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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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税务工作概况

1988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共组织各项工商税收入174798万元,完成中央核给年度计划171800万元的101.75%,比上年同期增长14.27%。其中,市级工商税收191476万元,比中央核给年度计划185750万元超收3.08%,比上年增收14.28%,比市政府核定188000万元收入目标超收1.85%。另外,组织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29103万元;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2988万元;征收教育费附加和烟酒专项收入分别为1325万元和482万元;办理出口产品退税52773万元。1988年宵岛市工商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青岛市所属各县(市)的工商税收比上年有较大增长。最高的为崂山县,增长率28.81%,依次为平度27.58%、胶南27.53%、莱西25.52%、即墨25.22%、胶州市24.33%。以上6县(市)共实现工商税收35591万元,平均增长率26.68%,增收7495万元。

2.个体工商业户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有很大增长。1988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加强了零散税收征管,共征收12000万余元。比上年增长29.44%,零散税收占市级工商税收的比例,由上年5.53%上升为6.27%。

3.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也有较大增长。1988年由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的工商税收比上年增长28.04%,增加6624万元;对台湾民间贸易征收的专项调节税比上年增长105.78%,增收1483万元;出口产品退税比上午增长24.91%,增加10525万元(1988年有1.4亿元的应退税在下年初才退,故实际增58.05%);对在青岛市的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国个人征收的税收比上年增长62.99%,增加720万元;来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已达189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792万元,比上年增长242.86%。

4.税收在治理整顿中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得到较好发挥。1988年全市共组织征收控制基建规模的建筑税3767万元,比上年增长30.66%;征收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奖金税、工资调节税714万元,比上年增长141.22%;征收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个人收入调节税101万元,比上年增长215.63%。

5.地方级税收受物价调整等因素影响较大。如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受物价调整及商品抢购风等因索影响,致使销售营业额增长较大,因而营业税比上年增长32.54%,增加6045万元。

强化宏观调控税种征管

1988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运用税收工具加强了宏观调控。一是根据中央关于压缩基建规模的要求,加强了建筑税管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全市在建项目及楼堂馆所进行了全面调查清理,按有关规定提出了区别实行高、低税率征收建筑税的意见。针对建筑税拖欠较多的状况,税务部门作出了《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建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工报告表”,对照建筑税征收台账记录,对欠税户逐个排查,对问题较多的长期拖欠户重点检查,全市先后清理拖欠建筑税单位161户次,淸交欠税1439.7万元。二是努力发挥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对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宏观调控作用。广泛宣传税收政策,特别是在奖金税政策有较大变动和逢年过节企业滥发钱物风抬头时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坚持先纳税后发奖金的原则,抑制企业超发奖金;从1988年起,把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列入税收大检查重点内容;对往年企业尾欠进行了认真清理,清欠税款110.3万元。1988年度,全市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共申报8754户,征税面占申报户的12.2%;征税1113.4万元,约占山东省当年征收总数的70%,比上年增长126%。三是为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加强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管理。(1)推行个人收入调节税收入目标管理,单独下达计划层层落实考核。(2)加强了部门配合和税法宣传,贯彻了财政部等中央7部门关于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管的联合通知,把这个税种的宣传纳人市普法宣传重点内容,增强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1988年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达3791人次,比上年增加了2.76倍。(3)针对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源分散隐蔽、税额小、纳税人流动性大等特点,实行了专管与统管相结合及源泉控制等征管方法。同时,根据税源分布现状,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文艺团体,确定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单位,并实行了扣缴和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月份申报表》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按月进行税源分析。还明确规定,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体业户在支付给个人属于综合收入应税项目款项时,必须填开套印“发票监制章”的现金支付款凭证,不得不开或以其他凭证代替。1988年全市20家涉外企业使用了现金支付款凭证,共扣缴税款14.8万元,有效控制了税源。1988年全年共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01万元,纳税人26810人次,较上年分别增长了219%和213%。

促产增收、培植税源

1988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正确处理生财与聚财的关系,坚持征管与促产两项工作并举,把促产增收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在促产方向上,特别注重行业性促产,帮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提髙消化能力和自我承受能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等。在促产方法上,增强了市场观念、信息观念、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结合日常征管工作,从政策上、智力上、信息上、资金上,开展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促产活动,收到良好效果。据统计,全市各级税务部门1988年共辅导2870户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建账建制,帮助乡镇及街居办企业培训财会人员231期、9279人次,扶持企业开发新产品337项,支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项目376个,帮助企业解决产供销方面的困难问题704件,为企业提供1108条经济信息,帮助企业解决资金5090万元,共帮助企业新增产值6.9亿元,新增利润6000余万元,增加税收6500余万元。市区和县区专宵员人均促产增税分别为8.19万元和2.15万元,实现了年初提出的市区和县区专管员人均年促产增收5万元和1万元,全系统促产增收4000万元的目标。

