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建章立制
反腐倡廉,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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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1日,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市级党政机关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若干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

1992年以来,青岛巿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在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都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随者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活跃,廉政建设出现了—些新的情况,某些腐败现象有所滋长和蔓延。对此,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市委、市政府更是极为关注和重视。

市委、市政府在部署加快改革开放的同时,一再强调要坚持“两手抓”,重视抓好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市委书记、市长俞正声反复告诫各级干部,“越是在经济活跃期,越是干部容易犯错误的时候”,要求大家,“越是加快改革开放,越是要加强廉政建设”。为此,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同志在更新车辆时,带头购置、乘坐国产车,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带头执行中央、省委的廉洁规定,并且在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查处案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级党组织为之作了不懈努力,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某些腐败现象往往是屡教不改、屡查不禁,或是一查就有所收敛,一松又有所回潮。

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真心探索并走出一条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能保持廉洁清正的廉政建设的新路子,是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们经常研究思考的一个大问题。

1992年下半年以来,俞正声多次明确提出这样一个思路:廉政建设必须贯彻改革的精神,从制度建设入手,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辞退制度结合起来,就是说。要与机关干部岗位的升降和去留结合起来,通过建立严格的、明确的、便于操作的制度,通过严格执行这些制度,来提高干部的违纪“成本”,强化对干部的普遍约束,从而苻效地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市委常委经过研究讨论确定,由市纪委、市委研究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围绕上述思路,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指示销神。针对青岛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一个《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制定的过程

1993年初,市委常委在研究讨论全年的工作要点时就确定要制定并出台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文件,并提出要把这项工作当作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春节之后,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的要求,围绕制定这个文件开始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先后召开了市级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的座谈会、企业主管部门和部分大企业党委书记座谈会、部分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座谈会。此外,参与调查研究的同志还深入基层,召开了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层干部和职工座谈会、街道干部座谈会,直接听取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在经过两个多月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4月下旬形成了文件的初稿。然后,再返回去分层次分类别地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级各方面的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充实。

市委、市政府对制定这个文件极为重视。这个文件从开始调查、研究、起草、修改。直到成稿,始终都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直接主持下进行的。

市委书记、市长俞正声,在调查进行前就对如何搞好调查研究,以及调查的范围、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文件起草时,又就这个文件的指导思想、掌握重点、政策界限、实践依据等有关问题谈了重要意见。并且在调查、起草的过程中,先后亲自主持了执纪职能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的两次座谈会,还多次直接听取调查、修改情况的汇报,与有关市委领导同志一起认真思考各方面的意见,字斟句酌地修改文件。市委副书记徐长聚,市委常委、秘书长程友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朱庆兰也多次组织或主持座谈,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市委各位书记、常委都对文件的修改提出了一些重要意见。

6月下旬,根据市委要求,几经修改的稿子,又发到市委委员、后补委员及市纪委委员中征求了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7月下旬,市委召开党建领导小组会议对稿子再次进行了讨论修改。紧接着市委常委会正式进行了讨论修改。

根据这次常委会的决定,市委副书记胡延森代表市委,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负责人及部分党外人士座谈,通报了制定这个文件的有关情况,听取了意见和建议。

8月12日,市委六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举行,与会同志对这个文件进行了为期一天多的认真讨论,共提出20多个方面的修改意见,都吸收到了最后的定稿之中。

至此,《暂行规定》从调研到提出初稿,又经过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前后半年多时间,先后八易其稿,凝结了党内外和上上下下各方面的智慧。这个文件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发扬民主、实行科学决策的过程,是一个深入调查研究、促进转变作风的过程,是一个动员全市上下分析廉政建设新情况、探索廉政建设新路子的过程。

制定《暂行规定》过程中把握的基本原则

在制定《暂行规定》的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始终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正确地把握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要有针对性。紧紧围绕当前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表现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强有力的规章加以解决。如干部人事纪律问题,干部的房子、票子问题,收受礼金、礼券、贵重礼品的问题,党政机关办公司的问题,乱收费的问题等等。

二是要有严格性。制定《暂行规定》必须有严格明确的行为规范,违反了处罚措施也必须明确有力,一目了然,便于操作,便于监督。特别在人民群众最不满的廉洁从政方面,做了严格的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体现了从“严”的方针。

三是要有可行性。《暂行规定》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根据目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进程,从严格要求的角度上,对凡是应当做到又能做到的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的法规、制度还不配套,不完善,在某些问题上现在还缺乏成熟的解决条件,对此,文件就从正面提出行为规范要求。也就是说,文件既要有理论基础,又要有实践基础,这样,《暂行规定》就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

