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部署2011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1-05-25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及《关于将黄渤海区和东海区刺网渔船全部纳入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通告》的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黄渤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文件精神,近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部署2011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2011年青岛市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由市局统一领导,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为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制,市局与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签订了伏季休渔管理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细化分解责任目标,层层抓落实,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直至渔船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休渔管理责任到人,实行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哪一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一级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维护好今年的伏休秩序。休渔期间市局将根据伏休管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市进行督查。
具体伏休规定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
二、渤海毛虾禁渔期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山东省禁渔区线内的黄海海域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四、山东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在山东省对虾增殖保护区内拖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12时。
六、捕捞底层鱼虾类的“地笼”属取缔渔具,严禁销售和使用。
七、允许耙刺渔具在滩涂养殖区域范围内从事挖蛤专项生产作业,禁止该类渔具进行挖蛤以外的作业活动。
休渔期渔船的特别管理
1.6月1日12时前所有休渔渔船必须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如有特殊原因需转港的,应说明移动的理由、目的地、航行路线和时限,并附上船舶所有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的相关证明,经当地区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批准(同时通报渔船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离开锚地。凡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违规,实行扣港集中看管。
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对休渔渔船管控,将应休渔渔船进行划片包干、落实到伏休责任人,对休渔渔船逐艘落实停泊情况,包括每艘渔船伏休期间停靠的具体港口、渔船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手机),填写《2011年青岛市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于6月2日前将应休渔渔船的登记表以书面和电子表格形式报至市局渔政处。伏休责任人要坚持每天清点船数,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将渔船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3.加强对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凡我市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必须返回我市港口停港休渔,如因坞修等原因确需在外地停港休渔的,须由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区市渔政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渔政机构现场核实,并提供检查情况报告(含照片、录像、坞修合同等资料),报市级渔政机构审批,同时上报省总队备案。
4.凡未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有渔船不得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或公海海域生产。伏休期间赴朝鲜以东海域作业渔船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赴朝鲜东部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厅《关于规范2011年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
5.加强对制造、更新改造、跨区(市)购置渔船的监管。对因制造、更新改造、跨区(市)购置渔船已核发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已建造或更新改造完毕(购置渔船已至购入地港口停泊),应按批准书载明的渔船所有人所在地渔政机构分类填写《2011年青岛市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单独上报。
6.整治渔船标识。在伏休期间,是检查、规范渔船标识的良好时机,各地要充分利用渔船集中停靠的有利时机,认真落实“护渔2011” 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有关要求,重点对渔船标识刷写、渔船安全设施配备等情况开展检查,严厉查处从事捕捞作业的“三无”船舶、套牌、假牌和涂改船号渔船,巩固护渔行动成果。
陆地检查与海上监督检查
1.沿海各区市伏休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伏休期间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出海生产的;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的渔具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利用伏休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渔船证件的检查,通过认真查处海洋无证捕捞行为,严肃渔业许可制度,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2.根据省厅休渔管理要求,设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港内停泊渔船的检查与监控由渔监机构负责。各渔监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责任到人,每日要将港内渔船动向向各级伏季休渔领导小组汇报(已安装渔港监视系统或基站式射频识别设备的港口应使用以上系统加强对应休渔渔船的监控),对应休渔渔船未经批准擅自离港或生产经营单位在港内向应休渔渔船供油、供冰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将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对近年来多次违规的渔船、企业及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对其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早防范、早发现、早制止,确保伏休秩序的稳定。伏休过程中,市局伏休督查组将对各地应休渔渔船特别是大马力渔船的停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4.各地要合理调配渔政船力量,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辖区内的海上巡航检查。在各区(市)组织渔政船对所辖海域管理的基础上,市局渔政执法船将根据情况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违规渔船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带头违规、规模性违规及暴力抗法行为。
5.对抓获的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后由陆地工作组负责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违规渔船必须扣押至伏季休渔结束。对顶风而上,带头违规,破坏资源严重的渔船,一经查实,一律实行异地看管扣押,并严格按照《山东省伏季休渔执法规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没收其渔船;对抗拒执法检查的移交公安边防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伏休管理的督查
(一)伏休期间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市局将派出伏休督查组强化对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的管理,着重检查:
1.各地伏休管理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2.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3.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4.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5.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6.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因组织不得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或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而出现规模性违规及影响较大、破坏了伏休秩序的地区,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伏休期间失职、渎职、违规办案及对港内停泊渔船有违规苗头而制止查处不力的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将建议省厅吊销其渔业行政执法证,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所负责的渔船违规出海作业被查处的,根据情节追究伏休责任人的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有关行政处罚规定
(一)对在伏休期间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50马力以上渔船每船处30000—50000元,149--40马力渔船每船处10000—30000元,39马力以下每船处3000—10000元罚款;对带头非法捕捞、违规影响大、破坏资源严重及逃避、抗拒渔政检查的,没收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伏休期间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50马力以上渔船,每船处30000—100000元罚款,149--40马力渔船,每船处10000—50000元罚款;39马力以下渔船,每船处5000—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凡在伏季休渔期间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一律依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电话号码: 85885872,85886981(夜),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认真调查处理,逐件予以落实,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的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伏季休渔期间,市局将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我市伏季休渔管理,对伏季休渔进行专题报道,扩大伏休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并对伏休期间的严重违规渔船进行全面曝光。
(撰稿人: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周健伟 崔雪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