完善税收制度

1.开征印花税。青岛市自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了印花税。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属各税务分局为印花税票销售点,并委托台东区、市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售印花税票。

在印花税开征过程中,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印发“印花税宣传材料”5万多份,对各专业银行等15个部门进行了调查,收集百余份各种合同、凭证,反复研究、摸清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了《青岛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青岛市代售印花税票实施办法》、《青岛市印花税汇总缴纳征管办法》等。

2.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青岛市自1988年11月1日起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青岛实际,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率

税目

税率

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

千分之一

借款合同

万分之零点五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

记载资金的账簿

万分之五

财产保险

    

万分之零点五

购销、技术、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万分之三

其他营业帐

簿权利和许

可证照

按件定额五元

1

 

青岛市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

区域

路  段

用地类别

单位税颔

元/平方米

市南区

中山路 太平路 莱阳路 广西路 天津路 四方路 北京路

商业单位用地

7

济南路 潍县路 博山路 南海路 泰安路 费县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6

-

商业单位用地

6

山东路 延安二路 贵州路 四川路 莘县路 延安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5

-

商业单位用地

4

其它路段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区域

路    段

用地类别

单位税额   元/平方米

市北区

胶州路  聊城路  辽宁路  潍县路  博山路

商业单位用地

7

非商业单位用地

6

市场一、二、三路  冠县路  新通路  堂邑路  大港沿

商业单位用地

6

非商业单位用地

5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4

台东区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辽宁路  威海路 台东三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华阳路   台东一路 延安一路 宁夏路 江西路 山东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蒙古路  登州路 沈阳路 延安三路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四方区

人民路   嘉禾路 温州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鞍山路   山东路 杭州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沧口区

振华路   四流中路

商业单位用地

5

非商业单位用地

4

四流南路   永平路 四流北路 遵义路 滨海路 沧台路

商业单位用地

4

非商业单位用地

3

其它路段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李村镇(区政府所在地)

商业单位用地

3

非商业单位用地

2

其它镇

1

其它乡

0.6

 

区域

路    段

用地类别

单位税额

元/平方米

黄岛区

岛内(镰湾桥以东)

永兴岛路   白沙岛路 海南岛路 斋堂岛街 刘公岛路1号一61号石城岛街岱山岛街   崇明岛路1号一87号前湾港区

-

3

岛内其他路段

-

1

岛  外

-

0.6

胶州市

一等地区

-

3

二等地.区

-

2

三等地区

-

0.6

四等地

-

0.2

县城

—等地区

-

2

二等地区

-

1

三等地区

-

0.6

四等地区

-

0.2

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     部

-

2

 

3.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青岛市1988年度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结合青岛市实际,市税务部门制定了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若干规定,对私营纳税企业的确定、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亏损的弥补、私营企业联营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以及对私营投资者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征。截止1988年底青岛市应纳税私营企业共有191户。

4.从1988年5月14日起,对零售冷食品个体业户恢复征收营业税征收办法采取出售给批发单位或零售单位的冷食品(不分经济性质和结算方式),一律由生产冷食品的企业按商品批发价格3.5%扣税率计算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和城建税;对直接销售给食用者的,由生产冷食品企业按零售价格缴纳零售环节营业税和城建税。1988年6-12月份全市征收此税款50余万元。

5.扩大增值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要求,青岛市于1988年1月1日对原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为征收增值税,对以上的进口产品从1988年7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

青岛市1988年扩大征收工资调节税情况表

项目空济性质

申报户数

纳税户数

实交税款(万元)

国营企业

527

222

341.9

比上年增加

493

210

300.9

集体企业

835

269

186.3

比上年增加

804

258

161.9

合  计

1362

491

528.2

6.扩大工资调节税征收比重。青岛市是全国工资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试点城市之一,1988年全市工效挂钩户数由上年65户猛增至1360多户,对新增户原征收奖金税也相应改为征收工资调节税。

工资调节税与奖金税实征税款比例由1987年13比87,上升为1988年的47比53。

开展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

1988年,青岛市税务局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密切合作,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了打击偷、抗税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和全市人民的税收法制观念。首先是结合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在全市进行了总动员。市税务局与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联合发布了

