理情况报告12件。未发生因工作不当造成集体访、越级访情况。 仲裁文化建设 坚持依法、公正、亲和、高效的核心理念,创建“亲和仲裁”服务品牌。继续做好《青岛日报》“亲和仲裁”专栏的宣传工作,年内在各类媒体上发表稿件52篇。与“青岛新闻网”联合举办网上“仲裁法律知识竞赛”。完成市纠风办和青岛人民广播电台组织的“行风在线”节目的直播工作,对听众所提问题处结率100%。制订《2008年仲裁宣传工作要点》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两网一刊”工作的意见》。编辑《亲和仲裁》期刊2期。通过“青岛政务网”上传工作动态信息42条、仲裁动态信息706条、图片新闻25条。完善《仲裁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更新政务公开内容。发挥仲裁法律宣讲团的作用,在经贸、建筑、海事和旅游服务等行业进行仲裁法律宣讲11次。 (逄焕美) 案例选登 刘新友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新友,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田庄镇西潘家埠村32号。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新友与被害人刘明禄均系山东省平度市田庄镇西潘家埠村村民,所住房屋系相邻关系。2003年7月,刘新友欲到自家屋后刘明禄家的院内维修房屋遭刘明禄反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后两家关系不睦。2006年8月4日,刘新友与刘明禄又因此事发生争执并厮打,期间,刘明禄持刀朝刘新友的胸、腹部捅刺,致刘新友重伤。案发后,刘明禄自首,刘新友要求刘明禄赔偿人民币3万元。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调解,刘明禄赔偿了刘新友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2006年12月9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明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件处理完毕后,刘明禄仍不同意刘新友维修房屋进入其院内。后虽经村委、乡镇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但矛盾纠纷并未化解,且双方积怨加深,被告人刘新友产生杀人恶念。2008年10月13日下午,刘新友向其所工作的青岛鑫利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请假后,于2008年10月14、15日来到本村西南约50米刘明禄家玉米地中守候,企图作案未果。2008年10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刘新友购买食品和饮用水后,携木棍潜藏于刘明禄家的玉米地中守候。当日7时许,当刘明禄及其家人来到玉米地里分头劳作时,被告人刘新友持棍先朝刘明禄之妻李玉英的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又朝李玉英的头、面部猛击数棍。当刘明禄之女刘晶闻声赶到时,刘新友抓住刘晶猛扼其颈部,并持棍朝刘晶的头、面部猛击数棍,将其打倒在地。后刘新友又借玉米秸掩护,来到刘明禄之母冯秀花的身后,朝其头后部猛击数棍将其打倒在地。嗣后,刘新友又持棍来到该田地的另一端,朝正在劳作的刘明禄头部猛击,将其打倒在地,又朝刘明禄的头、面部猛击数棍。致被害人刘明禄、冯秀花、刘晶、李玉英颅脑重创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刘新友逃离现场,后被查获归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新友因相邻关系纠纷而预谋杀害被害人一家4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新友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新友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刘明禄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新友与被害人刘明禄两家的相邻关系纠纷,双方均负有责任;被告人刘新友不能到自家屋后进入被害人刘明禄院内修缮自家的房屋,完全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而被告人刘新友采用非法极端的方式残忍地杀害刘明禄一家4人,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必须严惩;上述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新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新友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新形)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兄弟油脂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6年12月25日,汕头市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与青岛中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签订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内容为:中海公司接受中联公司的委托,办理货物运输事宜,预配船名航次:向悦2292S,门到门运输,装箱地点汕头澄海隆都,提箱时间12月26日上午,装货港汕头,卸货港烟台,托运人中联公司,收货人烟台芝罘区联系人姜经理,货物饲料,托单号为QDA0002,40’集装箱“CCLU6311402”1个。有关事项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006年12月26日,中联公司与烟台兄弟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签订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内容为:船名航次:向悦2292S,门到门运输,到达地点烟台,托运人许建德,收货人姜建波,货物饲料27吨,兄弟公司在托运人栏内盖有公章,受托人中联公司盖有公章,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托运人签署本委托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委托受托人代办沿海运输、公路运输、码头操作及相关费用的结算等手续。 兄弟公司托运的货物饲料,装在1个40’集装箱内,箱号为“CCLU6311402”,由中海公司的向悦轮在汕头港承运至青岛,于2007年1月21日由青岛新东方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运抵兄弟公司厂内。兄弟公司以船期延误导致货物变质损坏为由,将集装箱扣留作为证据,至今未予归还。兄弟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向中海公司发函,要求中海公司赔偿因运输时间长导致饲料变质所造成的损失。 中海公司多次向兄弟公司催要集装箱未果,遂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要求被告兄弟公司立即将集装箱返还,并且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87900.00元。 被告兄弟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当庭辩称,在承运过程中,涉案此批货物在气温高湿度大情况下在南沙广东新港无故滞留13天,实属原告操作中的失误,也是此批货物变质的最根本原因。被告不认为集装箱是无故扣留。 原、被告为证明各自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分别提交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算清单、货物变质照片等证据,双方当庭进行质证。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3.被告能否以货物变质为由扣留集装箱。 对于原告中海公司与被告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尽管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但双方均认为兄弟公司是本案所涉货物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中海公司是承运人,中联公司是兄弟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因此原、被告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中海公司是承运人,兄弟公司是托运人和收货人。 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中已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有效并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条款适用于本次运输的当事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将空箱归还,超期不归还的,按照约定交纳滞箱费。现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包括兄弟公司与中联公司、中联公司与汕头市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书有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约定,原告网上发布的有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不能视为原、被告之间的约定。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取和支付,应有有关当事方的明确约定,没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能主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扣留原告的集装箱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应在收取货物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将集装箱返还原告,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已在2007年1月21日收到货,至今未将空箱归还,应视为已超出合理时间,应立即将空箱归还原告。 对于被告能否以货物变质为由扣留集装箱。如果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其所运输的货物损失,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赔偿,但不能自行扣留原告的集装箱。另外,现无证据证明相关的运输合同中有货物在1月5日到达被告公司的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立即返还原告的集装箱,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青岛海事法院判决:一、被告烟台兄弟油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CCLU6311402”号集装箱归还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田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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