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198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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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6号文件《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1987年物价安排意见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1987年的物价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基本稳定”的方针,各级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坚决把零售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以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市场粮价管理.稳定市场粮价。各县和主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粮价的管理。粮食主产县要组织物价、工商、粮食、供应、外贸等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粮价协调小组,按照随行照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因地、因时、因品种制宜地议定议购粮食的最高限价;非粮食主产县,要参照粮食主产县规定的限价品种和限价水平加强管理,并搞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各粮食经营单位和用粮的工业企业,都必须严格按产地规定的限价执行,严禁抬价争购。粮食部门和其他部门经营议价粮油,要采取微利政策,并要规定合理的进销差率。

二、切实安排好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保持零售价格基本稳定。要加强对肉、蛋、菜等副食品生产的管理,安排好市场供应。各县和黄岛区地产地销的带骨统货猪肉的零售价格,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毛白差率,不得随意扩大。市内5区国营、集体商业部门经营的猪肉,在维持去年财政补贴额不变的情况下,继续实行指导性价格。物价部门要根据质量和季节、供求的变化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对禁猪民族供应的牛、羊肉,商业部门要对供应方法和销售价格作合理安排。蔬菜的价格要基本保持去年的水平。对秋季大白菜等主要品种仍实行指导性价格。国营、集体商业零售部门经营的蔬菜,购销差率仍控制在20%?30%的幅度之内。物价部门必要时要对当令主要品种规定最高零售限价。

三、加强对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计划内供应的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不准檀自加价和巧立名目加收费用。计划外供应的生产资料,包括企业自销的部分,要加强指导。物价、物资、工商、机械等有关部门要组成价格协调小组,对钢材、生铁、木材、煤炭、纯喊、水泥等主要品种议定市场沿莴限价,经销中位必须遵照执行。

四、为鼓励出口创汇,控制和降低出成本.对大宗紧缺的出口商品,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指导价格,必要时有关部门可规定青岛限价。各单位中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不准抬价争购扣压价收购。

五、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调价品祌和放低价格的品种范围。为保持今年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对上调价格的品种要严格控制,只对少数严重影响生产的突出不合理的商品价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今年我市不再下放价格管理权限,不再增加放开价格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已经放开的自行车、缝纫机、电冰箱、洗衣机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提价,应向物价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物价部门可以制止或推迟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涉及上调价格(进费)的文件,都必须经物价部门会签同意。对已实行浮动价格、季节差价和花色差价的商品,价格上升幅度不得突破国家规定。

六、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涨价。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未经批准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要取消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纠正。今后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重要收费项目,要由物价部门颁发收费凭证,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另作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随意涨价、扰乱市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七、进一步加强物价检查监督。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物价检查队伍的建设,充实物价检查力量。要迅速把职工物价检查队伍建立起来,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检查、监督作用。要搞好经常性的物价检夜,虚点检查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副食品、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对违反物价政策乱收费、乱涨价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到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