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正确把握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不断提高我市各级各部门应急信息报告的效率和质量,现将《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附后,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应急信息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工作,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充分认识做好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区市、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全面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保障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及时准确上报应急信息。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主体、报告范围、报告内容、报告时限、报告方式,进一步畅通渠道、理顺关系,不断提高应急信息报告质量。

(一)应急信息报告主体。根据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报告相关情况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区市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市政府都应及时上报信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各区市政府负责报告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主管工作方面及发生在本部门、单位或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

(二)应急信息报告范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标准》将突发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各类突发事件都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发生四个级别的突发事件,相关责任主体都要向市政府报告。标准中未涉及到,但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三)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四)信息报告时限。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一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通过金宏网或传真书面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应急信息,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五)信息报告方式。以电话(市政府值班室:8591308885913133)、传真(85815792)和金宏网三种形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要遵守相关规定。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实行应急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今年5月份起,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每月综合上月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通报制度,逐月通报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严格的信息报送责任追究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各个单位、岗位和责任人。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迟报、漏报、瞒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于因信息报送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大沽河、胶莱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沿海诸河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或特大山洪暴发;

2. 大沽河、胶莱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 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全市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区市供水水源极度短缺;

6.因灾死亡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6000人以上,或因灾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沿海诸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较大山洪暴发;

2. 大沽河、胶莱河干流一般河段及其主要支流、边界河道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 多个区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 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重点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 多个区市发生严重干旱,供水水源严重短缺,或一个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或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 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沿海诸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山洪暴发;

2. 大沽河、胶莱河支流或沿海诸河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3. 多个区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 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重点公路交通严重受阻;

6. 多个区市发生较大干旱,供水水源短缺,或一个区市发生严重干旱;

7.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 大沽河、胶莱河流域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 大沽河、胶莱河支流或沿海诸河堤防出现一般险情;

3. 几个区市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 塘坝发生垮坝或出现较大险情;

5. 洪水使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重点公路交通受阻;

6. 几个区市发生一般干旱,供水水源比较短缺,或一个区市发生较大干旱;

7.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3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陆地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陆地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陆地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陆地发生6.0≤M<7.O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陆地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下;

    2.陆地发生5.O≤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陆地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造成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3.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对沿海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3.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4.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岸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较大海洋灾害包括:

1.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3.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海洋灾害。

一般海洋灾害包括:

1.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

2. 风暴潮、巨浪、海啸、海冰、赤潮(浒苔)等对沿海经济、社会造成影响,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

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发生新传入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

 重大有害生物发生,或境外有害生物侵入,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如:因蝗虫、灰飞虱、粘虫、小麦条锈病、小麦赤霉病、玉米粗缩病、草地螟、苹果绵蚜、十字花科根肿病、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

 较大有害生物发生及境外有害生物侵入,如:因蝗虫、灰飞虱、粘虫、小麦条锈病、小麦赤霉病、玉米粗缩病、草地螟、苹果绵蚜、十字花科根肿病、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日本松干蚧、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多个区、市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

    一般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发生,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生物灾害,如:因粘虫、玉米螟、小麦条锈病、小麦赤霉病、玉米粗缩病、地下害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局部地区发生,对农业、林业生产等造成一定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和其他重要设施,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造成重大影响,或位于我市与邻市交界处,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等情况导致的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我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40%以上,或因发电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对电网正常电力供应构成严重影响,或因重要发电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造成市电网大面积停电;

 7.全市本地电话通信网三分之二以上中断、或长途通信全部中断、或重要通信枢纽(含国际海缆)遭到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中断2运营小时以上、影响100万人以上、导致10亿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事件;

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市级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10.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或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5.我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20-40%;

6.全市不同电信运营企业间的网间通信全阻60分钟以上、或长途通信一个或几个方向全阻60分钟以上、或本地固定、移动电话通信阻断超过10万户、或国际海缆中断以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等相关通信阻断的事故;

7.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中断运行30分钟以上、影响10万人以上、导致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事件;

8.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供热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9.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的l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0.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5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重点公路、市内交通要道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0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较重损坏,其他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坏;

6.我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5-20%;

7.全市本地固定、移动电话通信阻断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以及其他造成较大影响的通信阻断事故;

8.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中断运行造成较严重影响、导致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事件;

9.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供热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11.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5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 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其他铁路线路、重点公路、市内交通要道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3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与信息事件;

5. 城市供水、供热、供气设施中断,造成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停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6. 一条及以上220KV输电线路故障跳闸。

(二)环境污染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我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的破坏事件,或因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我市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市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我市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市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在我市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在涉及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均有疫情发生;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市在内,2个以上省份出现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我市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多个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涉及我市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或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地市具有病例发生;

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地市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市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事发地区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药品安全事件,在全市范围同时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严重不良反应的人数50人以上;或者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1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区市;

 3.霍乱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或在我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市,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10.药品安全事件,在全市范围同时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严重不良反应的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出现3人以下死亡病例;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11.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影响范围涉及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4.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药品安全事件, 在一定区域内同时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严重不良反应的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0个以上区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涉及我市并有5个以上城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办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5个以上区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聚众冲击、围攻区市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3.阻断铁路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4.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或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5.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监所发生被监管人员集体脱逃、冲监,暴狱、绝食、食物中毒等事件;

 8.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9.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l.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因企业破产、改制,拖欠工资及福利待遇,城市拆迁,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引发的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群体性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者群体性械斗、冲突;

3.高校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6.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l.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上访、请愿,围堵、冲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及罢工(市、运)等群体性事件;

2. 高校校园内出现串联、组织请愿等信息,校园内聚集并出现跨校串联出校聚集趋势,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3. 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并致使比赛、演出及活动被迫中止或取消的群体性事件;

4. 参与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及其他公私财产等事件或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 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l.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聚集上访,冲击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呼喊口号、打横幅、散发传单,聚众堵塞城市道路交通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2. 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影响比赛、演出及活动现场正常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3. 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市或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某一金融系统或单位造成影响,但未对全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所涉及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区市或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死伤人数100人以上;

2.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驻青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青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3.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2.伤亡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青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青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4.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5.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涉外突发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死亡人数1人以上、10人以下;

2.伤亡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青外交机构及其他外国在青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4.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突发事件、需要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受伤人数1人以上、10人以下;

2.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并且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储存、运输生物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实施绑架、劫持人质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市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本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冰毒)1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通信长途干线和国际海缆、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和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发生的具有外交身份或政治影响的外国人、港澳台侨被侵害或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海洛因2千克、冰毒2千克);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伤亡3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等案件,或者杀人分尸、杀人焚尸、爆炸杀人、持枪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命案;

2.抢劫现金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上进行抢劫、盗窃的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l.抢劫现金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一般毒品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50克的;

3.杀死1人的案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