市、县(市、区)两级税务稽查队、129名专职人员。并在全市车站、码头、货物集散地和交通要道建立了10个税务检查站,建站后仅几个月时间就查补税金150万余元;为及时有效地打击偷、抗税违法犯罪活动,市税务局商请市检察院在市各级税务部门建立了税务检察室,配备检察人员63名,强化了以法治税。三是开展了纳税人自查自报和专业检查工作。据统计,全市纳税人自查自办税收违纪金额达3379万元,1988年底人库2100万元。1988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还抓了对大案要案的排查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排查重大伦税抗税案件50起,查补偷抗税款112万元,其中移送检察机关18起,被检察机关已立案17起,全部是个体户偷、抗税案件,偷、抗税数额一般都在万元以上。四是为使税务检查和对偷、抗税案件的查处规范化、程序化,市税务部门制定了《税务检查暂行办法》和《税务违章案件处理暂行办法》,使税务检查从检查范围,纪律、报告、卑批到处理,对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申报处理到向司法织。为加强对日常偷、漏税案件的查处,建立了机关移送等,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程序。

 

1988年青岛市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检查情况表

项目

单位

合计

全市控管纳税户

82633

专业纳税检查户

户次

42644

检查户次占控管户

%

51.61

查出违纪金额

千元

390644

应补交税款

-

40445

已补交税款

-

38251

 

国营企业

集体企业

个体业户

3185

16134

63314

1754

9974

30916

55.07

61.82

48.83

151625

189200

49819

18247

19719

2479

17743

18034

2474

改进征管方法,深化征收管理

1988年,青岛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法和形式上主要做了以下探索和改进。

1.实行税收收入任务“双线考核管理”。过去税收任务只分配下达给各基层征收单位,这样致使了市局税政业务处只关心税收政策的掌握执行,而不关心税收计划的完成状况。自1988年初开始,将全年税收计划按税源大小不同,分配下达给各县

(市、区)税务局、市属各税务分局的同时,按照分管税种业务的不同,分配下达给市局各税政业务处,实行了两条线考核管理。在审批减免税项目同时,考虑对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从而促进了上下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沟通以及在税源控制上的相互制约,增强了)观念。

2.开展了“征查两条线”试点工作。“征查两条线”就是将基础征管工作与纳税检查分开,实行专业管理。1988年全市各基层税务部门普遍推行了“征查两条线”试点,实行查管分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监督,从而增强了税企双方依法办税观念,提高了征管质量。

3.改进增值税征收计算方法。配合税制改革,在全市80%以上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推行了增值税源头控制销售成本扣税法;对50%以上核算比较健全的实行增值税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增值税分期核实征收办法。

清理整顿减免税,开展执法检查

1988年,根据审计署、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对地方财政收支进行大检查的联合通知》的要求,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特别是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自纠。成立了自查自改领导小组,纽织发动广大税务干部,围绕有无超越国家规定权限乱开减免税口子,擅自延长减免税期限,扩大减免税范围,提高减免税比例,改变减免税条件等问题开展了层层自查。对查出的问题都按规定作了纠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国家审计署赴青审计组和市政府作了报告。

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在全市税务系统开展了执法大检查,成立了各级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从学习文件提高认识人手,层层发动自查。各级税务部门努力处理好执法检查与治理、整顿、全面深化改革、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完成税收任务以及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加强队伍建设的关系;执法检查与税收财务大检查相结合、内查与外查相结合、执行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各级税务部门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各级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依法办税自觉性。

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1988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索质,主要表现在:加强了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1988年认真贯彻了全国税务系统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各级税务部门把思想政治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都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专门分管,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主要靠政工机构和少数政工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状况,开始形成一个专兼结合,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加强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特别是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共十三大和兰中全会文件,深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并联系实际端正治税思想,即“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依据,以改革总揽全局,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加强了廉政建设,开展了以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尤其是重点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实行公开办税制度。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除通过新闻媒介公开税收法规、办税制度和纪律外,还印发了宣传品70542份;设立意见簿136个;设置举报电话14部。各级税务部门还注意加强了税务监察机构,在全市税务系统基层科所聘任了196名兼职监察员,强化了外查内监工作,1988年共检查税风税纪案件70件,已查证属实的28件,其中严重违纪案件8件,给予纪律处分的7人。全市基层税务部门还普遍推行了专管员岗位轮换制度的试点工作。通过廉政工作,广大税务干部廉洁从政自觉性不断得到增强。据统计,1988年全市税务系统共拒吃请4651人次,拒收礼品1304人次,折金额39389元,拒收现金314人次,金额36035元。

多层次、多渠道对干部进行文化业务培训。1988年共推荐录取了87名干部到大中专院校深造,组织了360余人参加了财税专业高等自学考试,举办了12期短训班,培训新招和在职干部685人次。

组织进行了职称评定工作。1988年全市税务系统被评为髙级经济师的8人;高级会计师的5人;经济师147人;会计师125人;助理经济师538人;助理会计师108人;经济员467人;会计员106人。

积极推行和完善了目标岗位责任制,把责任制与奖惩挂钩,按月、季、年层层认真考核评比,1988年全市税务系统中被省、市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55个、先进个人199名;有128个税务所被授予市、县级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