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物价工作概况 1990年,青岛市市区零售物价总水平比1989年上升3.6%,涨幅比1989年回落10.8个百分点,是1985年以来上升幅度最低的一年。按商品分类的零售价格上涨幅度分别为:食品类3.4%,其中鲜菜14.7%,肉禽蛋2.6%,水产品-0.8%,水果8.7%;衣着类3.4%;日用品类8.2%;文化娱乐用品类-5.7%;书报杂志类1.1%;药及医疗用品类1.8%;建筑装潢材料类-0.4%;燃料类67%。全年物价动态的主要特点是:(1)物价总指数上升幅度小,对群众生活的实际影响较大。在全年3.6%的上涨幅度中,几乎全部是新涨价因素;新调价项目多数又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因此群众对物价上涨的感受比较明显;(2)副食岛价格月指数呈波动上升态势,是影响物价总指数上升的主要因素。蔬菜受水涝灾害影响,7、8月份鲜菜价格比上年同期分别上升30.8%和46.4%;(3)服务收费价格上升幅度较大。由于自来水,公交车票、邮电资费等价格调整,使服务收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18.8%。年内,青岛市用于人民生活相关方面的财政补贴为5.5亿元,比上年略有增加,但补贴额增长幅度明显低于1989年。 1990年,青岛市的物价工作贯彻“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在系统管理、综合调控物价方面,抓出了成效。1.抓住重点,切实稳定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1990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继续实行控制目标责任制。严格控制居民口粮、口油和计划供应猪肉价格。7、8月份,受涝灾影响,为稳定蔬菜价格,市政府决定在保证原有菜价补贴不减的情况下,增加拨款50万元,用于蔬菜生产和购销价格补贴;国营蔬菜经营部门对14个定购品种采取限价措施,议购蔬菜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并积极扩大外地调入。有效地遏制了菜价的暴涨。2.抓准时机,适度地调整了部分突出不合理价格。全年共调整商品价格64种(类)。其中市管商品调价33种(类)。调整收费标准16项.主要调价项目包括:自来水、公交牢票、邮资、煤炭,以及压销行业用平价粮油而相应提高了酿造制品、糕点、饮食制品、制品等粮汕制品价格。3.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效显着。截止年底,青岛市累计发放各类收费许可证772份。针对合资企业反映各种收费多且乱的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发布了《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先后制定了印刷收费、装卸搬运收费以及饲料价格等十余项管理规定,有效地治理了一些价格混乱现象。4.物价监督检查继续得到强化,“双信”活动日益深入。各级物价检査机关集中力量,重点进行了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粮食行业、电力行业、医疗收费、医药行业、汽车修理行业、饮食服务行业等十多项专项价格检查,并始终把“粮袋子”、“菜篮子”价格做为日常检査重点,同时认真开展了每年一次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査.全市全年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共査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2317起,没收非法所得836.5万元罚款15.48万元,退还用户3.32万元。制定了《青岛市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实施细则》,全市评选“双信”单位805个,首次评选“双信”标兵28个。9月24日,市政府召开“双信”活动经验交流大会,表彰了五年来为“双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青岛国货公司和崂山百货大楼被山东省评为全省执行物价政策最佳和优秀单位。 (于春霖 王青波) 调整自来水价格 青岛市是北方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六十年代末以来,市区供水一直处于紧张状态。1985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引黄济青”工程设计方案。经过三年建设,于1989年11月25日建成通水。通水后,其源水水费由山东省物价局核定为每立方米0.38元。考虑到渠道和管网漏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每销售一立方米自来水要支付源水水费0.416元。另外,由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而带来的折旧费增加及人员费用、维修费用增加等因素影响,成本也大幅度提高。据测算,1990年青岛市自来水公司的销水成本为每立方米0.805元。 1989年,青岛市用户水价为: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3元。加权平均计算,实际售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77元。当年该公司售水成本为每立方米0.472元,全年市财政补贴达2900万元。1990年水价如果不调整,受“引黄济青”工程供水的影响,青岛市财政年补贴额将达6250万元,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青岛市拟定了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财政补贴大体维持在1989年水平,工商用水由每立方米0.20元提高为0.60元,提高幅度为200%;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13元提高到0.30元,提高幅度为131%。此方案经国务院批准,于1990年3月1日正式出台。 青岛市调整自来水价格是治理整顿以来全国最早的一家,调价幅度和绝对水平较高,对企业和群众的影响较大,方案出台后,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社会反映平稳,达到了既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又保持社会安定的目的。 (何伟) 居民用蜂窝煤实行季节差价 推广蜂窝煤是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一项重要措施,青岛市蜂窝煤普及率1990年已达到了67.4%。由于青岛市居民购买蜂窝煤主要用于冬季取暖,习惯于冬季一次性购煤。因此造成购煤髙峰期与低谷期的巨大差异。以1987年?1989年3年为例,居民月购煤虽高峰期是低谷期的六倍多。而蜂窝煤生产受设备、原料、运力、库房等因素限制,基本是均衡生产。这样形成了均衡生产同集中供应的突出矛盾。购煤低谷期,燃料供应部门的人力、物力、运力大量闲置,购煤高峰期满负荷生产供应,也难以满足群众需要。为解决这一矛盾,加快蜂窝煤普及工作,青岛市决定自1990年6月开始,对民用蜂窝煤实行季节差价,利用价格杠扦鼓励有条件的居民淡季储煤,以求缓解供求矛盾。蜂窝煤季节差价按照月份销售比重确定了六个价区:在中准价基础上,6月份至8月份下浮14%为最低价;11月份至1月份上浮14%为最高价;其它四个价区分别上下浮动4.7%和9.3%,在制定季节差价时,考虑到淡旺季节实际销售量难以预测准确,按照略高于以中准价计算的销售收人来确定理论测算销售收入;同时规定燃料供应部门将实行季节差价后发生的价差差额单独记帐,滚动使用,不进利润。 青岛市实行蜂窝煤季节差价后,居民淡季储煤积极性大大提高。1990年6月份至8月份市区峰窝煤销售量为75046吨,比上年同期增加102%。冬季购煤量减少,11月至12月份蜂窝煤销售量为38702吨,比上年同期减少16.2%。基本达到了以价格调节市场需求,缓解产供矛盾的目的,对蜂窝煤推广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贾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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