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执法大检查的决定
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执法大检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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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执法大检查的决定

(1988年7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各方面的依法治理,以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下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一次执法大检查。

这次大检查的对象是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查的内容是由本系统、本部门执行的、与当前工作紧密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要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按照经济要繁荣,为政要廉洁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进行检查。在加强领导。端正认识的基础上,以自查为主,自己组织、自己检查、自己整改、自己总结提高,同时组织好自上而下的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结束后,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各级领导要把这次大检查列入重要议程,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有机结合。要不断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具体指导,注重实效,并结合查处违宪违法案件。要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墦,宣传和衣钐那叫秉公执法、为政清廉、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对于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干扰执法大检查,甚至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要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做学法守法的表率,通过执法大检查,整肃法纪,改进执法工作,促进和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