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
(1987年8月20日)
青岛市情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竹政发〔1987〕8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的精神,为了保持我市市场物价的蕋本稳定,坚决把零售物价水平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巩固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和开展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等一系列指示精神,从大局出发,统一各级干部和职工的思想认识,认真管好各自生产、经营的商品价格,切实防止抬价争购紧缺副食品和生产资料,不要出台可能导致市场物价上升的措施,努力实现规定的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同时,要对群众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

二、今年后几个月,市和县(市)、区管理的国家定价的商品和非商品收费,原则上不再提价。实行地方临时定价的生产资料,不再制定新的地方临时价格。凡是扩大浮动价格范围和浮动幅度以及搞行业垄断价格的,要坚决纠正。对价格已经放开的自行车、电冰箱、洗衣机等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需要提价时,必须向物价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提价。对放开的毛巾(包括浴巾、枕巾、毛巾被等)、袜子,其价格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再提高。

三、稳定副食品价格。各县(市)和黄岛区要认真检查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扭转生猪存栏下降的趋势。要坚决制止竞相抬价争购肥猪的现象,稳住生猪和猪肉的购销价格。下半年的生猪收购价格每公斤不得突破1.9元(含饲料粮差价),市内5区国营食品部门经营的剔骨统货猪肉零售价格每公斤不得超过3元,各县(市)及黄岛区违背食品部门经营的带骨统货猪肉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进销差率(即毛白差价率不得超过55%)执行,剔骨统货猪肉的零售价格仍按现行规定的在带骨统货猪肉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顺加8%的差率掌握。国营食品批发部门储存的鲜蛋,商品部门要合理投放,安排好市场供应,其市场零售价格每公斤最高不得超过3.5元,各时期的具体价格由市商业局根据情况合理安排。

为了确保蔬菜价格的稳定,各县(市)要积极抓好蔬菜生产,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经营,发挥主渠道作用。要加强对市场蔬菜价格的管理和指导,必要时要运用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对当今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当前要积极抓好秋菜生产。商业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购销调存秋菜的工作,对秋季大白菜等主要品种继续实行指导性价格,保证秋菜价格维持在去年同期的水平上。要加强市场议价粮油价格的管理,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销售的议价粮油,要按照微利经营的原地起价,纯利润率不得超过5%,超过的要降下来。果品、水产主营部门要发挥主渠道平抑市场价格的作用,坚持微利经营的原则,纯利润率不得超过5%。国营、集体零售单位从批发部门进货的,其零售价格要按批发部门规定的差率或价格执行;自行采购的要严格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各品类的批零(进销)差率执行,具体作价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在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进一步强化物价监督检查。今后几个月,各级物价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生产资料和市场物价的检查,清理整顿经营性、事业性和行政性非商品收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系统内的检查。要充分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站的作用,搞好群众性的物价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物价部门行使物价监督、检查的职权,严肃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坚决纠正乱涨价、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五、清理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渠道,禁止倒卖农药、化肥和农用柴油。除生产企业、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农药、化肥和农用柴油,过去已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收回注销。小化肥的生产和经营要纳入当地的计划管理,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生产企业自销的尿素和小化肥,要区分批发和零售对象,按有关规定作价,不准以零售价格销售给经营单位。

六、加强对集市贸易物价的管理。为了更好地发挥集市贸易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要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市的物价管理和指导。集市上的工业品,除价格放开的商品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严禁从国营或集体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对从事套购倒卖活动牟取暴利的,要从重处罚。严禁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坚决取缔无证商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