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

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6-05-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及协调处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信息接报

市政府应急办要重点了解清楚突发事件类、预警类信息的以下要素,并做好记录:

(一)突发事件类信息

1.事件内容(时间、地点、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已造成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件初判级别;

3.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有无危害衍生性、周边是否有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等);

4.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信息要详细核实。

(二)预警类信息

1.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可能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预警级别、警示事项;

2.对外发布预警情况;

3.有关部门、单位、区(市)政府采取的措施。

事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后60分钟内上报书面材料,并及时续报最新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二、核实调度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接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初步研判需进行先期处置的部门、单位、区(市)政府,立即向其核实接报的信息,调度其按照职能和相关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并向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三、信息报告

市政府应急办采取电话、当面或书面方式报告信息,为便于掌握情况,辅以短信方式告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一)突发事件类信息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先电话、当面或书面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随后再短信告知相关副市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秘书长,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同意,事发后必须立即电话向省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书面材料;

2.具有危害衍生性或可能衍生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先电话、当面或书面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随后再短信告知相关副市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秘书长,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3.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视情短信告知分管和相关副秘书长,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4.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在遇到较大及以上、紧急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市政府应急办要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15分钟内核实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并告知“正在核实中”,安排专人继续跟踪核实。

(二)预警类信息

1.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先电话、当面或书面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随后再短信告知相关副市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秘书长,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2.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视情短信告知分管和相关副秘书长,同时报市委总值班室;

3.敏感预警信息根据实际情况报告。

(三)传达督促落实

市政府应急办要将国家、省、市领导指示迅速传达至市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区(市)政府的值班室,各值班室要迅速将各级领导指示传达至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现场指挥员,并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情况、反馈指示落实情况。

四、协调调度

(一)市政府领导出现场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出现场指挥处置(其级别以下的分管领导应同时出现场),同时通报市政府应急办。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现场的,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副秘书长应报请秘书长同意,副市长应报请市长同意),根据《市政府领导补位制度》报请补位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市政府应急办;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也不能出现场的,报请秘书长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市政府应急办。

1.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长应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进行先期指挥处置;

2.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进行指挥处置;其中,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分管副市长应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进行指挥处置;

3.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危害衍生性的事件,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进行指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领导应以突发事件处置为第一要务,立即按规定出现场。

(二)区(市)政府、市政府部门领导出现场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件发生后,事发区(市)政府、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

五、舆论引导

事件发生后,事发区(市)政府、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视情及时发布事件信息,以免引起社会恐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新闻宣传部门应按照相关专项预案要求,视情协调事发区(市)政府、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新闻发布,并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论引导。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要视情及时设置公开电话热线,接听群众有关咨询、求证,必要时,要安排专人(专家、心理医生等)进行心理疏导。

六、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案例汇总、档案整理、分析评估工作,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一)案例汇总

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形成典型案例。

(二)档案整理

收集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简报、上报省政府材料、事件照片和影像资料,以及国家、省、市领导指示等,汇总整理存档。

(三)分析评估

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为今后类似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