四是要有创造性。市委领导始终强调青岛不仅在改革开放上要走在全国、全省的前列,在廉政建设上也要创出新经验。因此,制定的《暂行规定》应当把中央和省委的廉洁从政的要求与青岛实际结合起来,在某些方面向前推进。具体来说就是有些中央目前还未明确的,其他地区无先例的,要根据青岛的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譬如礼品登记制度、重大生活事项申报制度,对有关公费出国旅游、乱收费、利用职权侵占他人或集体财物的处罚措施,都比过去更加明确、更加严格。

五是要有连续性。首先是把以往的一些好经验、好办法,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起来,明确下来。同时考虑到经济和廉政建设的不断发展的情况,对有些暂时难以明确将来必须明确的问题,要提出原则性的基本精神和方向性的基本要求,以便承前启后,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充实、完善。

六是要突出重点。反映在工作领域上,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廉洁问题。《暂行规定》共有33条,其中16条为廉政建设的规定,这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中之重。在实施范围上,重点是副局级以上干部,目的在于能使各级领导更好地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律达到律人。

(市委研究室)

附:青发[1993]55号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级党政机关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3日,中共青岛市六届八次全委会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保持党政机关清正廉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确保政令畅通

1.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机关干部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各项指示的贯彻落实。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2.对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各部门要在10日内(会议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要求时间)把主要精神传达下去,并尽快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付诸实施。党政督查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指示的部门,要通报批评。对因部门利益顶着不办,甚至变相抵制、各行其是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情,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消极抵制,甚至另搞一套。对以种种借口拒不贯彻执行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处室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组织纪律

4.各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策,所有领导成员都要维护班子的集体决策。班子成员之间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有话讲在当面,不允许背后搞小动作,散布破坏团结的言论,更不允许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对那些长期闹不团结、经做工作后仍无改进的领导班子,要坚决予以调整,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不得重用。

5.党政机关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干部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的干部人事纪律。干部的选拔、任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不能搞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各部门不得在机构改革中突击提拔、安排干部。违反者,要追究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组织上的安排和调动,并在1个月内办理完全部调动手续。对于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半月内不到任的,要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对那些个人主义严重、不择手段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并不得重用。各部门都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服从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条件跨部门进行干部交流,不允许搞部门保护主义,对于调不出来、派不进去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6.党政机关中夫妻及其双方有三代直系和旁系亲属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个领导班子中任职,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所在的机关本身和直接分管的下属单位的领导岗位工作。对现有的这类问题,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一年内逐步解决。在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调资、职称评定以及招工、招干、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查处违纪案件、发展党团员、出国审批等工作中,对与领导干部有亲属、姻亲关系的人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调查、讨论和审定。领导干部不得参与或通过暗示他人干预对自己奖惩的审批工作。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7.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自己知道的事情不要问,不该公开的事情不对外传播,严禁把需要保密的文件、会议内容和干部人事安排情况等,泄露给自己的亲友或其他人。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8.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言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对有损于党和政府的事情要进行坚决的斗争。对机关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或途径参与、煽动群众闹事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

三、   提高工作效率

9.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实际,实行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每个岗位都要有明确的责任和要求,并有监督、有考核,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完成任务好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由于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进展迟缓而影响工作全局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降职使用。对因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规和辞退规定严肃处理。

10.各部门要从方便和服务基层出发,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有对外业务的处室要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对基层提出的各类申请报告,如不符合要求,要一次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11.各部门要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对基层提出的各类申请报告,一般要在10天内作出答复或批复,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在5天内转报有关部门,15天内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已有时限规定的除外。

12.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基层提出的属于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办理的事情,牵头部门要主动负责,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不了的事情,要耐心向基层同志讲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对推诿扯皮、乱设关卡影响办事效率的,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责令其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13.各部门都要以各种方式公开本部门的业务范围、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以便于基层和群众了解情况并进行监督。

四、   坚持廉洁从政

14.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和辞退规定严肃处理。

15.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不准利用职权索取和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不准收受企业赠送的股票和股权证。违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予以辞退。

16.严禁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参与、支持和包庇走私活动,不准为走私者窝赃、销赃、提供信贷资金或其他方便,不准违法购买走私物品,违者按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17.建立礼品登记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经济活动和外事活动中,不应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礼品,凡接受的礼品包括不应接受而无法推辞的礼金、礼券和礼品,必须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贵重礼品一律上交按有关规定处理。隐瞒不报或申报不实的,按非法所得处理。

