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1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更好地体现违法情节与处罚裁量相适应,落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际,同时结合水产品养殖实际特点,对《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海渔办〔2014〕89号)中编码为QD00HY-CF-0102、QD00HY-CF-0107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7日。
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明细表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2月10日