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的决议
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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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的决议

(1988年1月1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强民主法制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决定》。会议认为,三中全会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对于推进改革和建设的深入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决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安定团结,创造更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保障三中全会确定的指导方针的贯彻实施,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会议要求,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广泛深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认清我国10年来改革和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理解改革和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信心,坚定前进的目标和方向。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顾全大局,严明纪律,为政清廉,维护和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严格执行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决定,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行动一致。各级国家机关要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要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打击各种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活动,积极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认真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运用民主和法制手段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把保证和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要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和专题调查等方式,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确定的指导方针,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重视经常的执法检查,加快依法治理的步伐。要切实搞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治理、整顿中的重大事项的审议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制定经济和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工作,为治理、整顿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和贯彻十三届三中令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团结广大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努力完成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更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