18.建立领导干部生活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个人的住房(包括建房、买房、调房、装修住房)和部门自行确定的奖金、补贴,每次变动时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和负责监督。市有关部门每年对领导干部生活重大事项的申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超过半年时间不申报的,没收全年奖金,住房由市财政重新分配。

19.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车和电话配备标准,提倡乘坐国产车,新购车辆原则上要购买的国产车,如特殊情况需购置进口车辆,要报经上级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国外豪华车辆,收缴市财政局处理。调离原单位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在办理调离手续后的1个月内退出原使用的车辆和移动电话及其他公用物品。

20.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企业中兼职。不得接受企业给予的回扣、好处费、咨询费和各种奖金、补贴,不得用公款或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出资供子女上学,不得违反规定将各类培训费、学费等由企事业单位报销。违反者,按非法所得处理。

2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认何理由和形式向外单位和下属单位索要住房或压价购买住房,不得用公款或由外单位和下属单位出资、出工、出料为自己装修住房,个人不得出租公房。违者,除责令其补足差款外,要给予降职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22.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让外单位或下属单位出资或部分出资为自己安装卫星天线、住宅电话,配备寻呼机、移动电话和交纳月租费,违反规定的按辞退有关条款处理。

2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低于出厂价、商店购进价购买工业品和日用消费品,不得低于收购价购买农副产品。违者,由所在单位责令其补足货款或退货,并处以相当于差价款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4.党政机关各部门间一律不准互相吃请,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来本部门办事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到农村各市、区和市内五区基层企事业单位执行公务需要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严禁大吃大喝,挥犹浪费,严禁公款私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不得以旅游团组的名义逃避审批。违者除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外,其出国费用全部由其本人负担。各类出国考察团组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延长在外时间,改变活动路线。违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其增加的费用由自己负担。

26.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把正常行使职责变为有偿服务,檀自收费,也不得滥用职权要求基层单位到其所指定的工商企业买卖物品或进行其他业务活动。违反者要将其全部收入收缴市财政,并对批准收费的领导干部及部门主要领导罚扣全年奖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担负一定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27.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法机关罚没的无主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须由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不得交由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或交由自己指定的单位处理。主管拍卖的机构和各级纪检、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管理等部门应按分工职能认真监督实施。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28.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兴办经济实体的各项规定。市级领导机关、市委序列部门和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安全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不准兴办经济实体,也不准以工脊妇和老干部组织名义兴办经济实体,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承担一定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准兴办与本身职能相关的经营性实体。对违反上述规定现已兴办的经济实体,年底前予以撤消。对机关各部门允许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一年内在人员、财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凡是到期不能脱钩的,要尽快撤消。凡是已挂靠党政机关包括工青妇组织的各类个体、私营经济实体,要一律撤消或脱钩。对以老干部组织名义兴办的经济实体,要在年内统一移交老龄委管理。党政机关兴办实体必须经市体改委审查把关,凭市体改委的审查证明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各部门都要接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机关经济实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凡属需要撤消的,要切实处理好债权债务,对现已形成较大债务、需要延长撤消时间的,要报经市体改委批准。各部门无权对所办实体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未经税务部门认可,任何部门出台减免税政策一律无效。

29.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第二职业,违者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限期退出。经教育不改的,停发其工资直至辞退。工商、税务和公检法等执法执纪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准停薪留职。

五、   坚持实事求是

30.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努力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允许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对于说假话,搞浮夸,造假情况,编假数字,欺骗上级,骗取荣誉的干部,一经查实,依据错误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调离领导岗位。

31.领导干部要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对下级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不徇私情,对下级的错误不能姑息迁就,包庇纵容。对违反规定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六、   强化监督检查

32.市级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并要切实负起责任,敢抓敢管,认真查处本部门、本系统违反上述规定的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坚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党政一把手每年要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礼品申报制度和生活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市纪委每年抽查一次,对自查不认真、抽查与自查不相符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3.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建立起完整配套的监督体系。市纪委、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副局级以上干部的检查监督,各单位纪委、纪检组、行政监察室重点负责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检查监督。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举报中心的职能,完善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在收到单位或个人的检举、揭发、控告后,要逐一登记造册,认真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控告有功人员,要分别给予必要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查处。同时,对诬告、陷害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本暂行规定所指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邮电、电业、银行等某些兼有一定国家职能的垄断性行业的机关和工、青、妇组织也要参照本文件精神,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具体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市管以上领导干部。

本暂行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1993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如实施期间中央和省委有新的指示精神,则按新的指示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